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源于法治更源于伦理道德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贺晓东
日前获悉,手机代工巨头富士康在香港法院以盗取商业机密为由起诉比亚迪,并提请巨额索赔。这类案子,对富士康来说是商业机密泄露、生意丧失,但是对整个IT界来说,则可以说是对整个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也反映出当前我国市场竞争的无序。
从经济角度看,IT业界广泛存在的核心技术骨干频繁跳槽、商业秘密不保、知识产权受侵害等严重困扰IT企业发展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中必然出现的问题。通过数十年不断深化的市场化转轨,中国经济改革在向深度发展,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取代了其它改革的大是大非问题而成为了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甚至主要障碍。
经济学以其行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定为前提,不含有任何道德评判的因素,但是它以“看不见的手”调节着经济行为,达成了远胜于任何复杂精准机械的经济和谐,实际上倡导着公平竞争的商业伦理。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评判是以“诚实”、“善良风俗”等商业伦理为基础的,其实质是根据良好道德标准对经营行为做出的一种判断。公平、正当等良好道德标准在这里不再是一种说教,也不仅仅是法律条文,它同时还为竞争提供了有实际约束力的道德环境,任何违反约定俗成的道德伦理的人都难以在此环境中生存。
公平竞争就是竞争者地位平等、机会均等、自由交易的竞争,其中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是公平竞争的基本条件。可是在我国,各类所有制、各类企业即使在法律上也做不到地位平等,更遑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是正当竞争的伦理基础,是远比正当竞争更基本的东西,连公平竞争在中国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反对不正当竞争当然缺乏伦理基础了。
中国虽然有了自己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与正当竞争相关的法规,但落实这些法规明显缺乏伦理基础。尽管知识产权侵权及垄断事件比比皆是,但能够提起诉讼的很少,这一类的诉讼得到法律支持更少。华为每年许多技术人员跳槽,其中不乏核心骨干,跳槽的真正原因不会仅仅是薪酬待遇,主要应该是谋求自身发展。先不说商业秘密的流失,起码在这些技术人员流失过程中,“竟业禁止”的原则就没有落实,华为成为事实上的行业“黄埔军校”。对沪科公司的举报,是华为第一次诉诸法律。像华为这样有着巨大政府资源、在行业举足轻重的巨大企业,在沪科案件中使尽浑身解数方才小胜了一把,坊间还盛传华为动用政府资源影响司法程序方才胜诉。不管传言真假,也许别人关注的是三个跳槽偷鸡不成反蚀米小人物的凄惨运命,我看到的却是即使华为这样的巨人加上政府资源加上法律和公正,它们全体在三个小人的不正当竞争面前的无奈窘境。小人物虽然偷了点东西,但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文化氛围中,他们还是占有道义上的优势,社会的同情显然在“弱者”一边。可见在不正当竞争面前,法律目前还仅仅是嘘声恫吓。
因袭的文化、传统的伦理是一股连上帝见了都要让路的力量,它既可以改变社会,也可以让社会不能改变。韦伯在其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阐释了新教伦理对北美大陆资本主义发展的强力推动作用造成了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水平的巨大的差异。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体系中找不到公平竞争的要素,许多人包括官方也许都注意到了时下商业伦理的窘境,转而求助于传统文化。但尽管传统文化不乏诚信、忠恕等道德说教,却难以构建支撑商业运作完整的伦理框架。其原因主要在于它摒弃了制度上的平等,而主张等级制度下的个人内省,这与平等、自由的现代商业精神相去甚远。
反不正当竞争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商业伦理,而商业伦理又离不开一定的制度环境。对商业伦理的重构,与其强调封建道德的内修,不如实实在在改革制度环境,当然那是一条很长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