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叹!不敢言及的潜(钱)规则

2008年12月14日的午后,伴随着几声巨响,成都孙伟铭将四条生命送上了西天,此时他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高于醉酒驾驶的底线80mg/100ml。用他自己的话来说,黑暗提前降临,他已失去了方向。其实不是他失去了方向,而是酒精致使他失去了自己。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孙伟铭究竟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或将成为国内首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的交通肇事者。孙伟铭当庭表示上诉,但是他的理由不是觉得自己的刑罚太轻,而是“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我可以挣钱弥补,我要上诉!”

今天,孙林将把首笔13.1万元赔偿款打到法院。但受害人家属表示,拿到全部赔偿款后,才出具谅解书。至此,该案总算告一段落,孙伟铭是否会逃脱死刑全看他父亲的了。

透过该案及前不久的胡斌案,我们不难发现,以全民开车为契机,以座驾为利器,以酒精、荷尔蒙等为催化剂,交通肇事依然成为最值得公众去关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而在这样的事件中我们最为关注的便是刑罚。唯有刑罚方能慰藉死者冥灵,方能缓和死者亲属的悲情,方能给世人以惊醒,如此说来当然刑罚越重越好了,于是每当发生这样的案件时我们总会听到这样的声音:“杀!杀!杀!”,不杀不解心头恨,不杀不足平民心。但细细算来,又有几人因为交通肇事而或死刑呢?即便是这个即将成为醉驾死刑的第一人的孙伟铭案,也随着其父孙林林的努力与受害人的同情也随着谅解书的有望达成而无望实现。既然按照法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死刑,为何这类犯罪的死刑却呼之不出呢?究其原因为何?

笔者认为原因不过有二:其一,无论死者还是生者,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肇事人,他们都清楚,这不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从四大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主观目的上是过失的,也就是说肇事者还不是无药可救。因此理性告诉人们,一颗子弹反而“便宜了”他;其次,仍然是基于理性的原因。死者已经失去了理性,肇事者所获刑罚掌握在活着的人理性之中。而在活着的人中肇事者及其亲属的理性以不为人信任,法官的理性只衷于法律,受害人亲属的理性却也总是蒙上感性的面纱。面对该类案件,法官的理性需要迁就受害人亲属的感性,因为他们是活着的受害人,受害人亲属的感性受到了现实理性的照射,因为他们知道人死不能回生,支付相关费用才是该做之事,于是所谓的谅解书出现了,所谓的辩诉交易出现了。

一直不敢直面的生命与金钱的关系问题隐约出现了。现在谁也不敢乱自评论,因为理性告诉我们:我们不是当事人。但是有一点应该是我们提前想到的,这会不会让铜钱欺骗了社会的同情心,会不会让铜钱倾轧了社会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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