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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小屋] 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德]库尔特·考夫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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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分子生理过程
    然而,只要人们还不知道克分子生理过程是什么东西,那末,这种理论看来仅仅是说说而已。我们难道没有把新的实体引入生理学中去,从而引入科学中去,致使与科学原理不相容吗?难道物理学不是一门超级的分子科学吗?威特海默看出物理学并非分子科学;但是,他知道这种异议的错误性。这项工作留给了苛勒,苛勒于1920年通过表明物理学是一门克分子科学从而证明这一论点的错误性。“原子论”(atomic theory)这一名称看来证明了这种对立,但是,仅仅对一名肤浅的观察者来说是这样。让我们来举一个我们能够找到的最简单的例子:通过原子论,水被解释成是两种元素即氢和氧的化合物,以此方式组成水的分子,每一个水分子由三个原子构成,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此外,在自然界中,氢是以分子形式出现,而不是以氢原子形式出现,每一个氢分子由两个氢原子构成。于是,我们便有了H、H2、H2O。这听起来像一种明白无误的分子理论,但是实际上完全不是。因为,H、H2和H2O都具有不同的特性,这些特性不能通过将H的特性和O的特性简单相加而得出。据此,物理学力图构建原子和分子模型,它们彼此之间的差异如同实际地被观察的实体的差异。简单的氢原子是由一个质子和一个电子以十分明确的动力关系构成,根据卢瑟福-玻尔(Rutherford-Bohr)理论所表达的这种关系,电子通过轨道围绕着质子而运动。在H2中,两个氢原子结合起来了。可是,究竟发生了什么呢?具有两个质子和两个电子的一个全新的系统已经形成了。这个新系统中的运动(即每时每刻处于活动状态的力),完全不同于H系统中的运动。例如,在简单的水分子里面,与氢原子和氧原子相比,其结构的复杂性和结构的差别是多么显著啊!因此,如果说这一系统是由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构成,这样说是错误的。因为,这些氢原子和氧原子在水分子这个新系统的何处能找到呢?让我们以此方式来看一下,化学分析将水分解为氢和氧,仅仅意味着一种系统已经转化为其他种类的系统,在这种转化中,某些特征,像整体物质的特征一样,仍保持不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水是氢加氧以一定比例结合而成的。
    分子理论和实体类别
    上面的陈述所包含的谬误有其深刻的根源。人类建筑师将砖头组装起来盖成房子。他知道,正如他把房子造起来那样,他也可以把房子毁掉;他知道,他在与砖头打交道,毕竟他的房子是一些砖头组装而成的。但是,他恰恰忘记了他已经把这些砖头堆砌在一个引力场中,如果没有这种引力场,他可以用极少的砖头建造一所房子。但是,比起引力来,砖头毕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因此盖房者仅仅想到了砖头,从而形成了他的现实概念。对于人类思维来说,实体具有体现现实的作用。分子理论只不过是这一思想的应用而已。基本上,它导源于一种选择性原理(selective principle),即应用于我们对现实理解的原理。但是,一所房子的现实是用什么东西构成的,或者克分子行为的现实是用什么东西构成的?如果我们试图根据实体去解决问题的话,问题便变得不可回答。正因为如此,如果我们仅仅根据原子去描述一个分子的话,分子便将丧失其现实性。剩下来的便是我们与质子和电子在一起,正如在盖房子的情形中我们与砖头在一起一样,以及在克分子行为中与反射在一起一样。
    不过,这种困难仅在哲学家方面产生,建筑师或物理学家不会产生这种困难。物理学家与这种原始的现实主义则相距甚远。实际上,物理学家发现,要想找到“实体”是越来越难了。有组织的力的场(fields of force)为他假定了主要的现实。假设如下:世界由质子和电子组成,这种说法对他来说毫无意义,正像声称欧洲由人类居住对历史学家或政治家来说毫无意义一样。后面一种陈述当然是无可争辩的,但是,它是否有助于解释欧洲的历史或目前的政治危机呢?居住在欧洲的人中有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以及大量的其他民族。如果将一名法国人放到一座荒岛上去,将另一名英国人放到另外一座荒岛上去,将一名德国人放到第三座荒岛上去,如此等等,那么他们的行为举止将会或多或少地相似;至少他们都是人类,这一事实将是解释他们行为的主要因素。但是居住在法国的法国人、居住在英国的英国人和居住在德国的德国人都是不同的民族。为什么?这是因为,不仅人类是一种现实,而且人类社会具有其机构、政治形式、社会习俗和风俗、语言和文学、艺术和音乐、社会层次等等。如果我们否认这些东西的现实,那么我们便不可能成为历史学家,也不可能成为政治家;如果我们否认力的场分布的现实,那么我们便不可能成为物理学家;如果我们否认生理过程的克分子特征的现实,那么我们便不可能成为生理学家。
    “生理学模式”
    也许人们会反对说,没有人会把“生理模式”(physiological pattern)这个词用于每一册书中和涉及该题目的每一篇专题论文中。这是十分正确的。“模式”一词使问题变得模糊起来。在哪种意义上说这种模式可被认为是真实的呢?只有在我所谓几何的或结合的意义上,在这意义上同样可以用于掷骰子游戏。如果你摇动六只骰子,每一结果都可以称为一种模式:536224,151434,625251,等等。这里,“模式”的含义除了一些独立事件的结合以外,并不意味着任何东西。这些模式可以产生十分真实的结果。我拿起电话,拨了号码234(模式),结果校长办公室的电话铃响了;如果我拨479,那么心理系的电话铃也会响起,如此等等。这便是归因于生理模式的那种现实,与我声称的行为的克分子方面的那种现实颇为不同,也与我声称的生理事件或物理事件的克分子方面的那种现实颇为不同。我在先前讨论中曾用过的一个例子将会使这两种现实形成对照:“把同样容量的两个绝缘的电容器置于一个同质的电介质里,两个电容器之间保持很大的距离。然后,我将同样数量的电流E通向每一个电容器中,于是它们产生了同样的充电。不过,这种相等是一种纯粹的逻辑上的相等。世界上没有什么东西能使我对这两种充电进行相互比较。从物理学角度讲,在这种情形里,不存在相等的动力现实。确实,我可以在两种电容器的任何一种电容器里面改变其充电量,而不致于影响另一只电容器的充电量。然而,当我用一根导线将两只电容器连结起来以后,它们的充电量的相等便成为一种物理的、动力的现实了。现在,这种相等性不再是一种我可以随意陈述或忽视的关系了,而是已经变成一种导体聚合的系统特性,它不再可以通过改变其中一只电容器的充电而被改变了。”(1927a,pp.178f)
    第二种情形里的相等性是一种真实的现实——而在第一种情形里则不。然而,“生理模式”已经在第一种意义上被使用,而不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被使用,因此,这一术语与克分子特性的现实毫无关系。
    现在,我们了解克分子生理过程是怎么一回事了。它们并不是独立的、局部的神经过程之和,或者说不是独立的、局部的神经过程的结合,而是拓展的神经过程,以便使每一个局部过程都依赖于克分子分布范围内所有其他的局部过程。
    威特海默的解决办法,以及解剖学的事实和生理学的事实
    对威特海默理论的下一个批评将会在关于它坚持解剖学事实和生理学事实方面提出挑战。这些事实至少适当地保存在旧的生理学理论中;难道它们不是由于这一原因而使新的生理学理论失效吗?然而,甚至对这些事实所作的最为粗略的考查也会表明这种批评是不堪一击的。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使局部事件的结合得以产生的条件是什么?使拓展过程得以形成的条件是什么?对此问题的回答肯定是这样的:当这些过程(而且只有当这些过程)完全被彼此隔绝,从而使它们能以绝对的独立状态自行发展时,只有到了那时,第一种情形才得以实现。因此,在电话接线中所形成的不同联结纯粹是一种局部事件的模式。A与B一起谈话这个事实对C和D互致祝贺的第二个事实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对E和F进行剧院约会的第三个事实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可是,另一方面,在局部过程并不完全隔绝的地方,它们也不再是完全独立的,因此,在一个地方发生的事情将有赖于在所有其他地方发生的事情。隔绝的程度将决定相互依存的程度,所以,我们现在正在处理的不是一种彼此对立的情形,而是无限多样化的情形。因此,任何一种有关神经过程的生理理论必须提出的问题是:解剖学所揭示的个别神经结构是不是彼此隔绝的?只有当回答是肯定时,一种附加模式的传统理论方才成为可能。一俟人们发现这种隔绝不是完整的,克分子分布理论便必须取而代之。所以,迄今为止引证的解剖学证据不足以支持这种旧理论。那末,什么是附加的证据呢?如果我们在旧理论的奠基者和支持者的著述中去寻找答案的话,这种寻找将是徒劳无功的。这是因为,旧理论的奠基者和支持者从未见过这种两难的境地;他们从不有意识地在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之间作出选择,而是受解剖学事实的引诱,跳到一个马鞍上而不意识到另一个马鞍的存在。尽管这不是真正的科学过程,但可能是正确的猜测。但是,事实上,它又非如此。事实是,神经纤维彼此隔绝,相距很长距离,但也有无数交叉联结,这些交叉联结也许会使每个神经细胞与另一个神经细胞相联结,旧理论曾经充分利用这一事实,以便对各种可能的“结合”作出解释。但是,即便这样,神经组织这一网络中的事件不再可能形成一种几何模式;如果它们是相互联结的话,那末在它们中间发生的过程便不再是独立的,我们必须把它们视作具有某种相互依存程度的克分子分布,这种相互依存的程度随着实际运作的阻力而作相反变化。因此,拓展的生理过程还没有被创立起来,以便支持一种特定的理论。那些生理过程实际上受解剖事实本身所要求。来自堪萨斯大学心理实验室的两项新近的调查对这一观点提供了直接的实验支持。它们证明,由局部刺激产生的狗的大脑皮质的活动流(action currents)并不局限于皮质的小型区域,而是形成一种渗透到整个皮质的模式,随着这种刺激的变化,高级活动的区域也在变化。帕金斯(Perkins)于1933年使用了声音刺激;而巴特利(Bartley)则运用了疼痛、运动和视觉刺激。此外,“这些记录都导致这样的结论,即所谓被动动物表现出来的皮质活动模式与主动动物表现出来的皮质活动模式基本上是同样的顺序。换言之,在一切行为条件下,似乎有一种基本的模式在运作,而对动物在受控制条件下的任何一种实验刺激只不过是改变了这种模式而已”(巴特利,p.47)。巴特利还作出结论说:“根据已经提出的事实和建议,神经系统的场论是需要的,只要其活动是可以理解的”(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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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学假设的行为资料
