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
我不能不说,面对现实,南非种族隔离理论的旗手埃塞伦二十世纪中叶提出的“家园理论”一定会让主张城乡隔离的人倍感亲切:“所有班图人在其保留地都有其固定的家园,他们进入其他地区或城区仅仅是暂时性质而且是出于经济原因。换句话说,他们只是作为找工作的人员而不是作为移居者被允许进入的。班图人一出保留地,也就没有政治权利。”
中国在自觉不自觉地步南非的后尘。
这样的事情要到什么时候才是尽头?
到目前为止,我讲的都是身份农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面临的问题,这倒不是我觉得身份市民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就幸福无比。他们一样会在选举权上成为弃民。
前面已经说过,公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选举和被选举,这条规矩身份市民自然不会例外。当一个北京籍的身份市民到了上海或者广州谋生,哪怕已经三年五载,当地无论是居委会的选举,还是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他都只能依法充当旁观者。
是不是在农村会有什么不同呢?如果北京籍的身份市民王五失业了,一时半会也没有在京城里找到合适的工作,由于机缘巧合,到密云县的一山村里租种了几亩地,转眼间住了三五年,日子过的也不错,要是能够买地的话,他早就把租种的地买下了。可是到了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的时候,却没有他的份。而老乡们非但不排外,反而觉得王五人不错,也很想推他当村委会主任,可是王五的户口却不在村里,村民们当然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硬选了王五。
实际上这就意味着,当地方出现排外的时候,户籍管制推波助澜;当人民希望融合的时候,户籍管制垒起了高墙。
可中国向市场经济和宪政国家迈进的步伐不会停止,只要国家无力强制国民安土重迁,移民自然会导致有的地方移民比例微不足道,有些地方可能旗鼓相当,而有的地方则可能占绝对优势。这个问题的存在早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了。移民的权利保障问题就没有理由回避,也无法回避。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显示,北京市的常住总人口为1381.9万人。328万在京外来人口,有80%的人口都已经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2000年郑州市普查登记的市区常住人口才259.1万人。北京的移民几乎相当于一个郑州市的人口!他们在北京既没有选举权,当然更不会有被选举权。难道这也是首善之区的首善之法?而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广东东莞的长安镇本地人口为32000人,外来暂住人口有20万人,如果加上没有办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的比例大约为10:1。”然而他们相对于具有当地户籍的人来说,他们在选举权等政治权利方面,只能是无权的绝对多数。这是不折不扣的,自己的命运别人安排。
因为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镇长、副镇长由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镇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也就是说,他们在那里生活,在那里纳税,在那里工作,但对于当地的公共事务,如果按照宪法和法律的逻辑,却只能充当局外人。在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而言,他们和精神病患者处于同样的地位,每当要选举的时候,都没有选举权。
如果他们的利益遭到忽视,现行制度提供给他们的解决途径其实都是死胡同,一是用脚投票,惹不起躲得起;二是逆来顺受,等待当地公共事务的决策者立地成佛;三是忍无可忍,出现暴力冲突。无论是那种情形,都不是社会之福。
无论是乡、镇,还是县、省,由于地方相对的自治,宪法所称的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主要是由选举代表他们的人大代表来实现。因此,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要接近或者实现完全和有效的参与,起码就要求每个选民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有着同等效力的发言权。一个人并不因为他出生在北京还是出生贵州,他所需要的发言权也会有所不同。
选举权的行使,对于消除隔离,促进融合,保障人权,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比如,1896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文化测验法,但被克利夫兰总统否决;国会1913年和1915年又两次通过了包括文化测验在内的移民法案,也分别被塔夫脱总统和威尔逊总统否决。三位总统否决文化测验法的一个原因就与他们在竞选中力图获得东南欧移民和少数民族的选票有极大关系,从而起到了制约排外浪潮的作用。1901年清朝驻美公使伍廷芳就对纽约记者说:“为什么你们不能公平一些?……假如华人有选举权,你们还会那样吗?”而在1860—1880年,华人曾经占加州人口的四分之一。
