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们的刑法老师喜欢拿强奸案例来讲解.这就影响了我们全专业.
一日,偶与小C、小W、小H在食堂吃饭。小C与偶不知道怎么就扯到强奸罪上了。
小C:强奸罪的主体不能是男的。
偶:拜托!!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的好不好!!
小C:那女的不能做为强奸罪的主体吗?
偶:当然啦!女的怎么J男的!就算迷奸也要那男的硬啊!!
小C:谁说女的不能奸男的!!处男失身怎么算?
偶:你在说鸭店啊?那是卖淫好不好!!犯法的。
小C:哦,说错了!我是说男的不能做为强奸罪的客体。
偶:怎么不能!?鸡奸兽奸!!成都金牛区法院前阵子就审结了一个强迫男性卖淫案。哎!!你到底分不分的清主客体啊?
小C:(他已处于迷糊加癫狂状态)你到底知不知道强奸罪的定义?
偶:你又知道?
小C:我不知道。
偶:我也不知道。
小W、小H同时吼到:那你们扯个P啊!!
我们起身走的时候,隔壁桌的四个女生三个满脸通红,不知道是憋红的还是羞红的,还有一个爬在桌上使劲抖。= =!
(《刑法》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