    在威特海默的理论中,尚有一点也许会遭到怀疑论(scep- ticism)的攻击。我认为,这种理论的一个优点在于,它将运用心理观察,也即行为场的观察和现象行为的观察,以此作为一种生理理论的材料,从而大大扩展了其经验主义的资料。看来这是一种未经证实和高度思辨的假设。对于一种生理学理论来说,这种资料必须是生理性的。只有来自物质世界的资料方才可以为一种理论所用,这种理论探讨物质世界之一部分的本质,也就是说,探讨生理过程。不过,这种异议忽略了一个事实,这是苛勒于1929年加以强调的,也就是说,所有的观察都是对直接经验的行为事实的观察。通过对这些事实予以仔细的选择,就有可能发展物理科学,尽管行为环境和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间接的关系。在这两种世界之间的东西,以及介于这两种世界之间的媒体是有机体内部的生理过程。因此,如果我们能够操作行为世界,以便去获得对地理世界顿悟的话,那末,为什么不该有此可能从这类研究中产生对生理过程的顿悟呢?后者所走的路要比前者所走的路更短些;在前者的情形中,我们要穿越中介环节,而在后者的情形中,我们只走了一步。此外,行为世界和生理过程之间的联结,比起后者与物质世界之间的联结,要更加紧密得多;难道我们没有谈过“作为基础的”生理过程,或者意识现象的生理“相关物”吗?这里,让我们来引述苛勒的话:“根本不存在任何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建构直接构成经验之基础的生理过程是不可能的,如果经验允许我们在外部建构物质世界(该世界与经验的联系并不紧密)的话”(1929年pp.60f.)。此外,如果B代表行为世界,G代表地理世界,P代表生理过程,那么,BP-G就表明了这种关系。现在,P与G处于一种因果的联结之中,并且与B处于一种更为直接的联结之中;通常的假设(即我们将证明是错误的假设)是,P和G处于密切的几何对应之中,而B和P则完全不同。这样一种假设难道没有使下述现象(即B能为我们提供关于G的信息)变得完全不可理解吗?这是因为,如果B完全不像P,而P很像G,那末,B如何能导致G呢?然而,如果B和P基本相似,那么,只有当我们能够获得关于G来自P的知识,以及关于我们如何获得这一知识的过程时,我们才能依靠G-P的关系。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对B的确切观察为我们展示了P的特性。这种理论最早由威特海默宣布,并由苛勒仔细地加以系统阐述。在苛勒的《物理格式塔》(Physische Gestalten)一书(1920年)中,他深入地探讨了物理学和生理学,以证明该理论可与物理事实和生理事实和谐地共存;在他的《格式塔心理学》(Gestalt Psychology)一书中,他用若干特定的原理系统阐述了“心物同型论”(isomorphism)。在他的著作(1920年)中,他将一般的原理阐述如下:“在每一种情形里,任何一种实际的意识不仅盲目地与它相应的心物过程相结合,而且在基本的构造特性上还与它相近”(p.193)。因此,心物同型论这个术语意指形式的同一,它作出了大胆的假设,即“大脑的原子和分子运动”并不“基本上与思维和情感不同”,就拓展的过程而言,在其克分子方面是一致的。此外,生理学家冯·弗赖(Vo Frey)从其关于触觉的著名研究中还得出以下结论:“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所取得的进步,在我看来,较少地在于改进概念的定义,而较多地在于这样的信念之中,即与心理格式塔(mentalgestalten)相协调的身体过程一定具有与它们相似的结构”(p.217)。
    心物同型论的旧形式
    自海林(Hering)和马赫(Mach)时代以来,大多数心理学家均认为某种心物同型论是必要的。海林严格按照直接的色彩经验建立起色觉理论。构成海林体系的那些原理已由G.E  缪勒(Muller)于1896年作为心理物理学原理而加以系统阐述了,但是这个心物同型论几乎是漫不经心的,尽管科学问题要求它作出回答;它关注感觉的几何顺序或系统顺序,而不是生活经验的实际动力顺序。鉴于这一原因,它仍然是一个孤立的部分,并不被认作是一种基本的心理学原理。马赫(1865年)指出了一种更为深远的心物同型论,这种心物同型论似乎与威特海默和苛勒的心物同型论相一致。不过,它在发展我们的科学方面并无任何作用,它如此地鲜为人知,以致于苛勒仅仅提到海林和缪勒,却在这个问题上未提到马赫。仅仅出于偶然的机会,我在马赫的著作中找到了这个段落,这使我十分惊讶。我们又一次毋须苦苦搜索便发现了这一历史的明显不公。马赫是一位杰出的心理学家,他看到了许多最为基本的心理学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后来的许多心理学家尚未理解;与此同时,他拥有一种哲学,这种哲学使得对这些问题提供富有成果的解决办法成为不可能的事。所以,他的动力的心物同型论对心理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是因为他对动力所作解释的缘故。
    心物同型论和我们的资产负债表
    现在,当我们手中握有彻底的心物同型论这种工具时,我们便可在陈述了以下的理由之后,即为什么当我们研究基础的时候,我们必须选择生理场,而不是选择行为环境作为我们的基本范畴,回到我们草拟的资产负债表上来。我们发现,我们的资产一点没有损失,而是成功地将它们转化,用于抵冲我们的负债。我们不再失去由于引进行为环境而获得的利益,因为我们是根据观察到的行为环境的特性来建立生理场的,也是在观察到的行为环境的特性指导下建立生理场的。这样,我们便有充分理由来引进和保持行为环境,尽管我们最终需要寻求生理学的解释。由引进我们的行为环境而产生的一切希望存在于我们的新体系中。如果生理过程是拓展中的一些过程的话,如果它们是克分子的而不是分子的话,那么我们便避开了抛弃克分子行为而赞同分子行为的危险。最后,我们并不鼓吹纯粹的思辨。反之也是正确的;我们想为我们的生理理论提供更多的事实,而且比传统的理论提供的更多,而不是更少。毫无疑问,大脑过程是未知的领域。我们作为一门年轻科学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应该屈服于这一情境,或者恰恰相反,是否应该尽最大努力去改进它呢?生理学理论,正如我们正视它的那样,比起旧的电话线概念或铁路路轨概念,确实要更加困难得多,但是,它同样也将更加有趣。
    “大脑的神话”
    苛勒在他的一段十分令人吃惊的文字中,针对他人的异议,为他的假设进行了辩护。批评家指责苛勒的假设纯属思辨,纯属大脑的神话。我仅仅翻译了其中简短的但深刻的一段:“第三,必须这样说,该论点暴露了对经验科学实际过程的一种奇怪的误解。自然科学继续推进解释性的假设,这些假设无法由它们形成时期的直接观察所证实,也无法在此后的一个长时期里得到证实。属于这类假设的有安培(Ampere)的磁力理论,气体的动力理论,电子理论,放射理论中的原子蜕变假设,等等。在这些假设中,有些假设自那时起已由直接观察所证实,或者至少已经接近于这种直接的证实;其他一些假设仍远离这种证实。但是,如果物理学和化学避开假设的话,它们将会被斥责成处于永久的胚胎状态;它们的发展看来恰如一种连续的努力,稳步地缩短使那些存在于该过程中的假设得以证明的道路的余下部分”(1923年,pp.140f)。
    心物同型论的附加优点
    迄今为止,我们已经逐点讨论了这些观点,它们出现在我们分类帐目的债务一边。但是我们还可以对我们的资产补充三个项目。(1)我们已经获得了对克分子事实和分子事实之关系的顿悟。当我们看到,以分子事实为基础的一门心理学无法解决最重要的心理学问题,以及历史学家或艺术家的问题时,我们建议,以克分子事实为基础的一门科学可以为分子事实找到一个位置。我们的期望已经实现;因为没有任何一种真正的分子事实从我们的体系中消失;分子事实仅仅停止成为独立的事件,也即一切事实的真正要素。相反,它们看来成为较大的场事件中的局部事件,成为由较大的场事件决定的局部事件。
    (2)就算我们的理论是一种克分子理论,它也是纯粹的生理学理论,心理事实、直接经验的事实等,都在该理论的构建中被运用。这难道不反映一种唯物主义的偏见吗?它难道不意味着关于现实(在此现实中物理的地位高于心理)的一种评价吗?该理论难道不是唯物主义的遗腹子吗?让我从威特海默的著作中摘引一段十分感人的话吧:“当人们对自己厌恶的唯物主义和机械主义寻根究底时,他有没有找到使这些体系结合起来的要素的物质特性呢?坦率地说,有些心理学理论和许多心理学教科书坚持研究意识的要素,比起一棵并不拥有意识的活树来,它们在含义和意义方面是更加唯物主义的、枯躁乏味的,而且是贫乏的。它不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宇宙的粒子是由什么材料组成的,哪些物质是整体的,即具有整体的意义”(1925年,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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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指称我们的理论具有唯物主义偏见的断言消失了。允许生理过程而非单单兴奋结合的一种生理学理论,比起那种只允许感觉和感觉之间盲目联结的心理学理论来是更少唯物主义的。不过,我们甚至可以再多说几句。我们的理论是否是纯粹生理性的呢?如果是纯生理性的难道不意味着对事实的抛弃吗?这是因为,作为意识的相关物而建立起来的生理过程首先是通过它们的意识方面而被我们了解的。如果我们在处理它们时完全把它们当作纯粹生理性的而没有这种意识方面的话,那就会忽视它们的一个显著特性。确实,这些过程的意识方面并没有进入到我们的因果解释中去,但是,它必须作为一个事实来认识。于是,就导致了这样的结论,作为自然界中某些事件的经和纬,它们“展示了自身”,它们由意识相陪伴。为什么它们会这样,一个过程必须具有哪些特定的特征才能使它们变成这样,这些都是现在无法作出回答的问题,也许永远不能作出回答。但是,如果我们接受自己的结论,意识就不再被视作一种附带现象,一种原本不该存在的奢侈。这是因为,在我们并不了解的一个方面,如果它们不是由意识相伴陪的话,这些过程将会不同。
    (3)这就把我们引向最后一点。动物的意识又是怎样一种情况呢?动物的行为是克分子行为,而不是分子行为,这是事实。动物的行为和人类的行为本属一类;两者并不完全不同。然而,另一方面,我们无法观察它们的行为环境,它们的意识。但是,在涉及除了我们自己之外的行为环境时,同样也是正确的。直接地说,我只能了解我自己的意识,你只能了解你自己的意识,但是没有人会想到为他自己要求在宇宙中取得一个独特的位置。因此,关于动物意识的假设基本上没有什么新东西。然而,如果我们确实作了这样的假设,我们仍然面临着这个问题,也就是我们何时该将意识归之于动物,而何时则不归之于动物?例如,在意识得以出现的种系发生系列中有没有一个明确的阶段?如果确有这一阶段的话,那么这个阶段在何处?变形虫是否有意识?如果变形虫无意识,那么,蟹、蜘蛛、鱼、小鸡、猫、猴子和类人猿是否有意识?让我们坦率地承认,对于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答案的。因为我们不了解究竟哪些特性使得一种生理过程成为意识过程的相关物,我们绝对没有能够肯定地确定哪种行为是有意识行为,哪种行为是无意识行为的标准。
