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医院违规操作改变手术方式
医院:不属医疗事故患者曾四次住院并做过手术
■新快报记者 刘流 黄海昀
“他本来定在今年10月份结婚的,原本因为有些胸闷想到医院检查一下,可是听医生建议说做一个小手术,对今后出去旅游、乘坐飞机会更方便一些,就做了。可是没想到,儿子活生生地走进手术室,就再也没出来!”詹思贤的父亲詹先生流着眼泪对记者说。
27岁的詹思贤是广百集团新大新公司的一名在职员工,今年6月份因“胸闷不适”到位于广州市多宝路上的一家大医院求医,并在医生建议下接受“左侧剖胸探查+左肺大疱切除术”的治疗方案。在手术台上,詹思贤突然出现大出血,抢救无效,最终导致死亡。法医鉴定,詹思贤属左锁骨下静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性休克死亡。
家属认为,这是医院未经过家属同意,私自改变手术方式,采用“胸腔镜术”,拿病人来做试验而导致的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但是医院方面认为,患者自1998年起曾四次住院治病并做过胸部手术,而且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应该赔偿。
死者术前生活工作正常
今年6月20日上午8时,詹思贤与父母在位于沙面的某酒楼饮早茶时感觉胸闷不适,上午10时左右,一家三口步行到广州市某大医院门诊挂号看病,由该院心胸外科一姓吴的副主任接诊。
吴主任对患者做了检查后,主张进行手术治疗。“他跟我们说,这是一个小手术,术后一周即可出院,有的病人三天就能下地行走。术后到高原地区旅游、乘坐飞机、甚至连下海潜水都没有问题。我们想着孩子快结婚了,希望他健康一点,加上医生又把效果说得这么好,才同意动手术的。”据父亲詹先生介绍,20日于下午4时儿子住进医院心胸外科病房。
手术做了12小时
“我们是看着他自己走进手术室的啊。”父亲詹先生告诉记者,他与患者亲属共四人,当天清晨6时30分就赶到医院,上午8时目送詹思贤步行进入手术室。随后就再也没离开,一直守在手术室门外。“医生介绍只需1小时的小手术,一下竟做了12个小时。”据詹先生介绍,中午12时30分,医生出来通知患者发生大出血,正在抢救。然后,手术一直拖到了晚上8时50分,医生再次出来通知手术不可能长时间不封胸,并于晚上9时30分将患者从手术台转移到ICU室,同时要求家属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晚上10时50分,院方正式告知,詹思贤经抢救无效死亡。
詹思贤的病历记录上描述:9:30开始手术,10时30分急性出血3000ml,血压短暂降至65/40mmhg,手术中失血总量达到了21500ml,(正常人体的血量大约在8000ml左右)。
家属质疑
质疑一 不顾禁忌症 医生私自改变手术方式
据死者父亲詹先生介绍,在院方和亲属所签的手术同意通知书中,手术名称为“左侧剖胸探查、左侧肺大疱切除术”。
“但是术前拟行手术方式与术中实际手术方式严重不符。院方私自改变手术方式,采用了“胸腔镜术”。死者舅舅李先生还表示,死者几年前曾在该医院心胸外科做过”胸腔引流复张并注入生物蛋白胶作胸膜粘连固定术“,而胸膜粘连正是胸腔镜的禁忌症。
质疑二 隐瞒病情 剥夺家属知情权
詹先生反映说,根据麻醉记录描述,手术从9时32分开始,10时30分急性出血3000ml,血压短暂降至65/40mmhg,手术中失血总量达到了21500ml,这已严重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守在门外的亲属却毫不知情。
手术记录中称胸腔内活动性出血基本控制后才关胸,但护理记录描述,患者转入ICU监护室时,胸腔引流管引出大量血性胸液,由此可判定胸腔内仍有大量出血。手术记录描述严重失实。“家属认为术者故意隐瞒病情。”
质疑三 延误抢救时间 医院冷血无情
死者家属认为,患者造成大出血的原因是院方私自采用胸腔镜术造成的。但根据麻醉记录描述,在患者大出血的紧急关头,医生又改为开胸继续手术,而手术记录却未予描述,亦无说明转为开胸手术的原因。
死者父亲詹先生向记者介绍,当患者转入ICU室后,院方要求家属立即签署ICU室入室同意书、紧急手术同意书和病危通知书。“当时我拒绝签名,该院陈院长与徐医师说,‘如果你不签,我们就停止抢救’。”
医院:手术存在不足但家属所言不实
对于家属的指责,该医院医务科周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
首先,詹思贤是一位“老病号”,自1998年开始反复在本医院住了四次院。其病因不清,病情顽固、反复,比较罕见。患病8年来,詹思贤一直在本院治疗,并与医生关系融洽,医生对詹的病情非常了解。因此,不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之说。
其次,麻醉同意书由年满18岁的成年人签字不存在任何问题。只是应该在病人进手术室之前签署,这的确是医院医护过程中的不足。
本案最为关键问题是“私自改变手术方式”之争。其实,医生的出发点是为患者着想,做一个创伤小的切口。这就需要利用胸腔镜的光源辅助进行手术操作,不算改变手术方式。
不过,医生对手术的难度估计不足。“一般情况下,手术中发生的大出血,95%以上都可以止住。但詹思贤当时却怎么也无法止血,是不是病人的凝血机制有问题,待进一步的调查证实”。
医院表示,在对患者詹思贤的诊疗护理过程中,院方并未违反卫生管理法律及行政法规。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能够预见但不能完全避免的医疗风险。
相关证据
法医鉴定:左锁骨下静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性休克死亡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鉴定分析:1、根据法医系统尸体解剖检验,结合医院临床病历资料,詹思贤生前患有左上肺肺大泡,合并复发性自发性气胸;双侧胸膜陈旧性粘连。已行“胸腔镜辅助下左上肺肺胞切除+胸膜粘连松解术”。手术过程出现大出血;2、尸解及组织学检验发现,死者左锁骨下静脉破裂,已行加压缝合,左肺上叶也见多处缝合创口。
结合案情,詹思贤符合左锁骨下静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性休克死亡。
医疗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医方有三点不足
本月15日记者拿到相关的医疗鉴定书。在日前为此案举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会上,鉴定组专家认为,医方存在的医疗缺陷与患者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
不过,鉴定也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虽然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但由于医方对疾病认识不足,使得在处理一些医疗环节上存在缺陷:1、对手术难度估计不足;2、对出血抢救的经验不足;3、告知义务做得不够。
专家说法:“胸腔镜术”有禁忌
记者为此专门咨询了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心胸外科曾伟生主任。曾主任表示,“自发性气胸”在青年时期比较多见,这种疾病如处理不好,是很危险的。
针对詹思贤一案,曾主任认为,其有8年病史,反复就诊,还做过“胸腔引流复张并注入生物蛋白胶作胸膜粘连固定术”,病情依然复发。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采取手术治疗是有指征的。“及早使气体排除体外,让受压缩的肺复张”这是治疗自发性气胸的大原则。但是,病人如做过“胸腔引流复张并注入生物蛋白胶作胸膜粘连固定术”,就不应该采用“胸腔镜术”。
曾主任指出,此案的关键就在于,患者左锁骨下静脉破裂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如果是因“深静脉穿刺”或者“胸腔镜术”导致的大出血。那么,就属于医生手术过程中不应该出现的重大失误。这种失误不是能百分百完全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