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律
或者在科学一切原理之中最普遍,最确定的,就是因果律了。这项观念,曾经在哲论述中经过广泛辩论,论到其可能有的神上的意义,但是在个人经验中及实验科学界里都普遍被接受。
于因果律哲上精细的辩论,需要特别的教育背景。没有这项专长的人,要去鉴赏或衡量它,也感到厌烦。这种术上的辩论超越了本书所讨论的科学及人类经验上实用的意义。
既然上帝确实存在,就十分不可能,祂会使祂存在的凭据如此困难,必须哲专家才能分辨,或需要盲目的信才能领受它的益处。使徒彼得受圣灵感动写道:『有人问你们心中盼望的缘由,就要常作准备,以温柔、敬畏的心回答各人(希腊文原文为基督教信仰辩护)。』彼前3:15这项劝勉不是给有问的人的,而是写给所有信徒的命令。因此,证据必须对所有『心中尊主为圣,』以『温柔,敬畏』的心去研究,作见证的人,真实而明白。基督徒不应该无知,也不应该自大。但是重感情的宗教偏向一边,重理智的宗教则偏向另一边。心与脑必须一同参与,不彼此反对,但彼此相携。
因果律最能充分满足这项免于偏激的需要。艰深的科学与人的日常经验,都在其架构之下。其一向脑说话,另一个向心灵说话,但二者都讲说因果律,二者都最终领人到上帝那里。
在日常经验中,人凭直觉知道,事情不是孤立发生的。每一件事都可追溯到在它前面,实际使它发生的另一件事。我们可以发出这样有关因果的问题,如:『这事是如何发生的?』『是甚么原因?』『这从那儿来?』『这何时开始?』或更决断地问:『这事为何发生?』我们想找出事情的原因时,就发现永远没有完结的时候。事情的原因本身又是为更早的原因所造成,并继续下去。最终我们就必须面对那不再有原因的第一因的可能性。
这种情形在严格的科学逻辑中也相同。科学实验就是要想将因果联结起来,若可能,就用数的公式。比如说,若某一数量的A,与某一数量的B结合,就会产制出某一数量的C。人若是用同样的因素重复同样的试验,就会得到同样的结果。
因果的逻辑又再可以藉联锁效果,及其一联串的因,在时间中往后推。人再一次必须面临无穷的第二因链环,否则,最后,就面临那主因,不再有因的第一因。
至于『因』的精确定义,讲得最好的,就是十九世纪的护教者罗武C. A. Row:『因预先存在,不仅具有造成原先不存在之事物的能力,且实际造成其存在。』注十三我们在物质及精神领域中所熟习的每一样事物都可以视为果,或视为因。每一个因本身又是某一先在的因的果。『无论甚么果存在,都是存在于正在或潜在的因中。否则,它就必须自己造成自己,而那是荒诞。不然就必须有其它的因解说那原来在因中不实际存在,或潜在的东西。』注十四
若有人反对使用神家所下的定义,请听听一位现代最伟大的科学哲家,伦敦大前科学历史与科学方法系主任伍尔凤Abrahum Wolf的讨论:『除了在一 个极端的相信魔术的人,及另一个极端持完全怀疑态度的人之外,人通常都明白地承认或默认,每一件事必事出有因,并相信同样的因必产生同样的果。这项认定一般称为当然的公理,或宇宙的因果律。』注十五
一些有问的人,曾仔细考虑这样的定义,认为它是神人同形的说法。他们说,自然现象应该单纯地用实验中观察到的次序,而不是用因果去描述。但是,伍尔凤却指出这种说法的误谬:
『将人类任何主动努力或被动受激动的经验感觉投射到非生命现象各种造成的次序之中,诚然有些夸张。但是,这却不能构成将因果律完全废除的理由。废除了因果律,推演下去,其最后唯一能有的结论是,建立这世界为各种独立的神迹所构成的世界观--一种比用以矫正此项误谬的神人同形论更不合理的观念。若是缺少了对一连串事物不仅依次发生,并且从而发生的想法,那物质与能的保存原理就会完全失去意义。其实,仅用次序律,只在最后没有其它办法,能够用之以指出其间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有意义。』注十六 那享有盛名的科学方法,其基础正是这因果律--果在因中,与因同类,并且,同样的因会产生同样的果。甚至那出名的『不定原理』principle of indeterminacy也牵涉到以统计方式表达的因果律。若是因果关系停止存在,现代所谓的科学就变成完全不可能了。 就算因果律是一个普遍的定律,适用于一切科学及一切人的经验,仍不能明显指出上帝的存在。实际的情形是,许多想推翻圣经基督教超自然方面的努力,也正是使用这同一因果律。比如『科学决定论』philosophy of scientific determinism曾被用来证明圣经中的神迹为假。这种理论错失了重点。神迹的发生并不与因果律相抵触,只是诉诸于一个更高的因,一个可以充分造成神迹的因罢了。
因果律不仅不推翻超自然的可能性,反而为一位有位格的全能的上帝的存在提供了强有力的见证。正如以上所述,这因果律不可避免的领人在以下二者之中作选择:(1)一个没有主因的无穷的链,(2)一个后面不再有原因的所有原因的主因。
虽然要有力地证明后者为真,也是不可能。但从所有的逻辑上说,及从经验说,它是更使人满意的一种。一条无主因的无穷的链,完全无法理解,作为对实体的描述,是无法令人的心智获得安息的。而且,这项有限链环之无穷的链本身,也可被视为果。既然这链的每一部分是一个有限的果,整个的链本身就是一个复合的果。但是因为链环的数目是无穷的,它的因也必是无穷的。更有进者,因为从因到果的过程之中,总有损失注十七,这链中每一环都比其后的环大。这样,最终,在这无主因的无穷的链中,就必须追溯到一个在本质上是无穷的非主因。又因为没有甚么比无限更为无限,这最终的就必须是主因-即无限的第一因。
结果实际上并无两种选择。若因果律如同现在的情况一样适用于整个宇宙,这宇宙就必须有一个其后不再有原因的伟大的第一因。这第一因必须有足够的能力产生这个宇宙,及产生及解释宇宙中的每一样事物。
而那唯一具有这种足够能力的第一因,乃是圣经中的上帝。那就是说,这第一因必须是无穷的,永恒的,全能的,(由于无限时间,空间,及在空间各处及所有时间里各种能与物质现象,如此要求)。由于其伟大的果--宇宙中--,有生命,意识,意志,及智能,这第一因也必须是活的,有知觉的,有意志的,全知的。同样的,这公义观念的第一因,--及一般对公义比不义好的认知--也必须是一个道德上的第一因。从因果律的原则说,这美,义,爱,灵性,及其它素质的第一因,(这一切虽属抽象,但都是这个宇宙中的果),也必须是一个美的,义的,属灵的,爱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