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检验方法
5.1 一般要求及背景边框
打开被测的数字相片文件,目测观察检验,应符合4.1.5、4.1.7的要求。
5.2头像大小及位置
打开被测的数字相片文件,读取相关数据, 应符合4.1.6的要求。
5.3色彩偏差
打开被测的标样数字相片文件,分别读取1~4号灰板及5号色块的颜色值(区域均值),应符合4.2.1要求的取值范围。
5.4灰度偏差
打开被测的标样数字相片文件,分别读取1~4号灰板及5号色块的亮度值(区域均值),应符合4.2.2规定的取值范围。
5.5清晰度
打开被测的标样数字相片文件,通过目测观察扇形放射图案的分辨力,应符合4.2.3的要求。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本标准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运行检验。
6.2型式检验
6.2.1遇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建系统、系统迁移或停用1个月以上恢复工作时;
b) 数字相机或灯光更换品牌型号或大修后再投入使用时;
c) 扫描仪更换品牌型号或大修后再投入使用时;
d) 运行检验数字相片出现与系统性能相关的连续不合格项或标样数字相片出现不合格项时;
e) 上级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f) 其他原因导致系统工作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时。
6.2.2检验抽样
抽取样本数为10张,其中数字相片8张,标样数字相片2张;
6.2.3检验项目
数字相片检验项目为4.1.5、4.1.6、4.1.7,标样数字相片检验项目为4.2.1、4.2.2、4.2.3。
6.2.4判定
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6.3运行检验
6.3.1数码照相系统或扫描系统运行过程中,输出的相片应进行运行检验。
6.3.2一般要求、背景边框及头像比例检验项目按4.1.5、4.1.6、4.1.7,逐张检验,任何一项不符合,则判为不合格, 不合格率超过5%时,应实施型式检验;
6.3.2系统运行期间,定期照标样数字相片1张,按4.2.1、4.2.2、4.2.3项目检验,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则判批不合格,应实施型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