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性骚扰与妇女权益而引起的思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草案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违者将受法律严惩。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不论刑法还是妇女权益保护法里所规定的强奸或性骚扰,都是以保护广大妇女为根本,这点无需置疑,但是由此缺也看出另外一个缺陷。
那么男性的权益谁来保护呢?女性强奸男性或许很多人没有听过,但并不代表没有,我在新疆当兵的时候就见过这样一个案例,三个女性捆绑住一个男性,强行注射性亢奋药物,与她们发生性关系,最后导致那名男性死亡。至于性骚扰,我想更多了吧?尤其那些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比较帅的小伙子,很是容易受到女上司或者女同事的性骚扰。
可是为什么在刑法里没有标明男性如果成为强奸案中的受害者该怎么处理,同样性骚扰也没有提出如何针对男性的骚扰,这是为什么呢?
我认为原因是这样的:
首先,在我们的脑海中所认为的,性行为中受伤害的永远都是女性,女性永远都处于被动地位,这是几千年来儒家道德教育的结果,我们的性思维有问题,生理学家以及一些性教育书籍都强调,合法性行为是男女双方共同的事情,而不是单方面的,但是我们的脑海还是根深蒂固的认为只有男性才能完成性行为。
其次,我们总是认为女性是弱者,连女性自己都认为,不知道从那年开始我们国内也流行女士优先这句话,女士优先这句话原本是欧洲贵族绅士们对女性的一种尊敬,传到国内倒成了女性是弱者,需要保护的思想了,连女性同胞也当仁不让的认为应该让女性优先,因为她们认为她们是弱者,理所当然的应该受到这种待遇,如同公交车上的孕妇老人专座一样,而却忘记了是否应该受到尊重。因为
女士优先和女性优先是有区别的,女性不等于女士。
当然讲这些话没有歧视任何女性的意思,请各位女性和女性权益保护者们先不要乱猜测,也不要生气。因为我的话没有说完呢,请继续向下看:我上面所说的问题实质是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喜欢同情弱者,因此在判定一些事物的时候,总是无意识的偏向弱者,而失去了公平的判断,这是我们的一个固向思维,认为保护弱者是应该的,是对的,既是弱者有错,也是可以同情和原谅的,也可以得到很多人的支持。
这样一来,很多人就抓住人们的这个心理,喜欢把自己放在弱者的地位,希望得到更多的支持和保护,从而击倒他的“强者”对手,强者虽然有理,却失去道,故人云: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里面的道不仅仅值得是道理吧!我们也知道有句明言---真理永远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是我们依旧信奉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道理。
所以劝大家日后不要和比你弱的人去计较去争斗,胜了--胜之不武,输了--很没面子,而弱者却能获得比你大多的好处,胜了--以弱胜强,输了--人之常情。
同样也不要和强者去争斗,因为和强者争斗,你就是弱者,你不论输赢都是一种虚伪狡诈的输赢。还是找一个和你一样的对手吧,这才是旗鼓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