    建立这样一些标准的一切企图是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辩论,其方法是在某些行为类型和某些意识类型之间假设一种必要的关系。但是,在我们的体系中,这个问题是不具重要性的。难道我们没有从威特海默那里了解到,比起是意识还是生理过程这个问题来,存在着更多的行为的基本特征吗?克分子行为是一种场过程;通过对行为的研究,我们可以根据行为发生的场而得出结论;我们可以创立克分子生理理论。由于我们的心物同型论,我们甚至可以再跨前一步;我们可以用行为术语而不是生理术语来描述行为场。这样做十分有益,因为我们对这种场的描述具有行为术语,而不是生理术语。我曾说过,一只黑猩猩使用一只“凳子”,这里我用了行为的术语。那么,在目前的科学状态下,我如何才能使用生理术语呢?比起对生理场的描述来,把它完全留在科学范畴以外,不论行为场与其相应与否,通过这种行为术语,我无需表达更多的含义了。这样一来,比起我们上次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我们甚至更缺乏人类特征。我们认为,关于一种行为环境的假设并不是“拟人说”(anthropomor-Phism);现在,我们甚至愿意放弃行为环境,用生理场取而代之,关于生理场的特征可以用行为术语给予最好的描述。由此可见,在动物心理学问题上,我们与行为主义者之间的问题并不是意识行为对纯粹生理行为的问题,而是场类型的生理行为对机械联结类型的生理行为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而且必须在纯科学的程度上予以决定,而且,这种决定不可能不影响更加广泛的问题,即区分格式塔理论和行为主义的那些问题。
    在这个联结中,最后的评论是:我们曾说,由意识相伴陪的生理过程肯定在某个未知的方面与没有意识相伴陪的生理过程不同。我们还必须补充说,在其他有关方面,它们一定是相似的。因为它们都是场过程。如果我们将场概念限于意识的生理过程的话,则我们关于心身问题的整个解决办法将对我毫无帮助。但是,我们并没有这样做。我们把这些过程视作更为广泛的场事件中的部分事件,从而避免了反对把行为场作为基本类别的论点,我们把这个基本类别称作行为场之不足。为了今后的用途,让我们引进“心物场”(psychophysical  field)这一术语,该术语既表示它的生理学性质,又表示它与直接经验的关系。
我们的心理学之任务
    现在,我们可以对我们的心理学之任务进行系统阐述了:心理学的任务是研究与心物场具有因果联结的行为。这一纲领还可以说得更加具体一些。从期望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心物场是有组织的(organized)。首先,它表明了自我(Ego)的极性(po-larity)和环境的极性,其次,这两极都具有其自身的结构。于是,环境既不是感觉的镶嵌,又不是“旺盛的、嗡嗡作响的混乱状态”,更不是模糊不清的整体单位;相反,它是由一些明确的彼此独立的物体和事件所组成的,这些彼此独立的物体和事件都是组织的产物。同样,自我既不是一个点,也不是内驱力(drives)或本能的总和或镶嵌。为了描述这一点,我们不得不引进人格的概念,也即有着巨大复杂性的人格概念。因此,如果我们想把行为作为心物场中的一个事件进行研究,那么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1)我们必须研究环境场的组织,那就意味着:(a)我们必须找出将环境场组织成彼此独立的物体和事件的那些力;(b)找出存在于这些不同物体和事件之间的力;(c)这些力如何产生我们在自己行为环境中所了解的那个环境场。
    (2)我们必须调查这些力如何影响物体的运动。
    (3)我们必须把自我作为主要的一个场部分加以研究。
    (4)我们必须表明,把自我与其他场部分联系起来的力和环境场不同部分之间的力属于同一性质,同时还必须表明,它们如何以其所有的形式产生行为。
    (5)我们不该忘记,我们的心物场存在于一个实际的有机体之内,该有机体依次又存在于一个地理环境之中。鉴于此,真正的认知问题,以及迎合或适应行为的问题,也将进入到我们的纲领之中。
    (3)和(4)两点是行为理论的核心;(1)和(2)对于它们的问题解决很有必要。所以,人们无法怀疑(3)和(4)两个问题比其他问题更少被研究;此外,在我们的第一点内已开始了实验,既包括一般问题的心理学也包括特定问题的格式塔心理学。因此,读者对于我们花更多篇幅于第一点上不必感到惊奇,考虑到它在整个计划中的重要性,这种比例还是合适的。理论概念的价值通过它们在实际研究中的应用而得到检验。就我们迄今为止发展的概念来说,倘若没有对具体的实验研究工作有着很好了解的话便不可能被理解。但是,还有一点必须记住。在第五点中我们触及了一个基本的哲学问题。我在前述评论中提到的那些知觉研究将为我们解决这个哲学问题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如果知觉不致丧失的话,这一点必须记住。还有许多实验,尽管显得灵巧和足智多谋,但仍然微不足道。这些实验是为什么的?它们对真正了解行为能够贡献些什么?答案是,它们充当了一般原理的演示;单凭其本身的资格,它们并无重大意义。   
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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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场  
——问题;对错误的解决办法的拒斥;对正确的解决办法的一般阐述
      环境场。地理环境和行为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什么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样?第一个答案。第二个答
    案。正确的答案。小结。
    我们的场心理学(field  psychology)必须采取的第一步是宣告对环境场(environmental field)进行调查。环境场的组织显然有赖于地理环境(geographical envirtonment),而地理环境则对动物的感觉器官产生影响。因此,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不得不对地理环境和环境场之间的关系开展调查。但是,在我们对这一问题发起冲锋之前,我们必须熟悉这个场,以便了解我们调查的整个范围。
环境场
    很清楚,我们至少不能就用生理术语来描述环境场,因为生理场(physiological field)是我们要求一种解释性理论时所必需的建构(construct);但却不是一个观察的事实。如果我们想从事实出发,我们就必须回到我们的行为环境(behavioural environment)上去,而且充分意识到行为环境充其量只是整个活跃的环境场的一部分对应物(counterpart)。
    那末,我们在自己的行为环境中发现了什么东西呢?它为我们呈现了五花八门的资料,这些资料的系统化将被证实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我们不准备作这样的尝试,即我们局限于列举我们行为环境中的各种事物。我们的环境中存在各种事物,如石块、棍棒和人造的物品,如台子和碟子、房子和教堂、书籍和图片;有人、动物、植物和灵魂;有山脉、河流和海洋;还有云朵和雾、空气、光和黑暗、太阳、月亮和星星、热和冷、噪声、音调和词语、运动、力和波,等等。比起爱丽丝的童话世界(Alice’s world)中卷心菜和国王来,上述这些东西大多是异质的(heteroge-neous),而且难以完整列表。但是,作为开端,仿佛已经足够了。
事物和非事物
    如果人们试图在这一大堆五花八门的东西中加进某种顺序(order)的话,那末他们也许会从区分事物和非事物开始,前者中间还有活的东西和死的东西之分;在死的东西中间,有人类制造的东西和自然界的东西。当然,人们不该忘记,在安排这种顺序时,他们应当保持在所发现的行为环境的范围之内,而且不该使用关于行为环境的任何一种间接知识。由此,我把灵魂包括在行为世界之中,并且把它作为行为世界的一个部分,尽管我像任何人一样完全清楚,灵魂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可是,唯灵论者(spiritualists)的主张恰与上述观点不同。当我们用上述这种天真的方法去与我们的对象打交道时,我们发现我们的分类不尽人意。这是因为,我们经常怀疑我们的资料是否可以被认作是一个事物,或者说是一个活的东西还是一个死的东西。天上的云朵算不算事物?如果算的话,那么雾、空气、光、冷算不算事物?如果云朵是事物的话,那末它们肯定是与石块和棍子不同种类的事物,而闪烁的星星也是不同的事物。可是,空气呢?呼吸、“灵魂”、“精神”都具有事物一类的性质;上帝是将一口生命之气吹进一团泥土而创造亚当的吗?精神(Spirit)一词的含义意味着它涉及一种实体(substance),也即精细结构的事物吗?我们见到山谷里冉冉升起的雾有着与云朵类似的事物般性质,但是,雾也能使我们的远洋轮船减缓其速度,并拉响尖利的汽笛声,这种雾就压根儿不是事物般的东西了,有点像我们登山时所见的薄雾一样。当灯塔中射出的光线刺破夜空时,这种光线也是一种事物般的东西,或者,黎明时布满天空的光线也是一种事物般的东西。但是,房间里的光线,就其本身而言,决非一种事物;这里的区别与我们周围的空气和我们的呼吸之间的区别一样。当风暴般席卷而来的乌云使陆地蒙上一层阴影时,或者,当我们在进入黑暗的洞穴之前暂时却步时,黑暗对我们来说也可能是一种事物。对于热和冷来说,情形也是如此。我们感到寒冷,于是进入房中——即便我们知道这是冷空气的来临。
    河流是一种事物,然而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曾经说过,我们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他的学生克拉底罗(Cratylus)则后来居上,甚至否认我们可以一次走进同一条河流,理由是这样的,当我们进入水中时,水已经流过了,而且水一直在流动着。然而,我们还是把河流叫做一种事物,或者,即便我们没有明确地叫它,但我们还是把它当作一种事物来看待。
    那么,言语是不是事物?看来,它们完全是非事物的,可是,为什么我们写d-d,为什么当我们意指devil(魔鬼)时,却偏偏说dickens(魔鬼的婉转语)呢?还有那隆隆的雷声,难道它不具有一种事物的特性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具有威胁性和恐怖感的事物吗?因此,噪声和言语可能都是事物,但是无此必要。剩下来还有波、运动和力。波肯定有事物的特性;波浪把我们送上岸,然后我们四肢摊开躺在海滩上,或者将我们的船只托起,左右摇摆,这些确实是有力的事物,但是,将赫拉克利特的论点用于波浪与把他的论点用于河流是一样的。最后,运动和力是什么东西呢?甚至它们也可能表现出事物般的性质:当两只台球相撞时,我们难道没有看见一只台球的运动传到另一只台球上;这些例子中的运动难道没有一种类似液体性质的特性吗?甚至力也可以体验为某种事物般的东西,但它肯定不是物理学家所谓的力,而是存在于我们行为环境中的某种东西,对此东西,再也没有比力更好的名称了。一种药物的“效力”,在天真的人士看来,是存在于药物内部的某种东西;我们感觉到风力,这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描述,不是隐喻,我们感觉到的东西是事物的本质。
