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患者、弱者的命也是命——我看绑死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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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网站近日出现《亲历1291次列车绑死民工事件》一帖,文中称,在924开出的广州至遵义1291次列车上,疑患狂躁症的贵州籍男子曹大和因为在车上乱喊乱叫,被列车长和列车员用胶布捆住了手脚。曹在挣扎了整个晚上之后,于次日9点多的时候死去。
  据悉,死者的家人在接受了铁路给出的总计12万元补偿后,106,死者在家乡入土为安。










一、人生而平等。人类成员的生命都是平等的,这是现代文明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即使剥夺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罪犯的个体生命的权力,也只有法律,而法律判定死刑的标准是十分明确的。因此,在生命权方面,达官贵人、平民百姓和精神病患者、流浪汉都是平等的。

二、生命无价。列车长及列车员有其特定的岗位职责,但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绝对没有这种权力!也许肇事者会辩解说,不是故意。但,常识告诉人们,狂躁症患者发病时只能用疏导的办法而不能长时间捆绑,否则患者定有生命危险。

三、对称原理。就当时的情形看,患者的行为在客观上对其他旅客产生了影响,但是并未对他人造成、或者说必然造成生命威胁,而列车管理方则对患者采取了危及其生命的不法措施。前者的刺激与后者的反应严重不对称,列车管理者的行为严重过度。因此,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四、谁是主人?“老大”意识和随心所欲导致草菅人命的行为。“我的列车我做主”是这列客车车长的潜意识,因此行为上表现出独断专行和肆意妄为。这种意识并非独此一家。其实,从“公众列车公众做主”,到“公众列车按照制度管理”,再到“一切制度必须服从法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逻辑整体。这个道理不仅适用于交通运输业,也适用于所有的公共服务行业。

五、别无他法?肇事者振振有词地说,患者影响了其他乘客的利益。这不能成为开脱责任的理由。根据当时情形,至少有三种较为合适的办法加以处理:1、由列车上的专任医生或医生旅客(如果有的话)给那位疑患狂躁症者服用或注射镇静剂;2、列车管理方将患者转移至列车其他场所(如厕所、列车员室、行李车厢)并有专人看护;3、列车管理方发现患者行为异常后,当即就近在下一站移交给车站方面送至医院妥善处理。

第三种方案最为可行。令人不解的是,这位列车长和相关责任人非得等到致人死亡后才仓促把尸体交给车站方面。

六、两大原则。关于“患者行为影响到大多数乘客的利益”。大家都知道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与这一原则同时并用的另一重要原则是:尊重和保护少数原则。仅仅强调和实施第一条原则,往往会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正当权利的不法侵害(“文革”中斗“走资派”就是明证)!何况,那位患者当时已不具备有意识的行为能力,而乘客成准强的正确意见和呼吁一直未得到采纳。

七、彰显正义。《男子疑患狂躁症被列车员捆绑一夜死在火车上》这一报道在大众传媒的广为报道和众多网民的迅速而强烈的反应,使我们看到了公众正义的力量!《流浪汉车祸身亡 民政局提起民事诉讼胜诉获赔22万元》这则报道见诸新华网,使公众看到了社会正义和政府正义的力量!

八、四点希望。希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的生命损失得到应有的赔偿;希望有关方面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法制意识;希望类似事件不要重演;希望多一些成准强,乘客成准强,你是好样的,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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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心不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