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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谈天下] 对胡斌飙车案判决的质疑

对胡斌飙车案判决的质疑

胡斌飙车案结果早就出来了,交通肇事罪,判刑三年。一时间,舆论大哗,大都是愤愤不平。而那边厢,胡斌的老妈已经哭成泪人,还一个劲儿地说着判决“太不公平了”。我无意认定平日里的胡斌就是个恶棍,但如此恶劣的飙车,即使按照后来官方的“专家”测定的84-101码这样奇怪的打了折扣的数据,他都已经超速一倍,而致人惨死,三年是很便宜他了,但他的母亲何以还在那里喊什么“太不公平了”呢?因为他们明面上赔了一百多万给谭卓的家人?还是因为他们私下里打点各方面的花费,因而感到花了大价钱没有买个缓期,而感到心态失衡?不说了,无论怎样,一个母亲的爱子之心,还是可以理解的。
在此案件里,我印象最深的,还不是撞死人本身,而是杭州交警大队副队长王建国在还没有经过认真调查,就单凭与胡斌一起飙车的那些人和他本人的说法,就在第二天早晨面对公众记者,宣称胡斌开车时速为“七十码”。一时间,在网络上,“七十码”或“欺实马”迅速成为高频率用词。这个王建国毫无专业素养的表现,只怕并非对于交通规则和车辆肇事的不了解,而是有意偏袒和包庇之举。这个副大队长现在为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下文,这并不奇怪。
但我却始终都忘不了这个人和他的那张信誓旦旦的脸。他是比胡斌要危险得多的人物。很简单,让这样不负责任、毫无专业精神和志业道德的人管理一个如此大的城市的交通,只能意味着整个管理系统的糜烂。特别是,他这样的行径,竟然丝毫都没有受到惩罚,那更能说明系统的问题,整个系统的糜烂远比一个个案要危险得多。
在我的头脑中,常常闪着一个速度计的指针,那是一个网友画的漫画,似乎就叫“欺实马”,我忘记出处了,但那个指针的根部指向120码以上,而指针的尖端部分却被硬生生地被弯曲到七十码之处。看着这样绝妙的讽刺杰作,真不知道我们是应该为国人如此活跃而充满正义意识的创造力,感到高兴,还是为“欺实马”感到悲哀?
回到审判上来,我不懂法律,但从人之常情来看,从逻辑上来看,毫无疑问,这个判决是存在问题的。我会把在网上看到的审判长潘波解释何以不判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附在下面。我无意在这些问题上纠缠。我只想说,这些法官判案,就如同现在有些蒙古大夫,或者就像一个葫芦官,当然,也很像刚才提到的那位王建国,良心都被狗吃了。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胡斌的车是经过私自改装的,这是连警方都不得不承认的事实。另外,在警方的记录里,他有多次超速飙车的违章记录。这样的混蛋东西还能一次次逃过警方的处罚,还能扬扬得意地继续飙车,只能找杭州交警大队如王建国之流的货色去问责了。交警一方该在事件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过,我们知道问了也是白问,不会有人去问责。但撇开交警部门不说,问题是对这样一个屡屡违反交通道路法的司机,法官难道就不知道需要罪加一等?
我的另外一个疑问就是,法庭的对案情的说明,似乎明显偏袒罪犯胡斌。这个大家只要读读我附在后面的两则新闻报道,就可以很清楚地了解。读来都觉得可笑。
最后的一个疑问,最近屡屡出现政府工作人员或者一些商人醉酒驾车肇事的惨剧,而如果依照现行的法律,都可以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来判决。而在这个飙车案子中,被官方和媒体屡屡提起的,就是肇事方已经赔偿死者家属100多万,仿佛是说,只要有钱,就可以减轻这些人的罪责。若是如此,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对于这些人来说,违法超速飙车、违法醉酒驾车撞死人,只不过是蹲上短短两年班房,消财免灾就可以了?而对于许霆之类的普通民众,却要因为银行机器存在问题引发的恶意取款,竟然被法庭直接判处无期徒刑。若不是网民的不断呼吁,一个略有贪心的年轻人,就不是现在几年的牢狱之灾,而是终生在牢房度过。
至于那些掌握着很大权力的巨贪,就更不必多说。法律为什么会显得如此不公平?这大概也是很多和我同样对法律没有什么知识的普通民众的疑问。
再加一条过去看到有网友提到的问题:这个案件事实是很清楚的,哪怕就是按照警方的说法,也应该是清楚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在五六天前庭审之后宣判,而是非要等到现在才宣判?这其中的道理,对于我这样的法盲来说,就根本无法辨别是否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问题。还要请教有专业知识的朋友。
最后说说昨天下午判决出来之后,最具中国特色的现象。就这样一个单纯的交通肇事案(依法庭所说),宣判之后,网络新闻的评论栏里,各种议论的数量直线上升,很快各大门户网站与此有关的新闻的评论栏都被关闭了。但还是看到有网友说,等胡斌出狱,准备好钱,撞死胡斌,有钱不就是判三年吗?虽然也不过是说说而已,但背后民众在法律面前的无奈和无力,民众对于法律的失望和不信任,都浓缩在这短短的一句话里了。
此案发生后,据说杭州市市长曾经说过此案“骇人听闻”的话,可是,在他主政的城市里,同一个案子,似乎又出现了“骇人听闻”的判决。他曾经的诺言,已经没有人再去理会。


附上网易和新浪新闻中法院判决的依据:


网易新闻《杭州“5·7”交通肇事案公开宣判 胡斌被判三年》:
另查明,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 130 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新浪新闻《杭州飙车案审判长详解审判结果》:
潘波说,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理由是: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但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刑法第133条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驾驶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过失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
这样的交通肇事算不算“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没有采纳代理人意见。潘波说,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潘波解释说,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他认为,据此,胡斌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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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得评论,总的一句话,现在法律对超速驾驶的处罚很低
老板啊,在家里的电脑按CTRL+C,到公司电脑按CTRL+V是粘贴不上的。。。对。。对对。。肯定不行,再贵电脑也不行。。。不不不。。。你速度再快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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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低了
嗯?你问我是谁……唔,这个问题嘛,有人管我叫“各种定期镰刀外带不定期轨道炮的雾儿”,当然,你只用知道,我是外到网络工程内到文学鉴赏附带动漫萌天使全部精通的,城管一枚就是啦! ~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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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得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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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好看..
爱杀毒,不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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