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酷卡的判决书
公诉机关卡卡茶区灌水院
被告人酷卡,女,汉族,生于198x年10月2日,本科文化,本科就读网络工程,河北省xx县人,现住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卡卡社区。2008年6月因招实习生被奇才看上,2008年8月被奇才以高价购买,并与奇才两情相悦。2009年1月被奇才爱情拘留,同年2月被抓捕,现已羁押至民政局准办证厅。
卡卡茶区灌水院积检诉字(2009)510号诉书指控被告人酷卡犯相貌美丽、勾引奇才、盗窃心灵、爱慕奇才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卡卡茶区灌水院指派检察员麦青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酷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酷卡盗窃奇才之心,勾引奇才,并对奇才实施入室骚扰,其行为触犯《瑞星卡卡灌水法》第五二零条一三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酷卡犯犯相貌美丽、勾引奇才、盗窃心灵、爱慕奇才罪。被告人虽系初犯,但也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予以处罚。依据依据《奇才法典》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恋爱权利15年,并没收所有非工作时间,羁押至民政局办结婚证,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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