    要是声称我们行为环境的每个部分都是一种事物,这不可能是本论点的目的。反之也是正确的:我们必须在事物和非事物之间作出区分,但是,同样真实的物体将总是表现出既像事物又像非事物,在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区分不是永久的。相反,我们已经表明,许多物体,按照实际情况,可能是事物的,也可能是非事物的。但是,差不多任何一个物体可以在此时或彼时表现出事物般的特性,这一事实揭示了我们行为环境的重要特性:这种行为环境一定具有某种强烈的朝向事物性的倾向,或者,不用“倾向”这个不确定的词语来表达,作为我们环境场的一部分,几乎任何事物都可获得事物性特征。
    然而,“事物”这个术语似乎已经失去了其含义。为了重新找到它的含义,让我们设法去找出我们环境中非事物部分的重要特性。我们周围的浓雾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把它与山谷里飘浮的薄雾相比较,它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它没有界限,也无定形,而且它是绝对静态的,而山谷里飘浮的薄雾则具有形状和运动。当我们把雾与石块相比较时还会发现另一个特征:石块是恒常的,也就是说,明天的石块将与今天一样;而雾并非如此。
    于是,我们可以筛选出事物的三个特征,它们分别地和联合地成为事物的构成要素:形状的限定性(shaped boundedness)、动力特性(dynamic properties)和恒常性(constanCy)。这些特性先于其他东西而在生命体中联合地反映出来。把这些特性混和起来的东西将可视作是一个生命体,即便实际上这个东西是死的,例如,一具尸体。人们必须是一位解剖学家,或者是一名殡葬工作者,以便把一具人类的尸体视作与一只台子或一棵倒下的树木一样的东西。
    让我再来对事物的动力特性说几句话。从描述上和发生上(genetically)讲,如果认为事物的动力特性是第二位的东西,那将是十分错误的。雷声的恐怖性质是其显著的特征,它被描绘成具有某种强度(intensity)和性质的噪声,这才是第二位的;同样,一条蛇在变成褐色或产生斑点以前是可怕的,一张人脸在涂上某种色彩以前是快乐的。所有这些描述意味着像力那样的东西,那种超越于单纯的静止事物的东西,以及对我们自己产生影响的东西。因此可以这样说,力也是许多事物的一种特性,或者,用另外的方式来表述,事物和力,实体和因果关系,作为我们行为环境的一些部分,往往不是两个彼此独立的物体,而是同一个物体的紧密相关的一些方面。推论的思维(discursive thought)已经将许多情形中对天真的经验来说属于统一体的东西进行了分离。
    探索这样一种论点,调查这三种事物特征的不同结合,并且看一下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耗尽我们行为场的丰富性,这是十分诱人的。但是,这样做也会使我们远离我们的主题。因此我们归纳如下:
    事物的类别(category)允许我们将某种顺序带入我们行为环境的资料中去。我们业已发现这一类别的三个方面,并且看到了不同事物的存在是根据这三个方面的结合,我们还看到了环境不仅包括事物(即便我们从广义上运用这一术语),而且还包括非事物。尤其是,我们发现对某物内的事物来说,其本身并非事物。这些事物并不在空间上或时间上充斥我们的环境;在事物和围绕事物的东西之间存在某种东西。为了找到一个方便的术语,我们姑且称它为“格局”(framework),因此,不考虑事物的多样性,我们可以把行为环境分成事物和格局。
现象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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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继续进行论述之前,一种方xxx的评说必须置于适当的位置。人们要是读过许多美国的心理学著作和论文的话,不会找到这类方xxx的描述或类似方xxx的描述,然而在德国人的著作中,却可以经常找到这类描述。这种差别并非是表面的,而是反映了美国著述和德国著述之特征的深刻差异。美国人把德国心理学称作思辩性的,认为它只是作一些无益而琐细的分析;而德国人则把美国的心理学分支称作表面性的。当美国人发现一位作者引进了这类方xxx描述,提炼它们,戏弄它们,而实际上对它们什么也不干时,美国人这样做是正确的。可是,德国人也是正确的,因为美国的心理学并不想使自己看上去天真无邪,对直接的经验事实不存在偏见,结果使得美国的实验经常是无益的。实际上,实验也好,观察也好,都应该联手前进。对于一种现象(phenomenon)的理想描述,其本身可以排除若干理论,并表明一些明确的特征,也即一个真正的理论必须具有的特征。我们把这种观察称作“现象学”(phenomenology),该词还具有若干其他的含义,但是不应该与我们的含义相混淆。对于我们来说,现象学意指尽可能对直接经验作朴素的和完整的描述。在美国,“内省”(introspection)一词是唯一用作我们意指的那个东西的词,但是,该词还具有十分不同的含义,在这种含义中,它涉及这种描述的一种特定类型,也就是说,意指将直接经验分解为感觉或属性,或者分解为其他某些系统的元素,但非经验性的元素。
    我想让我自己和我的读者避免讨论这种内省的麻烦,因为苛勒(Kohler)已经在他的著作《格式塔心理学》(Gestalt  psyChology)第三章中令人钦佩地这样做了。这种内省在美国流行不起来,因为美国的心理学家看到了这种内省的枯燥和内容的贫乏。但是,他们在言之有理的批判中,将洗澡水与澡盆中的婴儿一起泼掉了,用纯粹的成就实验取而代之,并倾向于把现象学一起排除掉。然而,现象学是重要的,这一点可以从前面的讨论中反映出来。要是不对环境场进行描述的话,我们将不知道我们必须解释什么。
    然而,剩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进行描述,作为行为一部分的现象学是什么东西。这个问题中包含的困难常常引起讨论;我可以向读者提及我的两篇文章,在这两篇文章中,上述困难得到充分的处理,而且这两篇文章也尝试了对这些困难的解决办法(1923年,1924年)。
地理环境和行为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
视觉中的光波作用
    现在,让我们再跨前一步。我们已经根据环境场所提供的情况对它进行了描述;接下来,我们必须探究使这种环境场得以存在的原因了。可以这样说,环境场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感官作用,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由于我们所提供的大多数描述都涉及到全部或部分的视觉因素,所以,我们便从视觉器官开始,也就是从我们自己的双眼开始。我们的眼睛受到光波的刺激,光波直接来自光源,或者更经常地来自物体,这些物体对来自一个光源或多个光源的光进行反射。这种刺激通过一个媒体(medium),该媒体存在于我们眼睛和物体与光源之间,并由我们眼睛的一部分以某种方式加以改变。所谓眼睛的一部分是指眼球的晶状体,它呈现这样一种曲率,以致于将我们称之为轮廓鲜明的物体印象投射到视网膜上面。由于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做事,因此我们便在这里遇到了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晶状体以这种奇异方式作出反应?使晶状体按照被看到的物体的实际距离而改变其曲率的是什么东西?我们暂时把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推迟到第八章,我们在这里仅仅指出,如果晶状体不以这种方式行事,物体便不会被看到。正如F.海德(Heider)曾经指出的那样(P.146):将一张底片放在物体对面,然后使它爆光,时间长度等于光化效应发生所需的时间,接着对那张底片进行显影冲洗,得到的实际上是一片灰色;从这个意义上说,底片上不会存在该物体的照片。如果你想得到一幅照片,你就必须把底片放到摄影机里面,并使该摄影机的聚焦得到很好的调整。但是,即便你拍了一张正常的照片,那么在你冲洗过的底片上究竟是什么东西呢?是一张照片吗?是还是否;当你把该情境中瞧着底片的那个人也包括进去的时候,回答是“是”,但是,如果你就底片本身对它进行考虑的话,回答便是“否”了。在底片上有大量的粒子,这些粒子在底片被显影和定影之前,对光很敏感,而且只有根据照射在粒子上的光的强度而产生变化。光线越弱,越容易被显影剂去掉。因此,在显影过的底片上,你便可得到一层材料,它的厚度从一点到另一点有不同的变化,而这种变化须视曝光时投射到每一点上的光的量而定。由于这层材料是由一定数目的分离粒子所组成,而这些分离粒子中的每一个粒子都是作为整体受到影响的,所以,你的底片所显示的图像的精细程度将有赖于它的粒子的精细程度,也就是说,有赖于每一单位面积中的粒子数。但是,不管它的粒子多么精细,如果你将底片分成若干小块面积,并且对这些面积中的每一块面积的感光材料之厚度加以测量,那么显影过的底片也可以得到适当的描述。一张完整的厚度分布表也就是一种显影过的底片的完整描述。如果我们所指的照片超过了这张完整的表的话,则底片上并没有照片。一俟我们折断底片的一角,或者揩掉感光层的一部分,那么余下的部分仍保持以前的原样,底片上的每一点仍具有不受所有其他各点支配的特征。
视网膜上的“照片”
      现在,让我们回到我们自己的眼睛上面去。当双眼集中注视一个物体时,例如一条蛇、一朵云、一个微笑着的孩子、一本书,等等,视网膜上将会发生什么情况呢?是这些物体的照片吗?是的,不过,只有当我们所指的照片如同我们在照相底片的例子中曾描述过的这种情况的时候;只有当我们列举视网膜中的感光元素,即锥状细胞和杆状细胞,用以替代底片上的粒子的时候;只有当我们用这些基本感受器中的每一个感受器所接受的刺激类型和数量来取代底片上感光层的厚度时,方才可以说,视网膜上出现的是这些物体的照片。但是,除了这种差异以外,我们得以见到任何一个物体的直接原因,如同照相底片的镶嵌一样是一种刺激的镶嵌。这样便立即产生了问题:我们的视觉行为环境的巨大丰富性和多样性是如何为光、阴影和色彩等镶嵌所唤起的呢?我认为,当我们用这些术语进行系统阐述时,由于问题涉及到似非而是的论点,它一定会显得令人激动。这类丰富多彩的结果如何从这些贫乏的原因中产生,很显然,我们环境场的“维度”(dimensions)要比刺激镶嵌的维度更多。
其他的感觉
    如果在我们的研究中也把其他的感官包括在内的话,情境基本上会保持相同。及时分布的振动过程对我们耳朵产生影响;我们听到一辆老式的福特牌汽车在马路上发出轧轧声,我们听到夜莺的歌唱,听到一名教授的讲课,听到钢琴上弹奏一首赋格曲时缠结的声音。在触觉中,我们有着物体和皮肤之间在时空分布上的接触,于是我们“感觉到”硬和软,于和滑腻,以及园和尖等物体。
为什么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样
    现在,让我们开始讨论地理环境和行为环境之间关系的作用问题。如果我们集中注意于视觉天地的话,我们便可以将我们的问题作如下的阐述:为什么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样?
