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番茄花园在美国

有个叫洪磊的程序员因为制作了一个为微软视窗系统软件的增强版,被中国公安带走,不知去向。据称,该案是微软在幕后告发,导致这个年轻人受到如此重的处罚。微软或许财大气粗,谁都让三分。但这个案子根据美国法律却绝对是冤案。按美国人自己的法律,洪磊根本就没有任何过失。

  首先,洪磊的所谓侵权行为开始于2003年,现在是2008年,按美国版权法,版权案必须在发现侵权后三年内起诉,否则过期作废。按美国法律,一个躺在自己权利上睡觉的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个时间是从最初的侵权行为算起,后面的侵权只是第一次侵权的继续。微软过了五年没有行动,它已经完全弃权。不管从 STATUTE OF LIMITATIONS还是LACHES角度看,微软根本无权控告。

  第二,微软的总裁比尔盖茨曾明确允许中国人不花钱使用微软软件。1998年7月,他在财富杂志上说,希望中国人免费用微软软件,让他们上瘾,以占据市场。这种不收费、占领市场的做法是微软最高层的战略决策,实际上是授权中国人免费使用,而达到挤垮对手、垄断市场的目的。很多高科技公司用这种方式谋求发展。盖茨的话既可以作为默许授权(IMPLIED LICENSE),也可以作为ESTOPPEL的依据。因为大家都知道微软总裁的不收钱、占市场的立场,依赖于这个立场,洪磊制作了相关软件让大家用。微软不能出尔反尔,在占领市场后,再对之前为它占领市场做出巨大贡献的人进行恩将仇报。

  第三,根据一个中国人公司控告美国SYMANTEC公司侵权的案例,微软的侵权从实质上就是不成立的。在那个案子里,SYMANTEC只购买了一个软件许可,却复制了无数份,在全球销售。该软件在运行时还会显示“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信息。但美国联邦法官却判中国人的侵权起诉不成立。其逻辑是,被告获得了一个拷贝的许可,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问题在于许可的范围。因为(1)中国人不能证明SYMANTEC看到了那句“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信息;(2)即使中国人能证明被告看到了那个信息,也不能证明被告同意了那个限制。因此中国人无法证明SYMANTEC超越了许可范围而构成侵权。相关案例请看 NETBULA, LLC v. SYMANTEC CORPORATION, 516 F. Supp.2d 1137, 1152 , aff'd, 306 F.3d 17 )。

  洪磊的情况与SYMANTEC的情况很类似,洪磊获得了一个正版软件,因此他是有许可权的,微软必须证明洪磊的行为超过了许可权范围。但微软不能证明洪磊阅读了微软的版权限制,因为洪磊增强版的制造过程根本不需要阅读任何版权许可限制;即使微软能证明洪磊阅读了相关版权限制,也无法证明洪磊同意了那些限制。事实表明,洪磊根本就没有同意那些限制。按照上述SYMANTEC案例,洪磊的行为完全符合美国版权法精神,是合法的。

  微软连民事起诉的依据都没有,却导致洪磊被刑事逮捕,这是为什么?对美国人的双重标准,中国有必要屈服吗?


用户系统信息:Mozilla/5.0 (Windows; U; Windows NT 5.1; en-US) AppleWebKit/525.13 (KHTML, like Gecko) Chrome/0.2.149.27 Safari/5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