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奸淫者”无罪,“介绍人”被捕?
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买处”(该县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女生)。县公安局以卢局长当时确实不知道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由,对卢以xxx娼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顶格处理。将小红“介绍”给卢局长的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等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由警方提请县检察院批捕。
奇怪!同案件中的奸淫幼女者按治安管理处罚,而“介绍人”则批捕。莫非“刑不上局长”?我也算是个学过点法律,教过点法律,编写过点法律常识教材的人,怎么百思不解,觉得法律对官员与对普通百姓好像完全不一样。宜宾县公安局还声称,此案涉及到在校未成年学生,又涉及到国家干部,所以要正确定性,及时依法处理。将小红“介绍”给卢局长xxx宿的老板娘牟某等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触犯刑律,由警方提请并经县检察院批准批捕,5月4日,牟某被抓获。而实施奸淫幼女的卢玉敏,则以“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严厉”处理,“决不姑息”。
同一案件两方当事人,怎么判定违法性质与适用法律完全不同了?“介绍者”,犯罪!奸淫者,则“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以为,卢玉敏与牟某,要么,都按治安管理处罚,要么,都按刑事处罚。这样才能体现同罪同罚。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卢玉敏与牟某的处罚应大体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xxx娼的,介绍他人卖淫的,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局长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火锅店老板娘也应适用相同法律。
同理,牟某涉嫌犯罪,卢玉敏也逃脱不了罪责。《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分别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xxx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是偏偏同罪不同罚。
必须指出,依照刑法规定,卢玉敏涉嫌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严惩。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卢玉敏涉嫌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可是当地公安机关,搬出早已过时的司法解释,千方百计为卢玉敏开脱罪责。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请示作了这样的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司法解释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由于异议颇多,2003年8月,暂缓执行,仅实施了半年多的关于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悄然“下岗”且至今没有重新使用这一解释。根据这个无效的司法解释,警方称,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小红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xxx宿不构成犯罪。这也配叫“正确定性,依法处理”?岂不荒唐至极!
我不明白,我们某些执法机关,为什么对有权有势的官员这么软,而对普通百姓这么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起来为什么偏差这么大?这叫法治?这叫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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