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1  页   跳转

[坛友坛事] 李彦宏是如何强奸法律

李彦宏是如何强奸法律

百度的付费搜索是什么:顾名思义,就是花钱给百度,百度通过技术处理,公众就可搜索到付费者的信息或找不到付费者的信息。
为什么要花钱给百度呢?因为花钱就可以带来预期的经济收益或社会收益,花了钱了就可以在百度上买到一个位置,谁出价高谁就排在前面,这是竞价排名。为何为了搜不到也会花钱呢?搜不到的是负面信息,就避免了经济或社会利益收到损失,说白了就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
稍作总结:搜的到就是竞价排名,搜不到就是“增值服务”,被曝光的百度销售方案其中就有 “PR保护:删除负面新闻,提高品牌信誉度正面舆论引导”,以及危机公关中“在网页搜索中屏蔽链接(活链)”都被百度作为“增值服务”向客户推荐。 
什么广告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根据这条:百度的付费搜索完全是广告行为,有法律依据。竞价排名其实就是一种通过搜索引擎公司的内部系统自动发布的广告形式,理应遵守《广告法》。
通过广告法来分析当前百度付费搜索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呢?目前在百度的竞价排名中仍然存在
大量虚假信息和违规词汇,举个例子:手机监控一词仍在竞价,广告法总则共六条,百度违反了三条,
如下: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做了一个统计,竞价监控的一词的四十家,有20家是经营手机监控监听器材的,几乎都声称产品可同时监听多部
手机或固定电话,不限距离,全球范围内可以监听。因此监控一词虚假广告率50%,手机监控一词的竞价排名广告
几乎是100%的虚假广告!
为手机监控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百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章广告准则中三条:
其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手机监控,监听明显侵犯公民隐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刑法》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国家安全法》: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和持有。
百度作为一个大公司,监管力很强,一日封站三万,因此当属明知故意,和广告主属共犯!
另外百度的竞价排名服务存在大量恶意点击,欺诈客户的行为
《广告法》第三章广告活动中规定: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百度不能为客户的广告消费出具明细,没有公布每次有效的点击花费、ip和时间。严重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大量恶意点击甚至有盗窃故意。百度的竞价排名和自然搜索结果没有做明显区分,违反了《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百度的竞价排名和自然搜索结果没有做明显区分,误导客户点击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误导点击同样也是欺诈!
为此谷歌大中华区总裁李开复也说出了自己的看法:“任何一个网站都需要赚钱,但是我们会用不同的颜色,用大家都懂的语言,标注所有的广告,这就像一个报纸和新闻里面的广告,Google对用户承诺,广告就是广告,内容就是内容,两者标志分明;第二个我们的内容永远会呈现在第一页,不会让用户只看到广告;第三个只要是内容的排序,我们绝对客观、公正,除非是为了守法,保证不做任何的人工干预。”
由于百度的虚假信息,导致公众受骗,那么百度就违反了广告法中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两条,如果骗子赔不了,百度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因此法律对于百度的付费搜索服务,根本不存在立法的不足,而是执法部门执法和监管的不力,纵容了百度的傲慢和无法无天!该收拾一下百度了!相信不久这个怪兽就会被关进笼子,为我们广大的网民服务和使用!
为什么百度一再的强调自己是付搜索,而不提广告,因为百度根本不具有广告经营资格,黄维领律师曾为此询问过上海市工商局,工商局的电话答复是百度不具有广告经营资格,因此百度应属非法经营了,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假设百度有广告经营资格,技术费就是技术费广告费就是广告费,为何出具的发票不分开,统统的都是技术费?是不是存在偷税的问题啊,人民公安局的经侦科啊,大菜来了!抓紧了,动作快点,别让鬼子逃了!那可是人民的血汗啊!

用户系统信息:Mozilla/4.0 (compatible; MSIE 7.0; Windows NT 5.1; iCafeMedia; Sicent; QQDownload 1.7)
分享到:
gototop
 

回复:李彦宏是如何强奸法律

唉  法律真让人头疼啊
gototop
 
1   1  /  1  页   跳转
页面顶部
Powered by Discuz!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