国家应该让所有的国民都看到希望,而不能使得他们一旦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只要他们不想回去,户籍管制就会活生生地把移民们都弄成了没有家乡的人。如果国家硬是把四海为家的国民都当成另眼相看的盲流,很难设想他们包括选举权在内的人权,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我不能不说,这依旧是一个闭关锁民的国度。
至于说一个移民离开了出生的地方去了他乡,居住多长时间才能具有当地的居民资格,有权参加当地的选举,未必就要全国整齐划一,可以一个月,也可以三个月,但不能遥遥无期,而且限制的规定不能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在1972年邓恩诉布卢施泰因案中,要求连续居住一年方有选举权的规定被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反平等保护。在这个意义上,一个联邦制国家也比中国这样一个中央集权国家更接近“全国一盘棋”的比喻。美国总统林肯,生于肯塔基州哈丁县的一个垦殖农民家庭,没有受过多少教育,当过雇工,干过店员,可他却可以当选为伊利诺斯州议会众议员。第一次当选时,林肯年仅25岁。但在中国目前的户籍管制之下却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事情。
因此,必须消除户籍管制给公民选举权人为设置的障碍。
夹脚的鞋子与最好的导师
尽管中国现在没有实行地方自治,但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地方议会和政府却拥有相当的自主权,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都难以有效制约,在一个联邦制国家里都不可能做的事情,在这里却是家常便饭。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由于移民的选举权没有保障,小到村委会、居委会成员的选举,一些社区重大事务的参与表决,大到乡镇乃至县市人大代表的选举,他们都只能是旁观者,由于乡镇长、县市长的都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于他们无权参加代表的选举,仍然只能是旁观者。
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政府,自然而然地都会有所为,有所不为。为还是不为,对于移民来说,谁也不敢担保决不会出现夹脚的鞋子。
一旦出现夹脚的鞋子,移民没法脱掉鞋子,再难受,也只能着将就穿。
严重的不但得搭上自由、尊严和金钱,可能还会要了小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地方制定的收容遣送管理条例不就是明证么?
现行的制度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比如说,1992年4月15年起施行的《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就是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并且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该条例制定实施细则,而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解释。当然,这样做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按照现行制度,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至于说其他地方人大虽然没有立法权,但是可以制定颁布各种各样的规矩,不管名称叫什么,反正对其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具有约束力。比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可以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现在假设某个县或者市政府颁布了一项政策,规定没有当地户口的孩子入学每学年必须缴纳5000块赞助费。尽管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县、市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由于移民不能参加当地选举,也就是说,代表全部都是拥有当地户籍的人,他们在这个问题上完全有可能断定这样做非常公平,凭什么外地孩子要享受同样的待遇?而在程序上还存在移民如何让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来讨论和决定政府的政策是否应该撤消的问题。于是,只能希望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政府来改变或者撤销该县或者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还是一样,移民将缺乏可用的法定程序来促使上级政府审查该政策是否适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它只能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对县、市政府制定的这项政策,即使认为违背了平等原则,也将无能为力。看到了这一点,也就看到了平等的路有多漫长。剥夺了移民的选举权,也就剥夺了公民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那么。移民是不是可以用诉讼的办法来挑战政府的政策呢?
