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非法获取数据而收购代销将获罪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共有十一条的司法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点内容包括: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目前,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权的行为已经非常泛滥,甚至形成了大规模的网上交易平台。为严厉打击这一行为,《解释》规定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从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现状来看,掩饰、隐瞒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权的现象十分突出,不予以打击将无法切断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利益链条,难以切实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同传统犯罪不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活动分工细化,形成了利益链条,导致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活动迅速蔓延。《解释》专门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共犯问题作出了规定。
用户系统信息:Mozilla/5.0 (Linux; U; Android 2.3.5; zh-cn; ME525 Build/GRJ90; 480*854) AppleWebKit/528.5+ (KHTML, like Gecko) Version/3.1.2 Mobile Safari/525.20.1/UCWEB7.9.2.101/13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