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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向法制网投稿此文为何遭侵扰

【求助】向法制网投稿此文为何遭侵扰

十年前,山东省宁津县法院张冠李戴荒唐地错扣了山西省古交市选煤厂的轿车;十年以来,选煤厂在漫漫的要求纠错之路上,坚持不辍,艰辛备至,他们坚信社会在进步,谬误必将被纠正。



一桩荒唐扣车案  十载艰辛纠错难
 

——山西省古交市选煤厂状告山东省宁津县法院违法扣车始末



违法荒唐的诉讼保全

   
      1996年11月5日,对于山西省古交市选煤厂的司机邢建忠来说,是充满恐惧,终生难忘的。
      这位26岁身强力壮的小伙子,早在9年前便在选煤厂参加了工作。这天下午下班后,他开着厂里的公爵王轿车送厂领导到古交市区,返厂途中,突然 ——
    “行至太宁公路五十里处,被两辆车、七八个人半路拦截,其中一人说,‘就是这辆车!’随之,三四个人上来不由分说把我的四个车门打开,把车钥匙拔掉,并用警棍戳我,其中一人拽住我的头发往车外拉。我不知其故,不愿下车,并问:‘你们是做啥的?’但对方不予理睬,把我连推带拽拖下车。我挣脱他们就跑,一个戴眼镜的胖子上来一把抓住我的胸口衣领,一手拿枪对着我的脑袋,把我押到他们随行的警车上。其中有一个瘦高个子拉开车门看我,另一个问‘是不是他?’瘦高个子摇摇头,然后问我:‘你是不是水泥厂的?’我说:‘不是,我是选煤厂的。’车开了后,他们又问:‘水泥厂的?’我说:‘不是,我是选煤厂的。你们如果不信,前面就是我们单位,有值班领导,可以回去问一下我们领导。’说着我把驾驶证和身份证让他们看。戴眼镜的胖子说:‘不用了,我们拿着手机哩,上了山和你们领导联系吧。’我怀疑他们是黑社会的。便说:‘你们要开走车,得给我留个手续,不能把我也拉走。’胖子说:‘我们是法院的。’随即拿出什么证件亮了一下,由于天黑,我没看清。车朝着太原方向驶了五六里,胖子用手机向他们院长报告说:‘啊呀,扣错了,据司机说,这辆车是古交市选煤厂的。’因信号不好,中断了电话。上了山,他们也未与我们厂领导联系。车行至太宁公路十七、八公里处,他们停车找车牌,我说车是煤款折回来的,还没牌子。他们就把自己带的两副牌子上了一副。车驶至太宁公路二十多公里处,我要求小便,他们不准,说:‘我们在太原包着旅馆,到了那里再小便吧。’到了太原,那个胖子又用手机请示他们院长说:‘这辆车是选煤厂的,不是水泥厂的,咱们扣错了,’停了一阵又说:‘那就回吧。’就这样,一直等到出了太原城,上了高速公路,到了山西省与河北省交界处,才让我小便的。我问:‘你们的旅馆在哪儿?’那个胖子说:‘不要说话了,再说就给你苦头吃。’至第二天凌晨2点多钟,到了石家庄火车站,在车站停了大约二十来分钟,他们写好了几页纸,给了我其中的两页,让我捎给古交市水泥厂厂长杨建民,又拿出剩下的几页,让我在上面签字压手印。我因不知纸上写的是什么,不愿签字压手印。他们说:‘谁拿了文书,谁就得签字压手印!’因为我被这伙人折腾得不知所措,十分害怕,想趁早解脱,只得在他们说的地方签字压了手印。事后,他们让我坐火车回家。我说没路费,还是戴眼镜的胖子说:‘我可以借给你200元。’他们让我打了借条,借给我钱。我就脱离了他们回来。”
    司机邢建忠被强迫捎的两份文书,一份是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对山西省古交市水泥厂公爵王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的诉讼保全(1996)宁法经裁字第166号民事裁定书,另一份是宁津县人民法院向山西省古交市水泥厂发出的要求该厂厂长杨建民到宁津县人民法院出庭的传票.

