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眼保姆”治近视效果好!是真的吗?
W先生一进【法律咨询室】的门,就指着手中一份“眼保姆”宣传单,问工作人员……
据W先生介绍,为治疗他孩子的近视,他专程从西郊三桥镇赶到位于西五路26号的西安眼保姆护眼中心咨询。
听该中心工作人员说,戴“眼保姆”15分钟,孩子的视力可马上提高“二行”!但这仅为暂时性效果,若要巩固,还需购买“眼保姆”做进一步的治疗,该中心为青少年近视患者提供了3套治疗方案。
第一种治疗方案:视力(0.1~0.5)价格为1200多元;
第二种治疗方案:视力(0.6~0.8)价格为1000多元;
第三种治疗方案:视力(0.9~1.5)价格为730多元。
W先生的孩子视力为0.6,该中心工作人员推荐第二种治疗方案,并称采取该方案,孩子视力可恢复到1.2!
W先生感到不可思议,怕上当受骗,所以来到【法律咨询室】询问……
从W先生提供的宣传单来看,系西安眼保姆护眼中心自制的宣传单,上面印有:新一代青少年近视治疗仪“眼保姆”;有关文号:冀药管械(准)字2003第2260026、陕医械广审(文)200400610(备)。
宣传单中有这样的诱人的描述
“‘眼保姆’青少年近视治疗仪,首次把生物全息理论用于近视治疗,大量临床表明,对解除近视内外因、治疗近视提高视力效果显著……”;
“使用‘眼保姆’……针对近视的内外因同步治疗,使视力迅速恢复、提高……完成了治防近视的革命性突破……在治疗时还能够发出脑α波,及时解除脑疲劳,使孩子神清气爽,快速恢复最佳学习状态,提高学习效率,提高学习成绩。”;
“……眼保姆护眼中心以‘科学治疗……’为宗旨,由资深的眼科专家提供个性化治疗方案……在该中心接受治疗的每一位青少年近视患者,均可建立护眼档案,由中心专业人员跟踪服务,直至孩子的眼睛完全康复。”
“荣誉:中国中医药学会监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全国学生近视防治工作专家指导小组评审通过;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荐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
“适应症、疗程及疗效:适用于青少年假性近视、混合性近视的治疗,阻止中、高度近视的进一步发展,及神经衰弱引起的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减退、脑疲劳等症状的缓解,能迅速解除眼疲劳,对预防青少年近视的发生及治疗有明显的作用……轻度近视1~3个月可恢复正常;中度近视3~6个月基本可摘掉眼镜;高度近视5~6个月可达到理想状态……”


图二“眼保姆”宣传单
“这份《家用视力监测表》字母大小不正常!”
当【法律咨询室】工作人员看到“眼保姆”宣传单背面印制的《家用视力监测表》(距离三米测试,以下简称《“眼保姆”视力监测表》)时,职业习惯使其联想到W先生刚才提到西安眼保姆护眼中心工作人员说,戴“眼保姆”15分钟,孩子的视力可马上提高“二行”!……
工作人员立即从资料库中调出标准《家用视力监测表》(距离三米测试,以下简称《“标准”视力监测表》),并与《“眼保姆”视力监测表》放到一起比较,西安眼保姆护眼中心工作人员所说,戴“眼保姆”15分钟,孩子的视力可马上提高“二行”的神奇疗效便被戳穿了!
原来,《“眼保姆”视力监测表》在表中字母大小上做了手脚,即该表字母比《“标准”视力监测表》同一行字母大一圈半!也就是说,当您在《“标准”家用视力监测表》测得视力为0.2,戴“眼保姆”15分钟,再用《“眼保姆”视力监测表》测得视力马上为0.4!

左图《“标准”视力监测表》
右图《“眼保姆”视力监测表》
“多亏没买!”W先生有些后怕,“违规宣传、夸大疗效‘眼保姆’治近视,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他又问【法律咨询室】工作人员。
点评
西安眼保姆护眼中心所售新一代青少年近视治疗仪“眼保姆”广告宣传:
1、“戴‘眼保姆’15分钟,孩子的视力可马上提高“二行,实则在‘视力监测表’字母大小上做文章”;
2、“‘眼保姆’首次把生物全息理论用于近视治疗,大量临床表明,对解除近视内外因、治疗近视提高视力效果显著……”;
3、“使用‘眼保姆’……针对近视的内外因同步治疗,使视力迅速恢复、提高……完成了治防近视的革命性突破……;
4、“荣誉:中国中医药学会监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全国学生近视防治工作专家指导小组评审通过;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荐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
5、“适应症、疗程及疗效:适用于青少年假性近视、混合性近视的治疗,阻止中、高度近视的进一步发展,及神经衰弱引起的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减退、脑疲劳等症状的缓解,能迅速解除眼疲劳,对预防青少年近视的发生及治疗有明显的作用……轻度近视1~3个月可恢复正常;中度近视3~6个月基本可摘掉眼镜;高度近视5~6个月可达到理想状态……”
以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性质恶劣,对消费者已构成欺诈!
希望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对此事予以关注,给消费者一个说法!
有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
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