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1  页   跳转

[侃谈天下] 试论泼猴该不该杀!?

试论泼猴该不该杀!?

  几年前的《成都商报》曾载下列消息:风景区五只野猴累袭游客,除抓伤无数人外,还咬穿两人手掌骨和筋腱,重伤致残住院三月;更有甚者,它们抡夺游人贵重手包(内装5000元现金及手机等物),扯下女游客裙子非礼侮辱…罪行“罄竹难书”,并造成十万元经济损失。为此,景区管理局拟诱捕杀之。该报发起讨论,请读者说那五只泼猴该杀否?一时议论纷纷,竟有90%的人反对杀猴,认为该杀者寥寥;相关部门也齐声叫停,不准伤它们一根毫毛!
  看了上述报导,笔者颇为愤慨,如刺在喉,非一吐为快,现在来个迟到的评论。我认为,那五只冥顽不化之泼猴、坏猴,该杀!该杀!!该杀!!!为什么?理由有三:
  第一.如果人犯下那般罪行,轻则坐牢,重则杀头,何况猴乎!需知,猴子和人都是灵长类的动物,它们也有简单的思维,有极强的模仿能力,它们做这些坏事的时候,被其它猴们看在眼里,记在心头,如果不杀猴给猴看,几十甚至上百只猴子可能把它们的坏德行视为“英雄壮举”,进而群起仿效,其后果何其严重呀!
  第二.当人和猴子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时,是讲“人道”还是讲“猴道”?哪怕有一万个理由,仍然只有讲“人道”。举个例说,老虎总比猴子更精贵吧,如果我们看到老虎把一个人扑翻在地,张开血盆大口要吃人的时候,当然是打死老虎救人,难道还讲“虎道”任其吃人?如果真像后者,人类岂不成了白痴!(这方面东北有野虎累伤人命,结果终将其猎杀的真实报导)再说,刑法规定有正当防卫的权力,当那些猴子己累累伤人并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以后,还不应该正当防卫吗?竟还有如此多的人去护着它们,真是岂有此理!
  第三.据说野保法不准杀猴,这成了那五只泼猴的“免死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生命健康权,神圣不可侵犯,但绝不包括那些严重犯罪分子;野保法难道就能保护那五只严重致人伤残的泼猴吗?宪法是母法,野保法是子法,子法当然得服从母法。在动物保护意识“先进”的西方,伦敦野鸽鸽粪严重污染市容,市政当局正要消灭过多的鸽子;澳州袋鼠侵犯成片优良草场,当局要杀除部分袋鼠;非州野象践踏庄稼,有关国家每年都要限量猎杀一些野象…人家这样做是违犯了野保法吗?!因为这些动物种群过甚,己经污染了环境和危及了人类的经济活动,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杀掉一些动物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它们,否定之否定而己。退一步说,杀掉那五只泼猴就使猴子绝种了不成?何况它们只是种群特大的弥猴,并非稀有的金丝猴等珍贵品种,有什么杀不得的!

用户系统信息:Mozilla/4.0 (compatible; MSIE 7.0; Windows NT 5.1)
最后编辑chenfc 最后编辑于 2009-06-03 16:58:37
有容乃大,无欲则刚。
分享到:
gototop
 

回复:试论泼猴该不该杀!?

哈哈!上面两位重量级人物都支持我的观点,看来我并不孤立了!
有容乃大,无欲则刚。
gototop
 

回复: 试论泼猴该不该杀!?



引用:
原帖由 茶馆小二 于 2009-6-3 17:15:00 发表
欢迎chenfc 来茶馆作客~

谢谢版主。以后我会常来这里的,请多指教咯。
有容乃大,无欲则刚。
gototop
 

回复: 试论泼猴该不该杀!?



引用:
原帖由 GeminiS 于 2009-6-3 17:16:00 发表
……
古董浮出水面。
惊叹之。

嘿嘿,你这“古董”是指我吗?那在下实在是有些汗颜了。
有容乃大,无欲则刚。
gototop
 

回复: 试论泼猴该不该杀!?



引用:
原帖由 zg1_2004 于 2009-6-3 17:20:00 发表
没有处置的理由,最起码不能死刑,泼猴放肆是被动的,是管理者当局有意纵容的,要追究也要先追究管理者责任,泼猴们是被别有用心的人教坏的.最多以后严加管束罢了.
说真的!那禽兽无礼,那管理者也跟着无耻?真无语…… 

唉!老兄的观点恕在下不敢苟同。杀人犯杀了人,难道是“管理者”的责任?
最后编辑chenfc 最后编辑于 2009-06-04 17:01:22
有容乃大,无欲则刚。
gototop
 
1   1  /  1  页   跳转
页面顶部
Powered by Discuz!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