本问题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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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问题有两个方面。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关注我们行为环境中的事物,而不考虑它们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引导我们走向合理活动的真实性,走向适应行为的真实性。在这第一种意义上说,该问题既适用于现实世界,也适用于纯粹的错觉(il-lusion)世界。如果我们的世界是这样的,即所有的现象(appear-ances)都是欺骗性的,那末,本问题的解决就不得不与现在的一样。如果我们用来记笔记的一支铅笔行动起来像蛇一样,我们抓住的一根铁棒变成了一只蜡制的球,我们刚刚踏上的那块石头像一只狼那般扑向我们,如此等等,那么,我们仍然要问下列问题:为什么铅笔看上去像铅笔,铁棒看上去像铁棒,石块看上去像石块呢?幸运的是,实际上我们的世界不是这样一场滑稽的恶梦;一般说来,事物总是像它们看上去的那样,或者,换一种说法,事物的外表告诉我们怎样去应付它们,尽管这像前面关于视错觉的讨论已经表明的那样,知觉有时可能具有欺骗性。这样,便产生了问题的第二个方面:行为环境中的物体所引导的行为,通常也适合于地理环境中的物体,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是一个新问题,可以归入我们纲领的第五点里面(见边码P.67-68)。重要的是,不要把我们问题的这两个方面加以混淆,不要把原本属于第二方面的事实引入到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办法中去。我只要举一个例子便可明白我这个告诫意味着什么。我们将在后面提出以下问题:为什么对观众来说,舞台上的演员显得愤怒或狼狈不堪或愁容满面呢?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不必引进我们对他情感的了解,也即他是否实际地体验到他那个角色的情绪,或者他是否保持不偏不倚或充满快乐。只有当我们回答了我们的问题以后,我们才能转向这第二个事实,并试图解释为什么在这种情形里我们的知觉有可能是错觉。这就意味着,第二点(也就是知觉的认知方面)只能在我们耗尽了第一点(也就是质量方面)以后,才可以加以处理。
第一个答案
    那末,为什么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样?我们将系统地考虑几个答案,即可以提供给这个问题的答案,尽管这些答案在我们先前的讨论中已被明确地拒斥过了。第一个回答便是:事物之所以像看上去的那样,原因在于它们就是它们。
虽然这个答案似乎属于陈词滥调,但是它不仅是完全不恰当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是绝对错误的。让我们挑出行为事物的一些方面,并把它们与实际事物作比较。我正在写字的那支钢笔在我的行为环境里是一个单位(unit),而在地理环境中它是一支真正的钢笔。到目前为止,尚无疑问可以提出。但是,如果我们的主张是正确的话,那么对于一个事物来说,若想成为行为单位的话,它首先成为实际单位便是一个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但是,要想表明它既不必要,又不充分,也是很容易的,如果真是必要条件的话,这就意味着:对于我的行为场中的每个单位来说,在地理环境中也会有一个相应的单位;这是 因为,如果行为单位没有相应的地理单位而能存在的话,那末,后者的存在对于前者的存在来说就不再是必要的了。然而,比起没有一种地理单位与之相应的行为单位来,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更容易地被指出。请看图3,在你的行为场中,这是一个单位,一个十字架;但是,实际上,在地理环境中,则没有什么十字架,只不过有11个点以某种几何形状排列着,在这些点之间,没有任何联结能使之构成一个单位。当然,这对于所有图片来说都是正确的,像北斗七星(Charles’s Wain)那样的星座装饰也同样正确,这个例子是苛勒用来作为这一论点的图示说明的。
    如果实际单位的视觉存在对于一个行为单位的现象来说是充分条件的话,那么,它将意味着,不论何时,当我们的双眼被引向一个物理单位时,我们应当同时看到一个行为单位。但是,这也是不正确的。当然,在大多数情形里,存在这种相应的情况,可是也有例外。事实上,有可能用下列方式对实际单位进行干预,致使它们不再看上去像一些单位。当我们想隐藏某些熟悉的物体时,我们便设法产生这种作用。如果在一支枪上涂上油漆,使它的一个部分与树干“融合”起来,另一部分与树叶“融合”起来,第三部分又与土地“融合”起来,这样,观察者便不再看见一个单位——也就是那支枪,而是看到了若干不重要的物体的复合。伪装是在战争中得到充分发展的一项艺术,甚至巨大的舰队也可以像巡逻中的敌人的行为世界的真实单位那样遭到摧毁。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个实际统一体的存在既不是行为统一体的必要原因,也不是其充分原因。
    如果我们把物体的大小作为我们从中找到相应关系的一个方面的话,那末,我们便可以立即看到,在实际大小和现象大小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因为月亮在地平线上显得较大,而在天顶时显得较小,这是人人皆知的事。
    甚至就运动方面而言,也容易证明这一点,即在视野范围以内,实际运动的存在对于运动知觉来说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先说它不是必要条件,因为我们在没有实际运动发生时也能看到运动,像在电影屏幕上一样;再说它不是充分条件,因为除了实际上太慢的运动和太快的运动无法产生运动知觉以外,有许多例子可以证明,表面看来是运动的物体实际上却是静止的,正像月亮在浮云上面的表现那样。
    我们避免讨论其他一些方面,因为我们的材料足以证明我们的第一个答案是错的。事物实际上是这样一些东西,它们不可用为什么它们像看上去那样来解释。
第一个答案所意味的结果
    在开始讨论我们问题的另一个答案之前,我们可以暂时考虑一下,如果第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话,它将意味着什么。如果事物因为它们是事物而使它们看上去像那个样子,那末,行为环境和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将是十分简单的。于是,为了一切实践的目的,我们可以用后者去取代前者。相反,由于我们知道答案是错误的,我们必须谨防这种混淆,可是,这并非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容易防止。为了说明对我们的告诫熟视无睹而造成的对心理学理论的影响,我们将以另一种方式系统阐述我们的结论。如果事物因为它们是事物而使它们看上去像那个样子的话,那末,知觉便不会在其构成中包含一个认知问题了。知觉将会对地理环境进行认知(除了某些不寻常的情况)。一个认知问题便可以在概括化的思维场中产生,但是,只要我们继续留在直接的知觉场内的话,我们便应该面对客观现实。感觉不具欺骗性的观点(也包括在许多哲学体系之中)是这种更为一般的观点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肯定的是,知觉具有欺骗性,这一特殊情况的存在,已经得到普遍承认。但是,这种特殊情况被当作一般规律的例外来对待,而且,由于这一原因,所谓的几何视错觉在心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引起了人们如此密切的注意。当人们阅读有关这一论题的早期文献时,或者阅读一些新近论述这一题目的文献时,都会找到这种解释:如在两根长度相等的线段中,一根线看上去比另一根线长些,那么,我们便必须寻找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误导了对这两根线段相对长度的判断。排除这些分心的情境,判断就会正确起来,与此同时,一种正常状态(也就是行为世界与地理世界相一致的状态)将会重建起来。那就是说,错觉不会获得与非错觉同样的地位;它们表现出一个特殊的问题,而正常现象则不表现出任何问题。关于正常知觉和错觉这两种知觉之间的区分,一俟人们充分意识到这种区分包含的谬误时,即它坚持作为一种认识论(epistemalogical)的区分,则作为一种心理学的区分便会消失。因此,对每一事物我们都必须问同样的问题,“为什么它看起来是那个样子?”它看上去是“对”还是“错。
“刺激”这个术语的两个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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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考虑已经表明,我们对第一种答案的拒斥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平庸。一开始就可能引发异议,也就是说,当地理环境的事物并不直接与有机体接触时,第一种答案怎么可以说是正确的呢?当我见到桌子时,桌子本身实际上并没有影响我的感觉;我的感觉受到过程的影响,这些过程的源头在太阳之中,或在一种人工的光源之中,而且,这些过程在激起视网膜中杆状细胞和锥状细胞的兴奋之前,只有通过桌子来改变。因此,这些过程,也就是光波而非地理环境中的物体,才是引起我们知觉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我们无法期望在行为事物和地理事物之间会有一种十分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光波并不单纯依靠事物本身,它们还依靠光源的性质(只有在自我发光的物体中,这种光源才作为它们自身的特性而属于它们),依靠物体与我们人体之间的位置。最后一种关系是由透视定律(laws of perspec-tive)来调节的,首先是由光的吸收和反射定律调节的。但是,透视也好,光的吸收也好,反射也好,都是位于我们机体以外的东西。视网膜接收一组兴奋,至于这些兴奋如何产生,对视网膜来说是一样的。如果桌子不存在,甚至光也不存在,只要对杆状细胞和锥状细胞进行电刺激,即使这个时候不存在光刺激,我们仍然可以产生同样类型的兴奋,眼球晶状体会产生同样的曲率。当我们注视一张桌子时,这种情况通常在视网膜上产生,随着视网膜发生变化,那个人便会看到桌子。这便导致我们引进一个新的术语区分。引起我们感官兴奋的原因称作“刺激”(stim-uli)。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词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这两种含义彼此之间可以清楚地加以区别:一方面,地理环境中的桌子,对于我们知觉一张桌子来说,可以称作“刺激”;另一方面,来自桌子的光线所引起的兴奋可以称作对于我们知觉的刺激。让我们把第一种刺激称作距离刺激(distant stimuli),把第二种刺激称作接近刺激(proxmal stimuli)。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我们关于为什么事物像看上去的那个样子的问题,不是根据距离刺激来找到其答案,而是根据接近刺激来找到其答案的。由于忽视了这种差异,一些实际问题也被忽略,而且所提供的解释实际上并不是什么解释。现在,我们详细地看到了这一点,我们还可以在这里指出,这种距离刺激和接近刺激的混淆怎样对心理学理论产生致命的影响。这种混淆的危险性在于下述事实,即对于每种距离刺激来说,存在着数目不定的接近刺激;因此,距离刺激意义上的“同样的刺激”可能不是接近刺激意义上的同样的刺激;事实上,极少会有这样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讲,前者的相同性隐含着后者的差异,以相同的刺激为基础的一切论点,如果仅仅涉及距离刺激的同一性(identity),那么,这种论点便是错误的。
