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不能那么“二”!

请转告小二,务必看看这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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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记者报道:2011年8月15日,江西籍男子彭某桃在工友邓某位于梅州市丰顺县潭江镇的家中留宿一晚。
  次日,彭某桃在准备离开时,从自己的行李包内拿出一包用红色塑料袋装着的白色圆形物质,并用江西口音的客家话对邓某及他的妻子廖某说这是“缺氧丸”,用来“窦”(毒)鱼的,并将它丢在客厅的墙边。
  廖某英似懂非懂地点了点头,误听成“汤圆”,并以为是彭某桃赠送给他们夫妇的江西特产。
  同年8月19日17时许,廖某在其家客厅用电磁炉煮食彭某桃拿的“缺氧丸”,试吃后不久即中毒身亡。经鉴定,廖某系xxx物中毒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于当天拨打电话报警。2018年8月底,民警在江西省赣州市将彭某桃抓获归案,同年8月28日彭某桃被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彭某桃家属与被害人廖某的丈夫邓某达成协议,支付了赔偿金30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免诉申请书,对被告人彭福桃的行为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桃无视国家法律,将有毒物品“缺氧丸”放在被害人家中而未作明确说明,因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廖某误将“缺氧丸”当作“汤圆”食用而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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