此路不通。因为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如果没有经常性的、局外的并有严格程序保障的司法审查制度,那么地方人大和政府都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矩这一现实,就意味着通往自由平等的道路上,哪里都有死胡同。
有人会说,移民大都是身份农民,素质差,没有行使选举权的能力,尤其是到了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就显得更加突出。
人类永不熄灭的利己念头是最好的导师,在与个人利益有关的事情上,每个人都是心思敏锐的智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身份农民并不比大学教授就更愚昧——比如读读1950年到1979年之间教授编写的政治、历史教材——,就如1978年凤阳小岗村的农民比那样连篇累牍地赞扬人民公社的大学教授要愚蠢。1958年大跃进的时候,有多少大学教授出来反对呢?只读过三年私塾的陕西户县农民杨伟名等三人,1962年写给镇和镇以上各级中共党组织的《一叶知秋》,受到毛**的批评,文化大革命中杨伟名受整含冤身亡。这篇奇文当时被认为是“集中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以来党内机会主义的观点和主张,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恢复资本主义的中产阶级的政治纲领”。著名报告文学作家卢跃刚认为:“不管从哪个角度看,执笔者杨伟名堪称农民思想家和忧国忧民的仁人志士”。当然,一些人就是读了他们的《一叶知秋》,是不是就会改变认为农民就是愚昧无知的观念和印象呢?不会的。他们还会巧妙地曲解这个事实来维护自己的观念,而不是修正自己的偏见。中国陷入了可怕的怪圈:一些知识分子和政客认为身份农民愚昧,理由是他们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这种整体性的否定判断,就和一个农民看到一个教授分不清韭菜和麦苗,就断定百无一用是书生一样。专制统治总是希望国民相互之间谁也瞧不起谁。
一个民族不需要所有的人都是孟德斯鸠或曼德拉,也不需要所有的人都能够阅读甚至背诵《论法的精神》或者《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当然,更不能以某个群体不如此就断定他们愚昧无知,甚至是不可救药。无论是思想的创新者,还是实践的革新者,始终是少数,绝大多数人只是新思想和新实践的仿效者。新思想的出现也许会很快被很多人接受,也可能遭到怀疑、压制和打击,甚至泯灭无闻,这都不是什么怪事。比如,法治和市场经济这两个概念被接受之前,最强烈的反对来自知识分子和掌权者。且不可以为所有的正确的思想——无论它是新的还是旧的——都为某个特殊的群体或者集团所掌握。具体的、有血有肉的人总是在这个问题上思想新颖,那件事情上表现进步,但在另外的某些事情上可能是落后、愚蠢,甚至保守、反动。天才如爱因斯坦逃脱不了这样的人类宿命,没有谁是可以摆脱这一现象的特殊材料。当然,更不会因为某个人有了知识分子、教授、专家、总统的头衔就只有智慧和觉悟,也不会因为是清洁工、农民就只有愚昧和不觉悟。卖茶叶蛋、摆地摊的文盲和亚当•斯密一样爱好和追求经济自由。因此,在中国争论或者证明哪个群体或者阶级是最愚昧或者最聪明,这才是真正愚蠢和用心险恶的一件事情。
平等的保证
宪政的精神是平等,而不是特权。
但是要实现和维护平等,仅仅靠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而不只是观赏,当然,更不是为了有一个践踏的明确对象。平等和自由的原则,一百年前就在这块古老的土地上落脚,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重申了这个原则,但是实践却没有给他们容身之地。
自由的敌人,平等的对手,都不会自动地偃旗息鼓。压制自由,剥夺平等的道路并非都是独木桥。就选举权而论,可以变换歧视性机制的花样,比如居住时间的长短、文化程度的规定、纳税多少、选举程序障碍、选区的划分等等,来达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剥夺或者操纵。
应实现所有选民在同一个选举中的选票平等,而不因身份、血统、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区别对待。移民不再在选举权上是中国的弃民。选举的生命首先来自自由的竞争。选民有权自由选举自己所中意的候选人,这是民主制度的基石。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自由之间相互依存,孤立的自由将无法存在。如果拥有迁徙自由,但选举权没有保障,那么迁徙自由的内容就很容易被掏空。如果有了平等的选举权,却不允许迁徙自由,那么隔离制度依然固若金汤。
我们希望有一天,各种口音的人和睦相处生活在一起,体验平等和自由的幸福,追求平等和自由的梦想,平等和自由成为国民生命不可分割的部分。即使是一个百万富翁和一个贫民,他们谈起这个国家,也能够看到蕴涵着手足情谊的纽带。无论过去来自哪里,他们都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他们共同的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