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二初字延缓16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上诉人L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C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45006.06,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T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C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62145.45元,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第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554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两项合计35554元,由被上诉人L公司负担24887.80元、被上诉人深圳T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666.20元(上诉人预付的诉讼费、鉴定费不予退回,两被上诉人应承担的上述费用迳付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 青
审 判 员 叶 克 潜
审 判 员 邱 明 演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心 斌
2)我们提交的再审申请书
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L公司,住所地深圳市T数码创新科技广场B
座1309室。电话:83438771,法定代表人:王先生,董事长。
申请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20民事判决书不
服,提出审申请。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判决,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 二审法院严重超审限,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
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本案从2003年12月22日上诉人提出上诉之日起计算至2004年12月17日本案判决时止,时间已长达12个月之久。其间,申请人作为被上诉人从未收到过关于此案任何“中止审理”或“延期审理”的裁定或通知。直至2005年3月6日,申请人才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通知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因此二审法院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论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没有合法正义的程保证,必然导致实体审理的不公正。
二、 二审法院违法调查收集证据,偏袒上诉人一方,剥夺申请人的质证权利。
2005年3月10日,二审法院向申请人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向申请人送达了广
东财安司法会计鉴定所的粤财安司鉴字[2004]第031号《C公司受损财产鉴定报告书》。二审法院正是以该份鉴定报告书作为认定上诉人财产损失的证据,在终审判决书中采信并引用。关于C公司“具体损失金额”的证据材料,应属于上诉人“具体损失金额”的证据和材料,应属于上诉人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举证的范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法律条文详见附二)。
如上诉人对于财产损失不确定,其应于一审时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鉴
定。然一审时,上诉人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已对此事实作出认定:“因原告(二审上诉人)对本案中遭水浸的财产损失的审计申请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延缓二十五条规定,本院不予准许”(见一审判决书第10页1-3行)。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时,在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主动就上诉人应
当举证的财产损失委托了广东财安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鉴定,显然人民法院在此帮助上诉人完成了举证,超出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职权范围,明显偏袒上诉人一方。
退一步说即使该鉴定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人民法院采信
该份证据作为判案的依据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也“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然二审法院剥夺了L公司的质证权利,于判决书送达的同时,向L公司送达了上述鉴定报告书,未给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的机会。
三、《鉴定报告书》的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结论不准确且缺乏针对性,不应被采信,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该份鉴定报告书特别说明:“如对报告书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书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但二审法院是在送达二审判决书的同时才将鉴定报告书送交给申请人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申请人对此报告的异议又向何处可诉说?申请人只能在此再审申请书中向贵院书面提出异议如下:
1、该鉴定报告既为“受损财产鉴定”,就应该以受损财产的实物作为鉴定依据,然鉴定人并未接触受损失的财物,未了解受损财物的实际价值及损失程度,鉴定结论缺乏物质基础,没有针对性。
2、该鉴定报告书中“装饰装修部分”的财产损失是以“预算表”为基础书面核算的,并未对装修工程进行实地勘验、测量,其仅仅只是装修预算表的书面会计审计报告。并且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装修预算表没有装修施工单位的盖单,其真实性并未得到人民法院的肯定,鉴定报告书以此真实性不确定的装修预算表为基础作出的鉴定结论同样不真实。
3、理论上的装修预算不等同于财产损失。
装修预算表上确定的金额仅是理论上的预算费用,不是装修工程最终的实际造价,更不等于因水浸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根本无法通过装修预算表来核算确定。
该份鉴定报告是没有物质基础的财产受损失评估,鉴定方法不科学,结论不真实,不能成为一案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判决依据鉴定结论错误,非公平、正义审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此向你院提出再审申请,请予裁决。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