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防盗手机侵权案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民间专利誓死维权!
——手机自动报失专利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解文武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305576893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淮海路玉皇二巷45号
第一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 邮编:266101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 海尔通信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青岛市海尔信息产业园
第二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北京大中电器有限公司 邮编:100039
法定代表人:张大中 大中电器公司董事长
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66号长峰假日酒店写字楼4—6层
上诉理由:
上诉人因手机自动报失专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一中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3254号判决,认为一审判决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不符合《北京高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所规定的条件,本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实属不当,特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采用了禁止反悔的原则。一审判决根据上诉人解文武在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对一通审查的意见陈述中记载的关于“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说明,于是认为上诉人“解文武在专利审批阶段,为获取本专利,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侵权诉讼中,解文武主张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系对本专利的变劣,故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同的,该主张是解文武对自己在专利审批阶段陈述的反悔,不应允许。”
由此可见,一审判决未经仔细分析就认为本专利的授权是因为上诉人在一通审查意见陈述中对“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说明。可事实上“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不能对本专利权的授予产生实质性的作用,本专利实质上也不是因为选择了“手机在正常使用状态自动报失”的技术特征才获得授权的。这是因为本专利的主要发明目的是为了实现手机报失,而不是手机在什么状态下报失,手机的正常使用状态还是不正常使用状态仅是对手机报失几率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而不是实现本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因素。纵观上诉人在一通审查时的意见陈述,上诉人提出了3个与对比文件的组合方案的区别特征。“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仅是3个区别特征之一,并非唯一的区别特征,而且也不是对实现报失目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区别特征。因此,即使在一通审查的意见陈述中不提出这一区别特征,也不会影响本专利的授权。进一步说,本专利首先是解决了在不增加或改进通信运营网络的情况下,手机如何自动报失让合法机主能够得知非法用户手机号码的问题,这是本专利的主要发明目的。其次,本专利还解决了如何让手机更有效的报失、让合法机主得知非法用户手机号码的几率能够最大化的问题,这是本专利的次要解决内容,不是本专利的主要发明目的。所以,在本案中,应该首先确定“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是解决了本专利的主要发明目的?还是解决了本专利的次要解决内容?它是否对本专利的授予产生了实质性的作用?然后才能考虑是否可以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并且,在一通审查时,上诉人为了答复审查员的意见,根据审查员所列举的对比文件的发明目的是为了禁止非授权用户使用,也就是让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以避免产生额外的话费;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主要是为了报失。针对这两者发明目的本质上的不同,上诉人仅是对“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作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该解释和说明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没有添加新的技术内容,在修改权利要求时也没有做任何相应的修改、放弃或排除。也就是说“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这一技术特征,从最初的专利申请到实质审查的意见陈述直到最终的专利授权,从头到尾都是一致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本专利权的取得同该解释和说明没有任何实质性关系,并非像一审判决中所说的“解文武系在明确将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排除在本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情形下,才获得了本专利权,”也不是“解文武在本专利审批阶段,为获得本专利,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
所以,一审判决中采用禁止反悔原则不符合《北京高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第2款所规定的“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
由于一审判决采用了禁止反悔原则,于是一审判决认定“非法用户可以正常使用与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是两种效果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不错,这的确是两个不同、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技术方案。可是,这并不是本案要比较的技术特征,本案要比较的技术特征应该是:手机能正常使用且自动报失和手机不能正常使用且自动报失。由于两者之间均存在手机自动报失,所以这两个技术特征则不再是对立的技术特征,而是手机自动报失功效的好与差、手机自动报失几率大与小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对为实现手机自动报失这一主要发明目的而言,这两个技术特征是可以等同的,只不过手机不能正常使用状态自动报失的技术效果明显劣于手机正常使用状态自动报失的技术效果。其实,这一点,海尔的相关人员心里非常清楚,可海尔手机却故意采取不正常使用状态自动报失,其目的不言而喻是有意试图逃避责任。可海尔这样做,一方面是对知识产权的故意亵渎,另一方面还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海尔口口声声宣传彩智星系列手机有“智能防盗”功能,还起了个非常好听的名字“信鸽防丢失手机”。可现实生活中,能有几个非法使用者插入非法用户卡后,看到手机不能正常使用,还会等着手机至少15分钟后自动报失来暴露自己的手机号码!这种“创新”地“借鉴”并利用好的报失方案,故意变相改劣后实施差的报失方案,还四处宣传“具有了这种功能的手机,就如同‘信鸽’一样,无论飞到何处都会回到主人的手中……”,不是明显的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吗?海尔的这种行为,除了能临时饱囊自己的腰包外,对社会大众和技术进步又有什么好处呢?所以,我们的法律不应该支持这种为刻意逃避责任而故意改劣专利技术,致使其产品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优越,却还误导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然而,上诉人在申请专利时,如上所述不仅将解决本专利主要发明目的的手机如何自动报失的技术特征写进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而且将解决本专利次要解决内容的能更好的报失且报失几率更大的技术特征写进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其目的是想一步到位提供最优的手机防盗报失技术方案,并渴望该最优方案的普通实施,减少偷、骗、抢手机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安全防范的改善。于是,上诉人“不务正业”地陷进了专利申请、审查、宣传、推广、维权的迷窟。几年的折腾,上诉人虽然从有良知的手机厂商那里“讨”到了少许专利实施许可费,但却不足以弥补原经营的手机被盗的损失和为推广专利及维权等耗费的支出。现如今,上诉人为“不自量力”且家人反对,但无可奈何地同海尔的这场没有回头路的专利纠纷,不得不彻底停止了原本能够生存发展、可后陷入亏损的手机生意。上诉人不惜抛家弃业起诉海尔,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海尔放弃实施上述改劣技术方案,转而采用本专利报失效果好、报失几率高的技术方案,让手机防盗报失功能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广告宣传中不切实际的吆喝。可是,一审的判决却让上诉人只能独自品尝鸡蛋碰石头后粉身碎骨的滋味。这难道是我们的法律对民间专利人的善意推广及无奈的维权行为,所“馈赠”的“罪有应得”的惩罚!------
为此,上诉人又怎能死心一审未能认真考虑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条件的判决,所以,上诉人不得不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上诉人生产的海尔信鸽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技术特征落入了上诉人已授权专利“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权利保护范围;
2、请求判令第一被上诉人、第二被上诉人停止销售具有“智能防盗”功能的海尔信鸽3100手机。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解文武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