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凯力:手机漫游费已成垄断暴利的重要手段

阚凯力:手机漫游费已成垄断暴利的重要手段


  北京邮电大学 信息产业政策与发展研究所 阚凯力
  在我的《移动漫游费必须强制性取消》一文发表后,一些读者提出了疑问:难道手机漫游就真的没有成本吗?如果没有成本,那么手机漫游费又是怎样产生的,现在又为什么必须取消?对于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详细予以回答。
  漫游费成本基本为零
  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漫游手机。例如,一个在贵州注册的手机来到北京,就向北京的移动网络要求服务。北京的网络看到这个手机号不是自己的,就向贵州的网络询问;而贵州的网络在自动查询后,也只需要自动回复即可。最后,北京会把一段时期后(或手机离开北京后)的计费信息传送给贵州,作为贵州向用户收取费用的依据,如此而已。由此可见,手机建立漫游的全过程,不过是在北京(漫游地)和贵州(注册地)之间,传送几个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比普通电子邮件还简单的信息而已。此后,这个手机在北京拨打北京本地的电话时,仅仅通过北京的移动网络就把电话接通了。这是因为在手机建立漫游时,北京的网络已经接到过贵州方面“可以提供服务”的回复,不需要为这次通话再与贵州发生任何联系。换句话说,这个在北京漫游的贵州手机,在拨打北京本地的电话时,与在北京注册的手机没有任何区别。由此可见,手机漫游的成本仅仅是为建立漫游而传送的几个信息而已,与高达每分钟二角的漫游费比较几乎为零,所以漫游费完全是对外地手机的“歧视性收费”。
  有些消费者把手机漫游想当然地与长途通话联系在一起,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如上所述,在建立漫游后,贵州的手机在北京使用,就与北京当地的手机没有区别,与北京当地的电话通话不应该发生任何长途成本和费用。当然,如果这个手机接听贵州的来电,也与北京本地的手机一样,发生了长途通话,所以会有长途费用。同时,因为在贵州拨打电话的人不知道手机已经到了北京,所以这部分长途费用将由漫游到北京的机主承担。但是,这与这个手机在北京当地通话时也要收取的漫游费完全没有关系,二者不可混淆。
  还有一些人认为,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各个省公司都是独立核算单位,一个省的用户漫游到了另外一个省,使这个省的收入减少并与其它省结算。这些人认为由此发生了结算成本,并以此作为收取漫游费的根据,这是完全错误的。既然这移动和联通都是全国性的公司,其内部以省为单位互相结算,就完全是他们管理的内部问题,与企业外的消费者无关。既然“肉”已经“烂在锅里”了,就完全没有理由以此迫使消费者为其内部管理体制的缺陷额外“买单”。
  更有一些业内人士甚至提出,手机要在不同的基站之间切换,所以移动通信的交换系统比固定电话复杂,并以此作为收取漫游费的依据,这完全是有意偷换概念。众所周知,移动通信的本质就是“移动”,即使在本地使用,也必须随时在不同基站之间切换。所以,移动通信的交换成本已经完全包含在本地通话费中了,与不同省市、地区之间的漫游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例如,我国的“小灵通”可以在本地移动(在不同的基站之间切换),但不能到外地漫游,根本没有“漫游费”之说。所以,以移动交换的复杂性作为收取“漫游费”的根据,纯属无稽之谈。
  漫游费的由来
  我国的国内漫游费源自九十年代,是典型的“中国特色”,至今还没有听说世界上其它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有类似的作法。
  首先,当时我国的移动通信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东西部地区的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发展较快,用户密集,所以设备利用率高,单位通话成本低;而西部地区则发展滞后,用户稀少,所以设备利用率低,单位成本较高。同时,当时联通公司的竞争集中在东部地区,所以在低成本的条件下,东部地区有可能实现比西部更低的资费。这样,为了保证西部地区的移动通信企业可以取得适合当地较高成本的收入,就必须防止东部地区的手机大规模地在西部地区长期使用。
  第二,当时的手机是“大款”的象征,远远没有达到普及的程度。所以,为了尽快发展我国的移动通信事业,在充分告知并自愿的前提下,当时对“大哥大”适当多收取一些费用也是可以接受的。
  正是出于这两个原因,在明知手机漫游没有成本的情况下,我国在九十年代对于跨地区使用的手机设立了类似于关税性质的“漫游费”。其目的,就是为了人为地隔离不同地区的市场,对西部地区移动通信公司的收入予以保护,使他们可以较快地积累资金、发展网络。
  但是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业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首先,我国的移动通信事业已经取得了高度的发展,建成了全世界规模最大、质量最好的网络。第二,我国手机用户的数量已经超过四亿,移动通信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通信手段。第三,2002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全国最后一个地区(西藏)实现了盈利,充分说明对西部地区的保护已经没有必要。第四,中国移动几年来的税后净利润都高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远远高出世界上任何电信运营商,已经成为行政垄断保护下的暴利行业。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我国移动通信事业的首要问题,取消漫游费的条件已经成熟而且成为必要。
