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今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来源:新华网 记者 田雨、李薇薇)
食品药监局官员:郑筱萸等案件"确实让我们蒙羞"
中新网7月10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颜江瑛今天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郑筱萸、曹文庄等少数腐败分子出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对整个食品药监系统来说,“确实让我们蒙羞”。她并透露,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今天上午被执行死刑。在郑筱萸被判刑的同时,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缓。
颜江瑛强调,要从案件当中汲取深刻教训,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堵塞漏洞,使监管工作真正地做到为民监管,真正地保障人们的饮食用药安全,“这些都是我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想的,要深刻反思的,是现在正在做的和以后要做的事情”。
她表示,第一,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作为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一定要明确树立好科学监管理念,把握我们的工作定位,解决好公众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关系,解决好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真正地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用制度来管人,比如马上要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药品的审评审批过程要保证最大化透明,要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舆论的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的作用。(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