第二个答案
    然而,引进接近刺激这个术语也为我们提供了第二种答案的线索:事物之所以看来就像它们的样子,是因为接近刺激就是它们的那种样子。现在,就其广义的解释而言,这种观点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为它所提供的解释显然是有局限的,从而也是错误的。在广义的解释中,我们的观点意味着:接近刺激中的任何一种变化,如果这种刺激不是太小的话,便会在事物的外表上产生某种变化,但是,行为世界中的哪种变化会紧随着接近刺激的变化而发生,则无法从我们的观点中推断出来;而在狭义的解释中,这种观点也含蓄地包含了关于这种变化的一种陈述。例如,有两个物体向我们的视网膜投射大小不同的视网膜意像,而且是在同一距离投射的。于是,与较大的视网膜意像相一致的那个物体将会显得大一点。又如,我们在同样距离内看到置于我们面前的两个相邻的面,其中一个看上去谈一点,呈淡灰色,另一个则呈深灰色;于是,与前者相一致的视网膜意像比起后者产生的视网膜意像将包含更多的光。从这些例子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视网膜意像越大,感知的物体也越大,意像的强度越大,物体看上去就显得越白;结果,当我通过把刺激变小的办法来改变与一个物体相一致的刺激时,该物体也应当显得小一些,如果我降低刺激的强度,那么物体也应当显得暗一些。实际上被人们作为感觉心理学原理来接受的这些结论貌似有理。但是,它们既不是来自我们的例子,而且也不正确。我们说它们不是来自我们的例子,因为它们仅仅吸收了这些例子中的部分条件,而且它们继续与事实发生抵触。我们注视一个白色的面,然后减弱这个面的照明;这个面在较长时间内仍然保持白色,只有当你把照明降低到很低点时,这个面才会变成灰色。实际上,在弱光照明下仍然呈现白色的一个面,比起在良好照明条件下一个黑色的面,可能将更少的光送进我们的眼里。我们暂且不去考虑这些貌似有理的解释,即当光线减弱时,瞳孔会放大,以便使更多的光落在我们的视网膜上,与此同时,我们视网膜的敏感性却增强了,以便使光的效果更大。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看到的那样,被公认为真实的这两种因素,已被排除作为对我们结果的充分解释,因此,为了简便的缘故,我们在目前的讨论中忽略它们。我们不是表明过,刺激中的变化(在我们的例子中是光线的减弱)对事物的外表并不产生影响吗?如果我们真是这样表明了,我们将肯定与这种观点的一般解释相悖:事物之所以看来像它们的样子,是因为接近刺激就是它们的那种样子,这是一个我们已经接受的解释。但是,我们已经表明,没有这种东西;我们已经指出,从我们观点的狭xxx释中产生的那种特定效果未能实现,但仍然是有效果的。因为,当照明减弱时,我们意识到房间正在变暗。把这种情况与我们先前的例子作比较,我们看到,视网膜意像的强度变化至少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它可以使特定物体看上去白一点或黑一点,或者它可以使整个房间显得亮一点或暗一点。
    这种情况对于我们的另一个例子来说也同样是正确的。例如,注视月亮,尤其是当月亮在地平线上时,我们把它的大小与一臂之遥握着的一个先令(英国货币)相比较。你将会发现,月亮看上去大得多,然而从视网膜意像上看,先令的视网膜意像要比月亮的视网膜意像大得多。与此同时,你是在很大的距离上看到月亮的。因此,视网膜意像大小的减弱可能会在行为环境中产生与之相应的物体的缩小。
    有两个早期的实验证实了这一结论。在这两个实验中,观察者用单眼注视着屏幕,屏幕上面有一圆孔。在屏幕后面的某个距离之内,有一堵充分照明的白色墙壁,墙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屏幕上的圆孔而被观察者见到。在第一个实验中[冯特(Wundt),Ⅱ],屏幕和墙壁之间有一根绷紧的黑线穿过圆孔的圆圈中央。这根黑线附着在一个架子上,该架子在观察者控制的箭状线上作前后移动,移动的方式是这样的,不管它离开圆孔的距离有多少,黑线始终把圆圈一分为二,而架子本身在屏幕后面是无法看到的。黑线的运动比之它的视网膜意像的宽度的增加或减少来,除了由于调节不充分而造成可能的模糊以外,实际上不产生其他任何影响。在这些条件下,观察者通常会看到粗细程度恒定的黑线的箭状运动,而不是一根不动黑线的粗细的增加或减少。在第二个实验中,干脆没有任何线,房间是全暗的,有光线的圆孔是房间里唯一可见的物体。这次的变量(variable)是圆孔本身的开口,它由可变光圈构成,该光圈可开可闭。视网膜情况要比第一种情形简单得多,光线所投的视网膜区域既可增大也可减少。伴随着这些视网膜变化的是,观察者看到了光圈或前或后的运动,或者它的扩大或缩小,或者最终是一种联合效应,在这种联合效应中,扩大或趋近,收缩或后退,都被结合起来了。
    现在,我们可以将我们的论点用更为概括的形式呈现出来。如果答案是这样的,即事物之所以看来就像它们的样子,是因为接近刺激就是它们的那种样子,倘若该答案从狭义上讲是正确的,那么两种观点应当是站得住脚的:(1)近刺激中的变化,如果未伴随着远刺激一物体的变化,那末,就会在行为物体的外表上产生相应变化;(2)远物体中的任何一种变化,如果在近刺激中不产生任何一种影响的话,那么,就应该使行为物体的外表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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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从我们讨论过的例子中引伸出来的(1)是不正确的。白色表面继续呈白色,黑色表面继续呈黑色,甚至当它们产生的近刺激在很大的范围内发生变化时也是这样;当我手中握着铅笔时,它看上去并不比放在书桌另一端时更大一些,而书桌上的铅笔所产生的视网膜意像,要比手中握笔时产生的视网膜意像甚至小了一半以上;一把椅子的座位呈矩形,尽管它的视网膜意像只在少数场合显现出来。换言之,行为的事物是守恒的(con-servative);它们并不随着近刺激的每一种变化而变化,尽管这些行为的事物是由这种近刺激产生的。实际事物的恒常性在很大程度上保持在现象事物的恒常性之中,不管它们的近刺激如何变化。
两种答案的关系
    当我们把这一论点与我们讨论中为第一个答案提供的论点进行比较时(第一个答案是用实际事物的性质来解释行为事物的外表),我们由于这两种答案之间的奇异关系而感到震动:根据第一种答案,实际事物和行为事物之间的一致性本应当比它实际的情况好得多,而根据第二种答案,它本应当差得多。
对第二种答案拒斥的继续
    让我们现在转入第二点。距离刺激的变化如果并不伴随接近刺激的任何变化的话,那么便不会对事物的外表发生影响,这是千真万确的。于是,便引进了刚才描述过的第三种实验变式[希尔布兰德(Hillebrand)]。屏幕上的那个孔是恒常的,孔的后面是一个可以移动的黑面,上有一条尖锐而又光滑的笔直边缘,像在第一个实验中的那根黑线一样,分割部分穿过可见圆圈的中央。不管这个面如何地向前或向后移动,观察者总会看到边缘轮廓鲜明的半圆,在这种情况下,更为经常的是,那个面的运动将会完全不引起人们的注意,根据这一事实,再次撇开由于不确切的调节而可能产生的边缘模糊,那个接近刺激通过移动面的过程而保持不变。     然而,论点(2)的观点并没有告诉我们全部真相,因为,它的变换不再是正确的了。我们的观点(2)的变换将是:如果没有接近刺激的相应变化,事物的外表便不会发生变化。但是,这是不正确的。当你继续注视图4时,图4便不会保持它的外表:如果你首先在图中的白底上看到一个黑色的十字形,那么后来你又可以在黑底上看到一个白色的十字形,黑白两面将全交替出现。我们平常见到的一些猜谜图,可以逆转的透视图,等等,都表明了同样的事实,我们在上面描述过的那种可变光圈(iris diaphragm)的实验也属于这种情况,在该实验中,观察者一会儿看见一种置换,一会儿又看到圆孔大小发生了变化。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事物的外表并不单纯依靠接近刺激,即便从广义上考虑这种依靠,但是在实际的有机体内部,必定存在其他的条件。
    最后,用来拒斥第一种答案的许多论点也同样充分适用于第二种答案。由于接近刺激的镶嵌不具有统一性,我们行为世界内的统一性便不可能由接近刺激中的相应统一性来加以解释。由此派生出来的论点既适用于距离刺激,又适用于接近刺激,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在这个方面,第二种答案与第一种答案处在同一条船上。
第二种答案幸存的原因
    存在这样一种观点,根据这种观点,接近刺激和事物外表之间的——对应性,竟然经受了我们提出的并不新颖的证据的考验,这种情况看来似乎有点奇怪。但是,要解释这种观点的顽强性也是不难的,这种观点绝对没有从今天的心理学中消声匿迹。有两种传统的心理学思想的一般特征相互支撑以保持这种观点的生存。第一种特征与旧生理学关于意识现象的假设相联系,这种假设在第二章中已经讨论过了。它可以表述如下:最简单的实验表明,在标准的条件下,白色依赖于光的强度,而外表的大小则依赖于视网膜意像的大小。如果在其他一些较复杂的条件下,似乎可以获得其他一些相关物,但是,这些相关物与第一种情况相比同样不可能是真正的相关物。这是因为,如果同样的神经纤维一会儿以这种方式作出反应,一会儿又以另一种方式作出反应,这怎么可能呢?况且,在上面两种情形里,同样的神经纤维接受的又是同样的刺激,却以前后两种不同的方式作出反应,这怎么可能呢?生理学假设对这样的变化是没有发言权的[斯顿夫(Stumpf),1890年,p.10]。
目前的理论是两个首批答案的结合;感觉和知觉