  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产业部在2005年9月规定对手机漫游费实行“上限管制”,准降不准升,鼓励取消。但是这时,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这二个特大型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大权已经掌握在只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大作强”的国资委手里。所以,就像面对一个没有权力对违章司机开罚单的警察一样,移动通信企业对信产部的规定完全可以置若罔闻、置之不理。
  漫游费已经成为垄断暴利的重要手段
  移动通信公司在漫游费问题上之所以寸步不让,就是因为它已经成为他们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
  首先,在90年代为了保护西部地区发展而设立的漫游费,现在已经走向反面,变成了保护东部地区高资费和暴利的“开瓶费”。众所周知,我国的现状是高成本地区的手机资费低,而低成本地区的资费高,甚至往往高出几倍。既然五年前中国移动在高成本的西藏地区都有盈利,我们就可以想象他们在北京等低成本、高资费地区的利润会达到何种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为什么低资费地区的手机不能够拿到北京等地长期使用,对这里的高资费产生竞争?关键就在于每分钟二角的漫游费。它像“关税”一样,使外地手机不能在高资费地区长期使用,起到了隔离市场的作用。这样,在国资委禁止“价格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政策下,各地的移动和联通二家“双寡头”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勾结串谋、操纵市场,其高资费和暴利就“堂而皇之”地避免了任何挑战。
  从短信业务的反面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漫游费对高资费的保护。因为短信没有漫游费的“关税保护”,所以近年有大量的“外地卡进京”。许多学生购买了外地的短信套餐,享受着比北京低得多的资费水平。这必然在北京等地的短信市场形成强有力的竞争,是短信资费近年来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想象,如果手机通话的漫游费也取消了,各地“双寡头”的垄断局面就会从根本上被打破,全国各地都会形成本地和外地的几十个移动运营商充分竞争的局面,高资费地区的手机费必然实质性地大幅度降低。
  由此可见,漫游费的首要作用就是保护了许多地区的高资费。这些地区的全体手机用户,即使在本地使用手机,也每时每刻都在身受其害,而绝不仅仅到外地漫游时才如此。必须强调指出,这些地区大量用不起手机的低端消费者,更是漫游费的最大受害者。许多在北京的外地农民工普遍反映,他们在家乡可以用得起手机,但是到北京资费太高就用不起了。由此可见,漫游费这一“关税壁垒”已经成为我国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障碍。
  第二,与饭店基本上收不到的“开瓶费”不同,移动运营商从几乎没有成本的漫游费上却获得了大量的利润。这是因为,总是有大量消费者漫游到外地。这时,只要他继续使用原来的手机号,就已经被这个运营商“锁定”,失去了任何选择权,只能被迫接受运营商的垄断,缴纳高额的漫游费。
  不仅如此,用户到外地后,在原来所在地的套餐也就不再适用,通话费要按照每分钟四角或六角的标准收取。再加上每分钟二角的漫游费,其“漫游通话费”就高达六角或八角,难怪这次出席“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们纷纷表示“一到外地就用不起手机”了。但是如上所述,手机在外地建立漫游后,就与本地手机没有区别。我国目前的普遍状况是,高成本地区资费低,而低成本地区资费高。所以,如果手机注册地是高成本地区,其较低的资费在注册地尚且能够盈利,漫游到低成本地区后,其盈利空间应该更大。反之,如果手机注册地是高资费地区,它漫游到低资费地区的盈利空间也应该更大。由此可见,这种“注册地套餐不再适用”的规定,完全是对消费者的垄断压榨行为,也必须撤消。
  漫游费必须强制性取消
  目前我国电信业讨论的一大热门话题就是运营商重组。但是,现在媒体所报道的“四合二”、“六合三”、“三加二”、“三加一”等等各种方案,都不过是为了平衡各个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充分有效竞争都没有根本的作用。反之,如果取消了漫游费,就从实质上撤消了不同地区之间的保护壁垒,成为一个全国性的“自由贸易区”。这样,我国各地将立即出现本地和外地几十家移动运营商竞争的局面,不但使任何暴利资费没有容身之地,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可以大大降低移动运营商高达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暴利,有效扭转中国移动“一家独大”的不平衡局面。
  毫无疑问,移动运营商对取消漫游费的后果十分清楚。正因为如此,在2005年信息产业部出台了漫游费“准降不准升、鼓励取消”的“上限管制”政策后,他们对此一直置之不理。最近,在漫游费问题开始引起社会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出提案之后,他们也仅仅开始提出一些表面上“降低漫游费”的“优惠套餐”。其目的,都是最大限度地保留漫游费这一“关税壁垒”,以此继续分割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继续对消费者执行“三类价格歧视”,千方百计地避免充分而有效的竞争。
  因此,移动运营商对漫游费提出的任何“优惠套餐”都是不可接受的,手机漫游费必须强制性限期取消。
最后编辑2007-04-21 03: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