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母亲电话中号啕大哭
被害人王兰的妈妈齐某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到女儿忍不住号啕大哭,采访一度中止。齐某说,她有4个孩子,惟一的女儿王兰最小。王兰生前在云马厂子弟中学读高三,再有几个月就要参加高考了。“我女儿非常老实本分,非常乖,上学期间从来不与男生乱交往,学习也特别好。她多次说过要考政法大学。没想到,她竟然小小年纪被两个坏小子两次抢劫、两次轮奸杀害,她死得太惨了!(说罢又忍不住大哭)女儿被害时,我因病住院,听到这个消息我就晕过去了。出院后,我就走上法庭,为惨死的女儿讨公道。一年来,我吃不好饭,睡不好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了,我们没有想到,竟然改判了死缓!我老公自从女儿出事后,大脑受到了刺激,一直不太清醒。这次看到这个判决书时,当时就气疯了,如今天天呆在家中一言不发地呼呼大睡。我只好拖着病体,举着女儿的学生证,到贵州省检察院、省纪委、省人大和省政协申诉。”
被害女学生王兰的嫂子张女士告诉本报记者:“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我们问过贵州省高院四五次,他们一直说这个案子复杂,还得等一等。突然有一天,我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到了贵州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改判崔英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崔英杰一人同时犯了三种重罪,又没有自首、立功,我真不明白贵州省高院凭什么轻判?”
法律专家分析贵州高院判决之“道”
本报记者在各大网站上看到,虽然有关女学生王兰被强奸杀害一案的报道目前只有《贵州都市报》的两篇,但网友的评论却非常多。
从网友的评论可以看出,不管贵州省高院的终审改判出于何种考虑,这一判决在老百姓心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让老百姓对这一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黑龙江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一位专家认为,“废除死刑”是国际上的大趋势,中国也在采取尽量“少杀慎杀”的政策。凡是有不杀的情节和理由的,尽量不杀,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坦白等。贵州高院的判决可能与此有关。虽然“认罪态度好”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死刑也在严格控制。都判死刑,社会效果未必好。因此,这两年司法机关在死刑的判决上格外慎重。从明年起,死刑的复核权也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被害人家属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这是受过去“杀人偿命”观念的影响。
不过,这位专家也承认,“就这个案子而言,正常情况下是应该杀。只不过国家在执行‘少杀慎杀’政策后,法院执行时格外注意。”黑龙江广播电视报 本报记者 田青春 晨凡
“认罪态度好”不是免死理由
尽管我们对女学生王兰遭受的无妄之灾深表同情,对于崔英杰和宋金宁灭绝人性的罪行表示极大的愤慨,但同情和愤慨并不能成为置崔英杰于死地而后快的理由。如果对他的改判是严格适用法律的结果,我们也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然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疑问。
终审判决确认了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对两位被告人罪行认定,确认了崔英杰的主犯身份,并最终认定“其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以严惩”,之后却笔锋一转:“但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可见,“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是崔英杰得以改判的根据。然而,这样的“根据”经得起推敲吗?这样判决将带来怎样的示范作用?
“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是不是应该作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答案是肯定的。国家用刑罚手段惩治犯罪,用这种最严厉的方式对被告人作出最强烈的否定,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把可以改造的罪犯施行改造让他们成为脱胎换骨的新人,也是刑罚的目的之一。从这个角度看,被告人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说明他更具有改造的潜质,决定刑罚时做必要的考虑,并无不可。
问题在于:“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应该作为怎样的因素,介入到量刑需要考虑的所有因素的体系中?必须看到,惩罚固然不是刑罚的唯一目的,却是最主要的目的。这是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社会应该给予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公正。所以,犯罪后的态度固然可以考虑,但它是也只能是量刑的酌定情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才是决定一名被告人应该受到怎样处罚的决定因素。
在这样的视角下考量贵州高院的判决,改判是有问题的。除了个别亡命之徒,绝大多数犯罪分子一旦被逮着,都是老老实实的。如果“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能成为不被处死的根据,那是不是意味着无论犯怎样严重的罪行,只要犯罪后“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都可以活命?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此判决传递出来的信号是不是很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