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开心网案”宣判 千橡判赔40万元
10月26日消息,“真假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今日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千橡互联赔偿开心网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千橡不服,当庭提起上诉。
开心网方面则未当庭决定是否要上诉。
在判决中,法庭禁止千橡使用“开心网”或近似名称,但对开心网要求千橡停用kaixin.com域名的请求未予支持。千橡仍可使用kaixin.com域名。此前,千橡宣布已将旗下“开心网”合并到人人网。
今天早上10:4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如下:
一、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三、驳回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开心人公司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在其运营的"开心网"(kaixin.com)中,使用"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系在同业竞争中,使用开心人公司提供的知名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特有名称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对开心人公司提供的损失计算方式不予采信,而基于院方判断酌定侵权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千橡互联公司与千橡网景公司应共同赔偿其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并未直接对开心人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故驳回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