    尽管生理学假设牢固地树立了自己的地位,然而该理论要是没有上述第二种一般的特征,使几乎难以经受该诅咒的事实证据的检验。那种该诅咒的证据存在于以下事实之中,若以纯粹的接近刺激为依据的话,事物的外表就不会像它们应该具有的那样,而且它们与这样一种期望是不同的,即外表更像距离刺激,也就是我们与之有实际交往的事物。于是,便可得出以下的假设,事物的实际特性,也就是距离刺激,归根到底是与事物的外表有关的。所以,事物之所以像看上去的那样,是因为接近刺激就是那个样子的答案,现在看来必须用第一种答案加以补充了,那就是说,事物就是事物的样子这一事实,必须也被包括在最后的解释中。这样一来,目前的理论实际上是我们两种答案的一种结合,在这样的结合中,第二种答案说明直接效应,而第一种答案则说明次级效应。这是因为,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在处理事物时,我们获得了有关事物的经验,这种经验进入到我们的整个知觉中。因此,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必须在两种行为场之间作出实际的区分,即分成一个主要(primary)行为场和一个次级(secondary)行为场,也就是感觉场(field of sensation)和知觉场(field of perceptions)。原先的主要行为场,也即感觉场,完全与接近刺激相一致——只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我们将在后面加以讨论——对于这个主要行为场,事物之所以像看上去的那个样子,是因为接近刺激就是那个样子,这样的答案从狭义上讲是正确的。但是,经验已经使这种主要的行为场发生了改变,而且凭借我们业已获得的无数经验,用次级行为场取而代之。
传统假设的网络
    让我们看一下这个理论是如何运作的。前不久,即在1920年,杨施(Jaensh)对冯特关于线的趋近和后退的实验作了解释。关于这种线的运动,我们已经阐释过了。杨施的解释是这样的:“在线的运动情形里,判断仅仅依靠视网膜维度大小的变化,这种变化伴随着线的距离的改变,尽管这种改变太小,以致于不能作为视网膜维度大小的变化而被直接注意到,但是,它仍然决定着距离的判断。”这一解释中有若干特征是值得注意的。首先,它在可以直接注意到的结果(也就是说,与视网膜意像中宽度变化相一致的那根线的外表粗细的变化,即使当时没有被注意到)与这些可以直接注意到的结果所决定的判断(也就是那根线的或大或小的距离)之间作出区分。如果我们用以下说法来表示这种区分的话:即那根行为线的变粗,可以解释为线的趋近,而那根行为线的变细,则可以解释为线的后退,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是“含义说”(“meaning theory”)的一个鲜明例子。这种“含义说”是苛勒在其著作中极其出色地讨论过的。任何一位不具偏见的人士都有可能发问,在冯特的实验中,感觉的宽度(尽管未曾注意到)和判断的距离之间进行区别的理由是什么?从公认的角度上讲,经验为我们提供的只是一个事实,即距离的变化;宽度变化是所谓未注意到的,也就是说,没有经验过的;我们没有把这种运动作为一种判断来体验,而是作为我们在另一次可以体验的宽度变化那样可知的变化来加以体验。这种特定的距离变化之所以被杨施作为一种判断来加以解释,是由于以下的事实,即接近刺激在宽度上发生变化,从而意味着第二个答案中所假设的接近刺激和行为场之间的关系。于是,我们看到了这种解释的循环性质:为了把体验到的距离变化称做判断,杨施必须假定,视网膜意像中宽度的改变主要产生知觉到的物体中一种宽度的变化;但是,为了把这种假设与观察到的事实调和起来,他必须把改变了的距离的实际经验作为一种判断来加以解释。
恒常性和解释性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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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假设的一般名称是“恒常性假设” (constancy hypo-thesis)——这是目前解释的名称;我们把另一种假设称之为“解释性假设”(interpretation hypothesis)——我们宁可选择这一术语,而不选择苛勒的“含义说”,对此,并没有什么内在的原因,仅仅是为了下述实际的原因,即我们对“含义”这个词,正像苛勒一样,是在十分不同的意义上加以使用的,因此不想使用本可避免的模棱两可的词语,以免读者产生混乱。于是,我们可说,解释性假设以恒常性假设为先决条件,但是后者中间也有前者。你们也许以为我轻率,我将用下面的笑话来充分说明上述两种假设之间的关系。一个男人和他的小儿子正在观看杂技表演,他们以极大的兴趣观看一名杂技演员走钢丝,演员用一根长长的杆子来使自己保持平衡。男孩突然转向父亲问道:“爸爸,为什么那个人不掉下来呢?”父亲答道:“你难道没有看见他正抓住一根杆子吗?”男孩接受了父亲权威性的回答。但是,过了一会儿,他又爆发出一个新问题:“爸爸,那末杆子为什么不掉下来呢?”于是,父亲答道:“你没有看见那个人正抓住它吗?”
未被注意的感觉
    苛勒于1913年也指出了这种错误的循环论证,他强调这种循环论证对研究产生的有害结果,其结论也是由我们的上述笑话来引证的。但是,在杨施的解释中,还有另一点应该予以特殊的评论;根据他的观点,直接的感觉经验太小了,以致于无法为人们所注意!然而,据假设,它居然还会决定一种判断。这就把最后一点似乎有理的遗迹也从该理论中抹掉了。我们至少可以理解以可感知的感觉经验为基础的判断意味着什么。在我们讨论的特定情形里,该过程可能如下:观察者体验到线的粗细有变化;他已经了解(但是我们不知道如何了解)这种变化并不是那根线的真正变化,而是仅仅由于这根线与观察者本人的位置发生了变化。因此,他判断这根线在粗细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已经移动了。我说,这样一种描述至少具有一种含义,尽管它作为一种未经事实支持的纯粹结构而表现出来,这些事实并不包含这样一种推论性的判断。但是,现在粗细的变化被假定是未被注意到的。由于我无法判断我尚未意识到的某种东西,因此“判断”这个术语一定具有一种含义,这种含义与普通含义不同;实际上,它不可能具有超越或凌驾于这种一般含义之上的明确含义:非感觉过程(non-sensory process)。但是,它不能解释任何东西,尽管我们可以理解。以感觉经验为基础的一种判断如何导致有关这种经验的某种解释——例如,我们见到烟便判断一定有火——但是我们并不理解一种非感觉过程如何从未被注意到的感觉过程中产生一种注意到的资料,这种注意到的资料具有一种感觉过程的所有直接特征,并且与末被注意到的资料有所不同。
    此外,关于未被注意到的感觉经验的假设是必要的,仅仅是因为从普遍的与接近刺激有着一一对应关系的事物外表中派生出来的恒常性假设。我们可以再次提出那个走钢丝的演员和他的杆子。如果没有恒常性假设的话,我们便不会假设未被注意到的经验,而如果没有被注意到的经验,我们便不能保持恒常性假设。
    你们可能会问,为什么对这种明显蹩脚的理论要花那么多时间去讨论呢?我的答复是这样的,该理论要比我们想象的具有更大的重要性。我们的心理学先驱们将这一理论自觉地纳入他们的体系中去,而在这些体系中间,一些更加系统化的理论则要花大力气去证明它(斯顿夫,1883年)。它在苛勒的一篇文章中受到致命的打击,这也是千真万确的事实,但是,我选择用来供讨论之用的那段文字在七年以后才出现,这是一种坚持该思维方式的信号。我怀疑目前是否会有人能找到这样一名心理学家,他将明确地为它辩护,但是,也不等于说,它已经消失了。反之,解释性理论的应用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包含了它。因此,把它从我们未来的讨论中排除出去也将是合宜的,排除的方法是对解释性理论及其关于原始感觉和修改过的知觉的区分一起予以拒斥。我们的证据是实验性的,因为实验已经表明,经验理论或解释性理论在某些情形里解释得太少,而在另外一些情形里则解释得太多。
对于解释性理论的特定拒斥:它解释得太少
    现在,让我们回到大小恒常性这个题目上来。我们发现,视网膜意像的缩小,而非所视物体的缩小,可能引起该物体后退的知觉,而物体的外表大小则保持不变。如果这种结果可以解释为一个知觉问题而非感觉问题的话,那末,我们的假设就必须是这样的,即原先视网膜意像的任何一种减少将会产生所视物体的缩小,而经验只能告诉有机体以下的东西,即一个看来变小的物体实际上不一定真的在缩小。或者,也可以用其他的话表述:如果两个物体中较大的物体离开动物更远些,以致于在动物的视网膜上产生的意像较小些,那末,根据上述观点,原先动物见到的较大物体,其意像就较小,而且只有通过学习方才知道该物体实际上较大。因此,我们应该期望去寻找一些动物,它们将把较大距离以外的大个物体误以为小个物体;我们只需挑选这样一些动物,它们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学习,也没有很高的智力;这是因为,若要获得该理论所意指的知识,肯定是一种高级的成就。但是,这种期望还没有实现。人类婴儿已能表现出对物体大小知觉的显著恒常性。例如,一名11个月的婴儿,已经接受过这样的训练,也就是从并排放着的两只匣子中挑选出较大的匣子,现在该较大的匣子已经迁到一定距离以外的地方,它在视网膜上产生的意像,比起那只较小但距离较近的匣子在视网膜上产生的意像来,前者的意像面积还不到后者的意像面积的1/15,而那只较大但距离较远的匣子与较近但较小的匣子的长度之比竟为 1:4[海伦·弗兰克(Helene Frank), 1926年],在这种情况下,那个还只有11个月的婴儿仍能继续他的挑选工作。我怀疑,上述结果是否被“含义说”的辩解者们所预见到。一俟获得了这种结果,他们当然准备宣称,这证明婴儿的智力是够高的,而且虽然婴孩只生活了11个月,但这段时间已经足以使他获得必要的经验了。也许,这些心理学家的忠诚不会发生动摇,因为1915年苛勒刊布了他的实验,该实验在黑猩猩身上获得了同样的结果。尽管实验所用的动物物种是低于人类的,但是这些动物比婴儿的年龄更大,并且在较低智力的动物身上所花的时间也一定更多——只有当年幼的黑猩猩所参与的实验未能驳倒这一解释时,该解释方能成立。但是,这样一种实验几乎是不必要的,因为高兹(Gotz)已经证实,只有3个月大的小鸡便能在它们的行为中表现出判别物体大小的恒常性了。由于小鸡自发地先选择较大的谷粒,因此不难对它们进行训练,以便持续地在同时呈现的两粒谷子中,首先去啄较大的谷粒。为了这一实验的目的,有必要在原有基础上再前进一步,即训练小鸡仅仅啄取较大的谷粒,这一结果是可靠的,尽管不是那么容易实现。接下来,在关键的实验中,两粒谷子放置的位置是这样的,较小的谷粒放在距离小鸡15厘米的地方,小鸡这时正从通向食物箱的前室门口出现,而较大的谷粒则放在更远的距离之外。小鸡持续地挑选较大的谷粒,一直达到73厘米的距离以外(即两粒谷子相互间的距离);只有当两粒谷子的距离继续拉开时,小鸡才啄食较小的谷粒。现在,从客观上讲,谷粒可见面积的比例是4:5,谷粒间长度的比例是2:2.24;很容易把小鸡训练成首先挑选较大的谷粒,这一事实证明了高度的分辨力。但是,这个关键实验的结果确实是令人震惊的,因为在实验中选择较大谷粒,它们的视网膜意像面积大约只有较小谷粒视网膜意像面积的1/30,而且与之相应的是,长度比例竟达到1:5.5!这里可以提及的是,在控制的实验中,当较大谷粒距离更近而较小谷粒距离较远时,小鸡始终选择较大的谷粒。
