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义面前,法律错了!
在正义面前,法律错了!
由浙江省律协推荐,我与浙江省其他11位论文作者一道,于2006年9月7日,代表浙江省律协到南京市参加第四届华东律师论坛活动。趁乘车等空闲时间,我阅读了梁治平先生著的《法辩》一书,说实在话,我被深深地吸引住了。
作者通过中西文化的比较研究,发现两者不同之处,相对于西人的法律至上,我们可以说中国的传统是道德至上(p32页)。更为可贵的是,全书将自然法演绎的淋漓尽致。西人的法律至上,是自然法至上,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由于自然法首先是同自然---理性相连,继而与上帝---理性相接,最后与人---理性相合,它始终高于实在法,被看做实在法的根据。自然法有以下的共同要素,第一是自然,第二是理性,第三是正义,第四是平等,第五是法。君王在法律之下。这样就注定了,自然法不断推进实在法理性的发展。为此,作者不无担忧地指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存在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创造者并非马克思本人,而是在30年代肃反运动中极为活跃的苏联法学家,担任过苏继埃共和国总检察长的维辛斯基(p163页)。该定义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合。……”。作者认为法不仅仅是意志的体现,它同时还受着理性的节制。法只是合理意志的体现(p187页),历史一再表明,一味强调法律中的意志因素,往往导致暴戾恣唯任意施为的专制统治,甚至那干脆就是暴政的标志(p189页)。于是他借用阿奎那的观点:“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理性的第一法则就是自然法。由此可见,一切由人所制定的法律只要来自自然性,就都和理性相一致。如果一种人法在任何一点与自然法相矛盾,它就不再是合法,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污损了。”(p195页)
由于天赋人权及正义等缺乏实证支持,自然法虽然经过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等自然法学派大师级人物推崇,到了19世纪下半叶,由于古曲自然法学说在已经完成了它的“三权分立”使命下,逐渐衰微。边沁批评道“所有这些关于自然、天斌人权、自然正义和非正义的话……都是旧的偏执在假借新的名义泄愤;当你不同我的意见时,虽不再说你是异端,但叫你暴君”。“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只能来自法律。”(p205)。
第二次世界大战,屠杀犹太人,蹂躏人权和其他种种暴力,居然会假法律之名而做出,这个无情的事实不但使人重新注意到法律的“正义性”问题,而且促使人们从“法律就是法律”的实证立场转向“法律应该怎样”这一问题的探索(p206页)。于是自然法出现真正的复兴。
梁先生写道,朱元璋在世时就已痛心地发现,“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征诸史实,明代法律固严,明代贪赃枉法之风都较前朝更烈。问题似不在于统治者决心不大,努力不够,而在于人治---吏治模式的内在机制只能如此(p117页)。历来对明君贤相的歌颂,归根结蒂,都是对制度的否定,只有在制度无望的情况下,人们才拼命赞美个人的道德操守(p116页)。于是他借用邓**的观点“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p13页),并指出制度改革的之路---权力制衡。
同时作者对法学研究也提出自己观点,探求法律的价值含义就是在寻找法律最真实的生命。禁绝这种探求,就是扼杀法律的生命;失却批评能力的法学家,即使不是暴政的帮凶(如纳粹时期的许多法学家),至少也将沦为僵死法律的殉葬品(p205页)。
看完全书,我禁不住对梁治平先生无比的敬仰。在目前中国软巴巴的法学界,有这样一名有良知的学者,我感到十分高兴。唯一对《法辩》一书提出建议的是,盼望梁先生将该书精简,缩小到100页左右,予以普及来代替目前的法理教材。诚如是真乃功德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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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既非向东,亦非向西,而是向内;因为在我们心灵深处,藏蕴着神圣的本体,那是我们真正的家园……我们的精神生命是一个不息的旅程,开始于脚下,而在天国找到满意的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