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巨额索赔的背后折射商业伦理缺位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电影《天下无贼》里的“名言”,似乎预言了商业竞争对手之间对人才的争夺,所付出的代价将是昂贵的。
富士康VS比亚迪
2007年6月11日,台资手机代工巨头富士康国际控股发布公告,称旗下2家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同时在香港以盗取商业机密为由,将大陆民营企业比亚迪告上了法庭,索偿金额超过50亿港元。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过去的二三年内,大约有400多名员工陆续离开富士康到其竞争对手比亚迪工作,而且是不同级别的员工成体系、大规模地跳槽。而同期,比亚迪在手机代工制造业务方面,却获得了令人不可思议的飞速增长。比亚迪2006年年报显示,整个集团去年收入达到129亿元,税前利润14.28亿元。其中,手机业务销售收入达到51亿元,利润9亿元。
富士康管理层不由得紧张起来。
2006年8月31日,富士康在深圳以侵害商业技术秘密控告两名前员工及比亚迪,要求法院判比亚迪立即停止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柳相军与司少青系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职员,两人早间跳槽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以侵害商业技术秘密向上述被告索赔金额高达7000万元。
就在上述官司尚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6月11日,富士康再次将比亚迪告上了法庭,而这一次,起诉地点选择在了香港,有律师猜测,富士康是有意避开内地的法律体系。
据富士康公告,比亚迪在2003年开始挖富士康墙脚,2005年有多名富士康高管转投比亚迪,并且没有信守富士康的员工保密协议,把多份保密文件带走,在比亚迪制定了与富士康相似的生产流程,令富士康损失了人民币51.3亿元的生意。
华为VS沪科
无独有偶。
2003年8月21日,国内某家网站率先于国内披露了关于3名前华为员工因涉嫌泄密遭拘捕的消息,或许是因为华为卷入旋涡当中,令整个事件变得更值得探究。究竟是简单的商业纠纷还是员工窃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
涉案的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前均为华为公司员工,均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2001年,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分别以个人求学、家庭为由申请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在辞职不到3个月后,就汇集上海,以王志骏、刘宁为股东,投资50万元成立了与华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海沪科公司,并从华为挖走了掌握光网络系列产品各关键核心技术的20多位研发人员。
王志骏、刘宁的沪科公司盗窃华为商业秘密开发的光网络已对华为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2002年,沪科开发的与华为相同的产品,由国内一家电信设备制造商生产后,已销售到黑龙江、吉林、重庆等地,获利700余万元。同年10月,这家公司终止与沪科公司的合作。其后,沪科又将该技术和少量资产整体出售给UT斯达康公司,获得了200万人民币以及分三年获得UT斯达康公司价值为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即合同签署时600万美元,第二年600万美元,第三年达到1亿美元销售额时300万美元。
2005年这起曾在全国IT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华为公司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终于尘埃落定。深圳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4年12月做出的一审有罪判决,3名高学历的IT界科技精英,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分别在牢房里度过两到三年。
微软VS Google
同样令老东家无比激动和愤怒的还有微软的前员工李开复博士。2005年7月,当全球搜索巨头Google对外宣布,原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将负责Google中国研发中心的运营,并出任中国区总裁时,微软几乎是立刻就向美国华盛顿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和李开复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要求法院阻止与限制Google与李开复的行为,并获得经济赔偿。随后Google在加州反诉微软,要求法官宣布微软与李开复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7月末,华盛顿州高等法院法官史蒂文发布禁令,禁止李开复在9月6日前在Google从事网络和桌面搜索技术方面的相关的工作;
9月14日,华盛顿州金县高等法院法官冈萨雷斯就李开复案做出裁决:李开复可以立即 为Google工作,但工作范围将受到限制。冈萨雷斯表示,微软同李开复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真实有效,因此李开复在Google工作不能涉及他以前在微软 参与开发的产品、服务和项目,其中包括与语音、自然语言和搜索技术有关等方面的工作,这一禁令在明年1月的庭审之前有效。他同时称,李开复筹备成立 Google中国研发中心并不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但他只能负责在中国招聘人才,而不能制定预算、薪酬标准或者确定Google在中国的研究方向;
9月底,李开复飞抵北京就任Google中国区总裁,并启动全国各大高校巡讲,为Google在华大规模人才招聘活动作势;
2005年12月,Google与微软发表声明,宣布双方已在美国就李开复跳槽案达成非公开协议,协议具体条款保密,双方同意不会对媒体就协议的任何问题做出任何其他声明。双方声明中称,涉案三方对此次和解表示满意。在声明末尾,Google与微软均称“我们对此协议的条款内容表示高兴”。
专家热议
因担心人才流失造成的商业机密泄露的问题近年来日益凸显,诉诸法律解决争议的案例也频频上演。
富士康诉比亚迪案,因涉及台资企业与大陆民营企业的矛盾,已经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一些策略研究机构也对此案表示了强烈的关注。
2007年6月21日,由互联网实验室组织的中国IT25年大型专题活动之“中国IT直面企业不正当竞争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面对近年来企业之间不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为促进中国IT产业的健康发展,给企业正常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法律环境,专家们呼吁建立健康健全商业伦理。
与会专家学者针对IT领域的企业不正当竞争问题,专家认为目前企业之间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突出的表现在一个企业利用高额的回报利诱其他企业的员工,并从其身上获得价值不菲的商业机密。这不仅仅是违背了商业伦理,更是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劳动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会上,博客网董事长方兴东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们目前对企业之间的恶性侵权还缺乏足够的重视,像挖人、商业间谍等,这些行为破坏了竞争规则,违背了商业伦理。企业侵权,是为了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侵害了知识产权。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竞争规则,没有明细的商业规则,对权利人、对国家来说都会受影响。我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正确的道路和短期内中国知识产权的首要战略目标不是简单的保护问题,而是怎么帮助中国企业在商业伦理的框架内合情合法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的问题”。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则从追究企业法人责任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于商业机密保护来讲,还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很多企业的员工跳槽,被别的公司挖走,这样的行为涉及到第三方企业问题。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第三人或者挖别的企业员工的人,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对第三人没有严厉的制裁,寄希望于有好的商业道德,这是不可能的。”
北京政法大学成晓霞教授则认为,不正当竞争扰乱的是市场正常的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行政管理的法律。目前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个人行为的,但作为一个企业,有目的的从竞争对手那里挖人,把别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拿过来,我认为这个企业应该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成晓霞说:“对于目前在我们国家市场经济范围内,在企业当中建立起商业伦理,在短时间内我个人持悲观态度。怎么办?我个人提出这样一个建议:除了用相关的法律来维护外,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建立行业机制和行业内部的自律制度”。
面对日趋严重的企业不正当竞争问题,更多的企业专家、学者以及资深的法律顾问均一致表示,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的公平竞争,坚决抵制不公平竞争,确保类似富士康起诉比亚迪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少。这样IT产业才能建立健康健全的商业伦理,才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勇于创新。

最后编辑2007-07-13 15:27:43.733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