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人权————————

民事起诉状
  原告:涂民生,住南昌县向塘镇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被告:陈显生,魏波,邹国华,张发坤,聂桂芳,住南昌市江西省精神病医院宿舍。杨剑飞,王永珏,住南昌县向塘镇赣西地质调查大队。张仲芳,住南昌县向塘镇派出所。
  诉讼请求:1 被告承担诉讼费。2 赔偿精神和身体伤害及误工费35262元。
  事实与理由:
  2002年4月28日上午,陈显生,魏波,邹国华在赣西地质调查大队会议厅现场没作记录,谈了一些与疾病无关的原告工作的话题后,告诉杨剑飞:对外说某厅长免职了,对内说某处长免职了。并出具一张原告有精神病的证明(其上已注明不作法律依据)。杨剑飞王永珏以此为依据,强行把原告关进精神病医院,时间从2002年4月28日至8月2日,9月2日至27日,长达118天。期间原告父母多次到医院和单位,找到被告要求放人,被告间互相推辞,以需要其它被告同意为由,拒绝放人。原告亦多次声明无病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及离开医院,被告不采纳。
    2004年6月至9月,张仲芳和王永珏以原告在晚上11点打坏他人汽车用柴刀砍人为由,把原告关在精神医院3个多月。原告及父母声明没有被告反映之事要求放人,被告置之不理。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给原告精神和身体造成伤害,违反了《民法通则》第98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提起诉讼。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04年9月,作伪证原告打坏其汽车的人,向原告父亲敲诈500元钱时说:“我就是罗汉,不给钱,就把涂民生关一辈子”。没人看到我打坏他的车,也没人看到他的车坏了,没人知道他的车在哪里修过,是车。)
    法院不立案的内幕:第一次起诉时,法院有人说:杨剑飞知道内幕,不能成为被告,拒绝立案。第二次起诉时,法院说:被告太多,王永珏不能告,拒绝立案。05年9月11日,南昌市市委大接访时,有东湖区法院的人在现场,也没有解决。
    事件的起因:我在企业(我的单位和领导亲信开的)工作,有钱没发,打官司讨债引起的。
    现在公家疯狂大把花钱,雇用四个我不认识的人,装了许多带望远镜的摄像头对着我的窗户和门口,连我上厕所的次数颜色都查看,24小时监视我的行踪。还与我的电脑联机,买了许多带摄像头的手机,随时传看我的电脑屏幕。我打电话,也有人偷听,还叫许多人来一起听,连我手机屏幕上的东西都知道,还当众讲。
  谁拿走了我的人权?四人的其中一人说:“只要廖明和不免掉,我就不怕”。其中一人说:“吴官正在江西时,就是要抓廖明和”。
最后编辑2005-10-20 14: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