    上述的实验结果与“含义说”完全不相容。如果小鸡在它们出生才3个月的时间里便能发现表面看上去虽小但实际上却较大的东西,那末小鸡便简直成为天才动物了。由于我们不相信它们竟然具有这种不可思议的天赋,因此我们必须下结论说,它们之所以选择较大的谷粒,是因为谷粒显得大些,甚至在广阔但明确的范围内,当它的视网膜意像较小时,也是如此。
    上述这些实验(尤其是最后的那个实验)表明,以恒常性假设为基础的解释理论是错误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它们未能在信奉这一理论的每个人都期望它们的条件下证明原始感觉的假设。他们积极地证明了接近刺激和事物外表之间的关系一定具有不同的性质,于是随之产生了事物大小的恒常性,这是作为一种自然和原始的结果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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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了解到(不用详细地了解每一个细节),已有证据表明,婴儿、黑猩猩和小鸡具有所谓的明度恒常性( brightness  con-stancy)时,也就是说,可以把它们训练成从两个物体中挑选出较白的或较黑的物体,只要较黑的物体比较白的物件反射更多的光,它们就会继续进行这样的选择,当我们了解到这些情况时,我们的信念便得到了加强。让我们举下面一个例子就足以说明问题了:当苛勒在1915年发表关于黑猩猩和小鸡的实验结果时,该结果遭到了怀疑,因此他不得不于1917年进行了特定的新实验,以便拒斥可能的错误源,这些错误之所以被构思出来,是为了保持和维护旧的感知觉理论。我们往往忘记了这一点,即有些实验在它们进行的时候就意味着实际的理论决策了。它们的结果在今天看来是如此清楚,以致于容易使我们忘记它们的理论内涵。
    由此可见,恒常性现象(constancy phenomena)公然蔑视按照感知觉理论或解释性理论进行的解释。我可以用先前描述过的另外一个实验来证明我们的论点。我指的是里夫斯(Revesz)的实验,该实验证明,小鸡就像我们一样易受贾斯特罗(Jastrow)错觉的影响。这里,用来说明含义的经验一起被排斥了。向动物呈现两个相等的物体,一个在另一个上面,它们以前从未见过这样的安排或者类似的安排,但是,它们仍然挑选了那个在我们看来是较小的物体,这与它们受过的训练是一致的,即训练它们从两个同时呈现的图形中仅仅啄取较小的图形。这里,绝对没有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感觉的相等性(sensory equality)意味着知觉的不等性。
    也许,旧学派的一名顽固分子会对这种情况提供不同的解释。他也许会说,小鸡未能对面积作出比较,相反却对两根接近的线条进行了比较,也就是说,把上面图形的底线与下面图形的顶线进行了比较。由于前者比后者短,于是它们便挑选了上面的图形。但是,事实上,这种解释并不能解释其他一些正确的选择,就像图5中显示的两个图形那样。因为在图5中,下面那个客观上较小的图形的顶线仍然比上面那个较大图形的底线长一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动物不能对线的长度进行比较,而是对面积大小进行比较。那末,为什么这种训练会一下子突然崩溃,并在动物面临关键图形时让位于一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呢?可以肯定,动物并不知道这些图形是关键的!     在迄今为止讨论过的所有这些例子中,解释性理论解释得实在太少了。观察到的事实无法导源于该理论,即使该理论满载着特别创立的一些新假设,也不能从中产生观察到的事实。
它解释得太多
    但是,我们也可以选择一些同样类型的事实来证明它解释得太多。因为大小恒常性并不是一件全或无(all or none)的事情,而是一个可以量化地进行测量的相对问题。一个简单的实验程序是这样的:把一个大小恒定的物体呈现在距观察者恒定的距离内,作为一个标准物体。然后,在不同方向和不同距离内一一呈现大小不同的物体,观察者必须作出判断,它们是否比那个标准物体看上去更大些,或者更小些,或者与标准物体相等。防止在不同方向上放置标准物体和比较物体,这是因为,如果两个物体靠得太近,也即在视野内相互接近,那末两个物体就会相互影响,以致歪曲不受影响的恒常性图像。借助判断,人们可以根据物体的外表从每一距离中计算出与标准物体相同的物体的大小。尽管这种类型的第一批实验是由高兹·马蒂乌斯(GotzMartis)于1889年作出的,但是,直至今日,我们仍然对量的关系没有完全了解。进行调查的距离范围是相当有限的。如果我们对距离进行如下的划分,在这些距离内,供比较的物体呈现在横座标(abscissa)上,而在这些距离上的物体大小看来与纵座标上(ordinate)的标准物体相等,我们从而获得了一些曲线,这些曲线在有利的情形里,其距离可以长达16米之多,实际上已经是与横座标平行的一些直线了。在该距离之后的某处,曲线起初缓慢上升,然后上升加快,最后将接近表示物体大小的曲线,物体大小在不同距离内以同样大小投射到视网膜,从而产生同样大小的意像。让我们来提供几个数字:马蒂乌斯发现110厘米长的杆子在6米的距离外与1米长的杆子在50厘米距离外看上去是相等的,但是杆子的大小在4-10米之间的范围内则没有持续的变化。表1是根据舒尔(Sehur)1926年刊布的一系列实验计算出来的,这是三位观察者所得结果的平均值。不论是标准物体还是比较物体,都通过幻灯以圆圈形式投射于屏幕上,房间的其余部分保持黑暗,每一次只有一个圆被见到,使用相继比较(successive comparison)而不是同时比较(simultaneous comparison)。
表1
距离(米)水平(厘米)垂直(厘米)恒常的角度
4.8018.319.721
6.0020.223.426.25
7.2022.427.731.51
6.0032.441.670

    标准圆的直径为17.5厘米,距离4米。
    根据上表,第二纵行的数字显示了一种缓慢而又稳步的上升,如果房间没有完全暗下来的话,这些数字本来还会少得多,正如距离长达16米的实验所显示的那样。在图6中,下方的实线显示了外表大小伴随视网膜大小的情况是多么的少,上方的实线则反映了产生恒常的视网膜意像的大小。     我们第二幅图解(见图7)取自贝尔(Beyrl)的一篇论文。这些实验都是在白天进行的,实验条件为:作为标准的物体和作为比较的物体在视野中相互之间十分贴近。实验中使用了两种类型的物体,7厘米高的立方体匣子和直径为10厘米的圆盘;被试的年龄从2岁到成人不等。我们的曲线表示使用匣子的结果。下方的曲线是取自成人的结果,它表示从1厘米到11厘米的绝对恒常性。另一根曲线则显示2岁儿童的结果,它仍反映了惊人的恒常性程度,如果我们把它与上方一根线比较的话,上方那根线描绘了匣子的大小,那些匣子的大小本来会产生恒常的视网膜意像的。但是,2岁儿童的那根曲线对于他们的成就而言并不完全公正,比起成年人来,2岁儿童更易受到两个物体紧密相连性的影响,这是由弗兰克夫人(Mrs.Frank)于1928年予以证明的。贝尔的数据包含了另一种有意义的结果,也就是说,恒常性取决于被使用的物体种类;对于匣子来说,要比使用圆盘更加显著,不仅如此,儿童和成人的恒常性对于被使用的物体的依赖也有差异,使用圆盘和匣子之间的差异,孩子比成人更大。我看不到以解释性理论为基础去解释三维物体比解释二维物体所具有的优越性。     在继续我们的论题以前,我们再作一下衡量。布朗(Brown)于1928年要求他的被试把距离为1米的奥伯特光圈(Aubert di- aphragm)与距离为6米的另一个16厘米对角钱的光圈等同起来。4名被试所选的平均对角钱(diagonal)恰恰是16厘米。现在,必须介绍的新事实是,恒常性曲线是物体离我们而去的方向的一种作用(function)。在迄今为止涉及的所有实验中,这个方向是箭形的,进行比较的两个物体都处在同一个水平面上。现在,对于以经验为基础的一个理论来说,方向并没有造成差异,实际上确实如此。表1的第三纵行以及图6的中间曲线涉及下列情况,即两个物体都在观察者上方的不同距离上。恒常性明显很差,而且不顾以下事实,也就是使这些实验得以进行的高大房间变暗是不可能的事,正如使进行水平测量的房间彻底变暗是不可能的事一样。如同我们先前已经指出的那样,由于恒常性在明亮的房间里要比在黑暗的房间里强一些,因此,向上方向的恒常性相对优于水平方向的恒常性;实际的曲线比之我们图解中的曲线以更陡的角度上升。因此,这里,含义说将预言得太多。
    如果现在这个理论的辩护者反驳道,他无法容忍我们的诋毁:我们关于垂直距离所作的判断,比起关于水平距离所作的判断来,正确性要差一些。这是很自然的,因为我们对它们的经验较少,我还必须提及其他一些事实:在最初的4米距离之内,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之间的差异很小,而且不受距离支配,可是,在4又1/2米和14米之间这种差异便十分迅速地增加,并在70米以外的某处达到最高点。
    这些资料取自舒尔(Schur)关于月亮错觉的调查,因为这种错觉只是下述一般观点的特例而已,即大小恒常性是一种方向作用。在我们的普通实验中,我们发现一个远距离物体的视网膜意像越小(该远距离物体看上去像近距离物体同样大),其恒常性便越好。或者,恒常性越好,与特定的视网膜意像相一致的表面大小便越大。现在,月亮的视网膜意像在地平线上和在天顶时是一样的,因此,月亮在前者情况下看时较大,在后者情况下看时较小,这一事实表明,用恒常性来表述的话,水平方向与垂直方向相比更为有利。在舒尔的实验中,人造月亮(通常是由幻灯投射的圆)得到了运用,业已发现,在距离3米和33米之间,错觉从大约13%增加到大约50%,也就是说,正前方的圆必须分别减小大约13%到大约50%,以便看上去与上方的圆相等。当然,在所有这些例子中,远距离圆盘的视角保持在l度18’而不变,这与直径6.8厘米和距离3米是一致的。最后,错觉是物体高度(elevation)的一种直接作用,正如表2显示的那样。表2的总结性实验是在距离为4.80米、圆的直径为22厘米的情况下进行的,数字表明6名被试错觉的平均百分比。
表2
25度35度55度70度90度
01.15.48.215.2

      (材料取自舒尔)
    高度25度不会产生错觉这一事实是由于距离小的缘故。对高度25度来说,错觉处于不同的距离之中。
表3
4.8米5.6米9米16.5米
02.74.79.6

      (材料取自舒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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