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下载淫 秽图片,到底谁不懂法◆
今年1月份,“两高”针对利用互联网传播xxx信息出台司法解释,是否有罪取决于以牟利为目的和造成严重后果。
青年男子杨化军(化名)一次偶然机会加入了一个QQ群,群里面的成员不时上传一些xxx、xxx视频和图片。久而久之,他开始自己下载这些黄色东西,供自己“欣赏”。直到他被当地警方抓获,他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华西都市报》3月22日)
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刘应南根据的是1997年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过,根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xxx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xxx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xxx信息的”才构成违法,不再规定“浏览”、“查阅”xxx物品构成违法。《办法》是规章,《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并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晚制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浏览”、“查阅”xxx物品理应不能再认定为违法。
作为一个网监大队大队长,连这些最基本的原则都不懂,还是要生搬硬套1997年《办法》的规定,那他就不懂法,不懂法怎么能去执法呢?如果他明知这些法而不理会,选择性适用对自己有利的《办法》来执法,那他就是有意违法,有意将执法变成“执罚”,那么,该受罚的是网警而不是浏览、下载xxx图片的公民。
今年1月份,“两高”针对利用互联网传播xxx信息出台司法解释,是否有罪取决于以牟利为目的和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只是用来惩戒对社会、对他人有害的行为,“浏览、下载”xxx物品仅仅是私人行为,这跟当年夫妻俩在家里看黄碟一样,跟夫妻过性生活一样,并没有危害到社会和他人,法律没有理由加以干涉;并且,法律的目的是扩展人的自由,而这种侵犯个人私域的规定,明显是对个人自由的压缩,根本就不能适用。公众之所以对此猛烈抨击,就是在捍卫自身的权利。
时言平:家中看黄片 干卿何事?宜宾南溪县男子在家中下载观看xxx物品被处罚3000元。网监称:根据1997年公安部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xxx、xxx信息,只是查阅也犯法。(华西都市报3月22日)对于该男子的处罚,我认为很不公平:其一是网络监管部门“扫黄”找错了对象,扫除网络xxxxxx信息,应该去找那些组织传播的人、网站、服务商,而不是针对受害者。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正是因为网络监管部门的实质,才导致了xxx泛滥,导致人们的网络生活变得污浊不堪。其二,老法规能否适应新问题。《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1997年公安部发布实施,十几年的时间,社会环境、思想环境、网络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该法是否适应当前的现实环境值得考究。网络扫黄运动轰轰烈烈,触发动机是什么?那就是越来越多的人查看了xxxxxx网站下载的图片、视频后身心受到伤害,按照老办法,那全国又该有多少人应当受到处罚。据笔者了解,在这场网络扫黄的运动中,曾涌现出一名英雄:山西大学生小张,因写信举报32个xxxxxx网站受到万元重奖。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小张同学不是官方的“验黄师”,他浏览查看黄色网页的时候性质其实和宜宾男子是一样的,可为什么不按照《办法》罚小张同学的款吗?只是因为小张同学“扫除一个xxx网站胜过100位教师的循循诱导,胜过100位母亲的苦口婆心,胜过100位父亲的严厉教导,胜过100本好书的日日熏陶”的高尚觉悟吗?宜宾男子躲在家里看xxx,干卿何事?建议网络管理部门多放些精力到斩断网络黄毒的产业链上去,不要避重就轻,反而跟受害者过不去,甚至不惜侵犯公民的隐私。笔者甚至认为:对宜宾看xxx的小伙,相关部门非但不能处罚,而且应该给予合理的心理引导,及时纠偏将“黄毒”从他的思想中拔除。可是,扫黄后受害者的心理干预,却是网络扫黄中一直未考虑周全的问题,未免让人觉得遗憾。周建邦:扫黄的正义与蹊跷四川宜宾一男子下载xxx图片在家看,被警方罚款3000元。(3月22日《华西都市报》)此事在媒体披露后,从网上跟帖的情况来看,很多网民对警方的行为不以为然。本来,xxx图片毕竟涉嫌xxx,即使是在家观看,也是难登大雅之堂的涉黄行为,况且警方对其查处也是“于法有据”,公众又何以会“不领情”?在公众看来,公民在家里观看xxx图片都会遭到警方查处,那么公民的隐私权又如何能够得到保护?长此以往,将来公民躺在家中的床上,会不会也有可能被“扫黄”的危险?《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其中就包括包括“xxx、xxx”信息。看看其条款中的“查阅”二字中,就足以让每一个上网的人惊出一身冷汗!原来,你只要对网上的“xxx、xxx”信息进行了“查阅”,就涉嫌违法。想想我们上网的时候,网页上出现违法“信息”是网民能控制的么?万一网页上出现了违法“信息”,网民怎么办?是赶紧闭上眼睛还是赶快关机?即使是这样,网民也还是“查阅”了呀。不“查阅”的话,怎么能判断它是违法“信息”呢?这样说来,只要网警无法杜绝网上的违法“信息”,网民只要上网就有可能违法。况且,网警又怎么来查处网民“查阅”违法“信息”呢?恐怕只有规定网民上网时不得关门,以便网警可以冷不丁地来到网民背后对网民“查阅”什么“信息”进行突击检查了。即使是“复制”违法“信息”,网警能够挨家挨户去检查网民的电脑硬盘么?如制定出来的法律不能普遍执行,而只能选择性执法,执法者便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而正是某些警方“扫黄”执法的随意性,使警方的“扫黄”执法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正义。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应该成为合理的常态。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神圣庄严,才能使法治社会中的公民人人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可是,我们似乎存在着立法从严而执法从宽的问题,仔细检视不少法律条款,似乎在立法之初就决定了有些法律不可能得以切实有效的普遍执行。这样,法律难免就会成为隔墙扔砖,平常情况下,大面积的人违法无人过问,却可能会冷不丁地被砖砸到。这样的法律,如何能体现法治精神?更加让人忧虑的是,这极有可能成为某些无良执法者手中伤害百姓、罚款“增收”的手段。一些酒店、娱乐场所内藏污纳垢,隐藏着xxx娱乐、卖淫xxx娼等活动,已是公开的秘密,而那些“有头有脸”的酒店、娱乐场所之所以能在警方一波又一波的“扫黄”行动中稳坐钓鱼船,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经营者一般都有“通天之功”。这样一来,每次“扫黄”行动,打到的都是些“小鱼虾”,而真正的“大鱼”基本上都成了“漏网之鱼”。万一警方有突击性的扫黄大行动,也会有人事前关照“暂时避避风头”,因而“大鱼”也能得以相安无事。如此一来,本是很严肃的“扫黄”,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异化成了某些人权力寻租的手段。“扫黄”作为净化社会风气的重要举措,本来是深得民心之举。但是,如果警方手握“扫黄”大权,却成了他们敛财的手段,成为他们权力寻租的途径,人们就不能不对这样的“扫黄”投之以狐疑的一瞥。用户系统信息:Mozilla/4.0 (compatible; MSIE 8.0; Windows NT 6.1; Trident/4.0; QQDownload 618; QQPinyin 730; SLCC2; .NET CLR 2.0.50727; .NET CLR 3.5.30729; .NET CLR 3.0.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