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反贪污、受贿特别发令
反贪污、受贿特别法令
(讨论简稿)
为彻底整治改革开放进程中贪污、受贿犯罪屡禁不绝且上升蔓延的现象,制定本法令。
一、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凡新发生贪污或受贿金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以上者一律处以死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金。
二、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凡新发生贪污或受贿金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或低于五十万元,按每五千元折算半年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折算一年判处刑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金。
三、以上案件有举报人的,按罚金金额奖励举报人。
四、本法令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贪污或受贿所得,限两年内主动全额上缴指定账户或机关。凡在全额上缴之后查出的前贪污或受贿行为一律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法令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贪污或受贿所得,两年内不能主动全额上缴但能投案自首的,参照前刑罚条款从轻处理。
六、本法令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贪污或受贿所得,两年内不主动上缴且不投案自首的,两年后一经查处参照前刑罚条款从重处罚。
七、本法令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贪污或受贿所得,五年内不主动上缴且不投案自首的,五年后一经查处比照本法令一、二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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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