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交通肇事致受害者残疾后逃逸至今仍逍遥法外
我的爸爸叫吴泳毅,妈妈叫王凤华,现居住在天津市南开区,夫妻二人均为多年下岗,失业人员,事发之前我们一家在天津市河西区文静里小区,经营一家小吃店维持一家的生活.
2005年12月16日(星期五)的凌晨4点25分,在爸妈二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去店里的路上,当他们在慢车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到复康路八里台立交桥上时,被身后面一辆高速行驶的小轿车追尾,爸妈二人被撞的腾空飞了起来,砸在了汽车后风挡玻璃和后备箱上,然后掉在地上,摩托车也被撞到了立交桥的护墙上,在爸爸躺在地上还没有完全明白怎么回事时,看到撞他们的小轿车在滑行带前方三十米左右是停住稍微迟疑了一下,又猛的调转车头逆道高速朝躺在地上的他们俩直冲过来.爸爸是一个有着二十多年驾龄的驾驶员,凭经验他立即反应到肇事者想不留活口的目的,就立即站了起来,拖着被撞伤的腿蹦着跑到了立交桥的护栏边.肇事车在看到灭口不成的情况下,从我妈妈的身边驶了过去,肇事车行驶到立交桥下时左转由西向东逃逸,爸爸在桥上看着肇事车的尾部牌照号码拨打的110报警电话,然后他又拨打120电话请求医疗救援,在爸爸蹦着走到躺在地上的妻子跟前询问和安慰她的时候,发现在她身旁有肇事车辆被撞下的前牌照,这时110民警赶到并封锁了事故现场,爸爸将肇事车的牌照交给了民警并向民警介绍事故的发生经过,这时120急救车赶到,将爸妈二人送到了天津市一中心医院进行急救.
经过交警几天的艰苦努力侦查,终于在驻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某部队,找到了肇事逃逸的现役军人张某,张某本人对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在治疗过程中,病情诊断及交通队对事故的认定如下:
1) 2005年12月30日交警队对此事故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对王凤华诊断结论:⑴.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⑵.左双踝骨折(旋后外旋型)⑶.左第一跖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⑷.左跟骨骨折⑸.左足舟骨骨折⑹.左骰骨骨折⑺.左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⑻.顶部皮肤切割伤⑼.双颧部皮肤挫伤⑽.左耳撕裂伤⑾.左侧6、7、8肋骨骨折⑿.脾破裂
3) 2005年12月31日天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王凤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4) 天津市残疾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王凤华为三级伤残.
5) 天津市一中心医院对吴泳毅诊断结论:1.左双踝骨折,2.头顶头皮切割伤.
6) 2006年1月17日交警队将张某的刑事案卷移交到驻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某部队.
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有交通肇事逃逸罪致重伤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事发至今肇事者未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受害者多次逐级上访,部队领导至今对受害人不闻不问,不予理睬.
无助的受害者:
请求善良的人们给予精神和舆论上的支持!
热烈祝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9周年!
受害人: 吴泳毅 王凤华
联系电话:(0)1390201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