看看有什么后果!看看你我的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祉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
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
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
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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