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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谈天下] 立法惩罚“诬赖”就是为好人撑腰◆到底是什么导致了要立法保护那些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反思

立法惩罚“诬赖”就是为好人撑腰◆到底是什么导致了要立法保护那些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反思

单纯从道德层面呼吁人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已不完全适应当下社会,还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惩戒诬赖者,为助人为乐者撑腰。
  连日来,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引发了公众对社会风气、情感良知和道德底线的反思与热议。据报道,深圳市政府已将诸如《助人为乐保护条例》之类的文件起草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意从救助者的风险、举证责任,以及对被救助人反咬一口时的惩戒等方面,对助人为乐者加以保护。
  在经历了“彭宇事件”“小悦悦事件”等一系列反映人际隔阂与不信任感加深的事件后,这样的消息让百姓寒冷的心灵终于感受到一丝慰藉。终于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动作试图为助人为乐者“撑腰”了!对于社会正义缺失、道德底线松动、投机风气盛行的当下而言,这无异于一针强心剂。
  事实证明,单纯从道德层面呼吁人们发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精神,而不考虑做“好人”所面临的风险、成本、责任和不利后果,很难说服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都来守望相助。只有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促进和维护助人为乐氛围的形成,为乐善好施者排除后顾之忧,才可能使更多人加入到与人为善的主流队伍中来。
  深圳拟将助人为乐保护问题入法,意义恰在于此,即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回应社会关切,填补助人为乐方面的法律空白,在促进人们成为“天使”的进程中迈出了具有尝试性的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制定助人为乐相关法律制度有好的初衷,还须关注其法律制度权限及与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权限方面,应明确深圳当地立法的性质,若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应根据《立法法》第87条,地方性法规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诸如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否、举证责任和证据制度的设定等内容,《立法法》第11条已明确规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无权涉及。
  在与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上,对助人为乐反遭被救助者诬赖的责任追究,现行法律制度中也并非毫无规定。如:我国《刑法》第243条将捏 造事实诬陷他人并意图使他人身陷囹圄的行为入罪,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如果伴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74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处3-10年有期徒刑。而对于一般的捏 造事实陷害他人的行为,亦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做出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增加到10日拘留;当事人还可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就诬陷行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来维权。
  前不久,北大两位校领导先后表态要为被讹的见义勇为者“撑腰”,但这种“撑腰”仅靠道义上的声援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法律制度上的力挺。因此,深圳制定相应的保护性规则,应立足于上述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他尚未明确的领域进行规定,对诬赖救助人的行为,可尝试设定适当的惩罚举措。
最后编辑1輩吇筷楽 最后编辑于 2011-11-04 14: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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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规定:诬赖救助人 应受到惩罚

  人民日报刊文称有必要制定“好人免责法” 道德无法有效约束时,法律要及时介入

  据《人民日报》报道,广东佛山发生“小悦悦事件”后,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专门组织了3场座谈会,探讨如何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好心救人者反被诬,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也是一些人想做好事却又不敢的原因之一。

  国外也不止一次出现过好心助人反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对此,很多西方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不少专家认为,中国有必要制定类似的法律。

  据悉,已列入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拟规定“诬赖救助人,应受到一定惩罚”。

  中国需要“好人免责法”

  专家们认为,目前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为救助人规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从而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

  “目前我国没有一个为好心人免责的专门条款。”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说,一个人救了人,反而可能要承担责任。有了这样的事情,人们就会在利益权衡之下,选择不救人。“现在呼唤中国的"好人免责法",就是要让好心人做好事,不管有没有过失,只要他不是故意的,就不用承担责任。”

  据了解,类似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在美国、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有,被统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一般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也是一种引导

  见义勇为,守望相助,是受人类道德规范支配的行为,体现的是人的道德水准。让法律掺和进来,是否对道德建设产生不良影响?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齐表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地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

  特别是好心救人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专家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这在西方国家不乏先例。”朱列玉介绍,在美国,就是通过一个著名的案例确定“好心人免责”的法律规则,保护善良的救助者2004年,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亚历山德拉在车祸后瘫痪。但2008年,亚历山德拉却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的投票比例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布在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中,一个人因救助他人有所疏忽而导致其受到伤害时,救人者得以免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蔡镇顺认为,法院判决也是对社会道德的一种引导,法院判决应该弘扬社会正义与良知,推动国家的文明建设。

  深圳年内不大可能出 台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理论部副主任谈方认为,“从搀扶老人反被诬等类型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往往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不守法、有法不依,公平正义这个最后的屏障没有守住,让好人寒心。”谈方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则,“如果你反告别人伤害你,你就应该举出相应的证据;你举不出来,就不应该支持”。

  据悉,深圳市政府已将类似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深圳政府法制办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告诉记者:“现在正在调研起草阶段。”周成新介绍了拟在该条例中呈现的三条规定:一,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则不予支持。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并最终证实他诬赖救助人,则应受到一定惩罚。

  周成新坦言,对于此条例,目前还有一些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应该单独立法;也有人认为应该成为一个条款,补充到原有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另外还有人质疑,深圳是否有相关立法权。“目前,还没有征求意见,人大也没有列入立法计划,估计今年内不大可能出 台。”
最后编辑1輩吇筷楽 最后编辑于 2011-11-04 14: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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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惩罚“诬赖救助人行为”宜早不宜迟

  自“南京彭宇案”以来,“救人反被讹”逐渐成了人们为“见义不为”辩护的依据,一起又一起“老人摔地无人扶”的新闻席卷而来。直至上个月,广东佛山发生“小悦悦事件”后,我们开始惊呼人性的冷漠,一场对“见义勇为”、“道德冷漠”的讨论达到了顶峰,人们纷纷呼吁拯救道德,法律界人士也提出用法律手段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东方早报》11月3日报道,已列入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拟规定“诬赖救助人,应受到一定惩罚”。尽管该条例仍在调研起草阶段,但其透露出的信号却颇值得玩味。一是,立法保护见义勇为和惩罚诬赖救助人行为正受到地方立法部门的重视;二是,未来,见义勇为行为将更加有保障,道德重塑有望。

  从拟在该条例中呈现的三条规定看,救助人与被救者双方权责有了更明晰的界定,同时,被救助人控诉救助人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这无疑是回归了正常的法理轨道。更重要的是,诬赖救助人将承受相应惩罚,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收到震慑恶意诬赖的行为,有效地保护救助人。

  事实上,我们只要回看“南京彭宇案”、“江苏殷宏斌案”,就知道被救助人控诉救助人在举证上有多么的滑稽。比如彭宇案,被救助人并没有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但法官最终却以“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为由,判决彭宇败诉。

  荒唐判例一再发生,使得救助人望而却步。对此,舆论一再呼吁正视法理逻辑上的漏洞和荒谬,并屡屡提出诸如借取他山之石之类的建议。可是,从“彭宇案”至“小悦悦事件”,立法部门似乎无动于衷。如今,在我们面临道德荒漠化、见义勇为精神逐渐被“见义不为”取代的尴尬境地之时,地方立法机构终于迈出了第一步。

  毫无疑问,作为“第一个吃螃蟹”者,深圳市立法惩罚诬赖救助人行为意义深远。但也应看到,若没有人大在立法上的积极支持,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期望仍将落空。就此而言,我们仍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尽快使各方达成共识,并落实到立法进程上。在一个又一个“冷漠事件”发生之后,拯救日益滑坡的道德已经刻不容缓,立法惩罚诬赖救助人行为更是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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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XXX, ……
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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