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事故情节:A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遇停止信号,继续通过路口与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信号灯,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三项:“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事故情节:A车遇交叉路口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B车行驶。A车未让先放行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42条第三项:“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3.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事故情节:A车、B车相对方向行驶,A车转弯时未让直行B车或未让被放行的B(指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事故情节:
右转弯的A车未让被放行的B(绿灯放行的车辆、行人或黄灯亮时,已过停车线的车辆、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10条第五项第2款:“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的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事故情节:
支路A车在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一项:“支路车让干路车行行。”
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事故情节:
同类车在支干路不分路口A车未让右边没有来车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先行。”
7.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事故情节: 在支干路不分的路口,A车为非机动车未让B车《机动车》或A车为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B车为公共汽车、电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事故情节: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A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B车或右转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三项:“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事故情节: A车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四项:“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10.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行人的人行横道时,未让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41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的,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42条第三项:“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3.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事故情节:A车、B车相对方向行驶,A车转弯时未让直行B车或未让被放行的B(指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事故情节:
右转弯的A车未让被放行的B(绿灯放行的车辆、行人或黄灯亮时,已过停车线的车辆、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10条第五项第2款:“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的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事故情节:
支路A车在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一项:“支路车让干路车行行。”
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事故情节:
同类车在支干路不分路口A车未让右边没有来车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先行。”
7.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事故情节: 在支干路不分的路口,A车为非机动车未让B车《机动车》或A车为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B车为公共汽车、电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事故情节: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A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B车或右转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三项:“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事故情节: A车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四项:“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10.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行人的人行横道时,未让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41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的,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21.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事故情节: A车为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与B车《指非公交车》发生事故,A车方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6条第1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
22.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事故情节: 在设有主辅路行驶的机动车道的路上,A车由辅路驶入主路时,未让主路上行驶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9条:“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23.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事故情节: A车在行驶中违反借道行驶规定,与B车或行人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1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24.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事故情节: A车违反禁行交通标志即驶入禁行或单行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5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25.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事故情节:A车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5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