    正义与谬误的证据较量


    当司机邢建忠第二天返厂后,选煤厂的领导又经过有关方面了解,才明白:原来这是与选煤厂隔汾河相望的古交市水泥厂,前两年因购买磨球而拖欠山东省宁津县磨球厂的货款,山东省宁津县法院应磨球厂申请,对古交市水泥厂的财产实施诉讼保全。既然是实施诉讼保全,那就按照诉讼保全应有的程序和规定办吧,为什么要这样任意地胡来呢?选煤厂对宁津县法院诉讼保全执行人的做法十分不解,于是他们便连日给宁津县法院打电话交涉,但电话打了六天,无果,不得已,只好于11月13日,即事隔八天之日,由厂负责人,汽车队长和司机邢建忠等一行三人亲赴山东省宁津县法院当面交涉。他们携带的证据、证件、材料有:1、古交市选煤厂致宁津县法院的执行异议函;2、选煤厂的公爵王轿车来源的证据材料,如古交市交警大队批准选煤厂到太原市车管所为公爵王轿车上户的文件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生产经营办公室以此公爵王轿车折抵选煤厂煤款的文件等。这些证据、材料证明:被扣公爵王轿车的发动机号为116040,车架号为154915,1993年3月10日,由古交市选煤厂用外欠煤款从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生产经营办公室以当时价格三十二万五千元折抵的。曾上户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部太原办事处,车牌号为WJO4N4144。被扣时临时牌照为晋O—06271。
    他们向宁津县法院说明扣押有误,要求予以纠正并将车发还。但遭到了拒绝。宁津县法院的拒绝理由是:该车没有行车证,能够证明该车属于选煤厂所有的证据不足。对此,选煤厂的人们甚难理解。宁津县法院扣车在先,选煤厂索要车在后,如果选煤厂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尚不能证明或认定被扣车属于本厂所有,系证据不足的话,那么,宁津县法院又是凭什么证明被扣车属于水泥厂所有而非选煤厂所有呢?难道宁津县法院对凡没有行车证而挂临时牌照的公爵王轿车都可以视为古交市水泥厂所有,有权予以扣押吗?宁津县法院扣车的所谓证据是前文所述的,选煤厂司机邢建忠被劫持到石家庄火车站附近后,由宁津县法院的执行法官所写,其内容又不让邢建忠了解,并强迫邢建忠签字压手印的“《执行笔录》”。该笔录的伪造手段令人吃惊,将“我是选煤厂的司机”写成“我是水泥厂的司机”;将“我开的车是选煤厂的”写成“我开的车是水泥厂的”;将“我是送我们选煤厂领导回家返回来的”写成“我是送我们水泥厂厂长杨建明回家返回来的”。这个执行笔录且不说是在威胁手段之下形成的,是假的,退一步说,即使真实,难道只凭司机邢建忠一人口述就能证明被扣车属水泥厂所有?究竟是宁津县法院“证据不足”还是选煤厂“证据不足”呢?
    选煤厂一行三人尽管磨唇费舌也无济于事,只得无功而返。他们没有料到,宁津县法院在打发选煤厂代表走后仅仅七天便由当初扣车的执行法官亲自独任审理,在被告人古交市水泥厂未到庭的情况下,“便捷高效”地作出了判决,将被扣车以二十六万折抵了原告人宁津县磨球厂的债权。面对选煤厂代表的第二次当面交涉和呈交的第二份执行异议书以及“补足”的证据:山西省古交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被扣车属于选煤厂所有的证明文件,古交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在车被扣前所作的评估书,古交市公证处古证字第937号证明被扣车属于古交市选煤厂所有的公证书等,宁津县法院的说法是:“你们当时拿不出车辆所有权证据来”、“宁津县磨球厂诉古交市水泥厂一案已执行完结”、“古交市选煤厂坚持产权异议可按新的争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等等。选煤厂此刻彻底明白了宁津县法院是决意要把错扣车的行为进行到底的!他们在愤慨之余,又发现一个很值得一提的问题:宁津县法院单方泡制的《查封财产清单》上登记的车号居然是津A—18376,即宁津县法院当时执行过程中,自己带挂的车牌号(前文有叙述)! 

十年纠错未果


    古交市选煤厂走上漫漫的艰难的申诉控告路程。
    他们于1997年9月19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呈交了《确认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书》,德州市中院作了答复,但无异是宁津县法院意见的翻版:让选煤厂起诉宁津县磨球厂。选煤厂接函后,自然不服,又于1997年10月20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呈交了《申诉书》。但山东省高院迟迟不予答复。鉴于此,选煤厂代理律师持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于1998年11月26开出的介绍信前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选煤厂的申诉给予答复,山东省高院立案庭只是电话答复为:山东省高院已通知德州市中院,你们可以直接找德州市中院解决。当选煤厂律师找到德州市中院后,德州市中院又以山东省高院往下推的类似说法作答复:由宁津县法院解决。宁津县法院能够自行纠正,喝下由自己一手酿造的这杯苦酒?在此,选煤厂不禁要问,选煤厂就宁津县法院诉讼保全的张冠李戴行为,不仅多次向宁津县法院,而且逐级按照法律程序,要求有关上级法院进行监督,其结果是,从省高院到县院绕了一个圈,结果又让宁津县法院自己解决,而宁津县法院却让他们起诉与之不相干的什么山东省宁津县磨球厂。这种 “法律关系”和程序,究竟是法律设置的缺陷还是某些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者在刻意曲解法律?
    对山东省高院不作为的行为,选煤厂曾于2000年9月1日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呈交《控告书》。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督查处曾签署意见批转山东省高院,要求在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汇报,但山东省高院无回应,不了了之 。
    多年来,选煤厂从未停止过申诉、反映、控告 。
    他们于1997年10月2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呈寄了申诉书;
    他们于1998年4月17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呈寄了申诉书;
    他们于1998年11月13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呈寄了申诉书;
    他们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山西西山煤电集团西曲矿高级技师亢龙田于2002年3月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致送了书面反映。
    他们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院长郭新志于2004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致送了书面反映。
    就连宁津县法院诉讼保全真正的被执行人——古交市水泥厂也都多次给宁津县法院出具过被扣车不属于自己单位而属于与自己单位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案外人古交市洗煤厂所有的证明和说明。
    结果如何?可以说与前面所述的山东省高院——德州市中院——宁津县法院的做法和说法大同小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于2002年12月8日给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亢龙田的法办联复(2002)第401号答复函最具代表性,函中这样写到:“我院及时向山东高院交办后,该院派员携卷来我院汇报、研究,后报来(2002)鲁民二申字第68号书面报告。经审查,宁津县法院保全、处分案外人轿车一案并无不当。理由是:1、从卷内证据材料看,债权人宁津县磨球厂申请执行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宁津县法院经申请人的指认并对公爵王轿车的司机邢建忠进行了询问,邢陈述其为水泥厂司机,该车辆属债务人古交市水泥厂所有,当时处于接送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途中,该车没有行车证,驾驶证没带。邢在陈述笔录上签名。宁津县法院当场向司机送达了扣押车辆的法律文书。因此,在扣押车辆时并无违法之处。2、案外人古交市千峰精煤有限公司(原古交市选煤厂)虽多次对扣押车辆主张权利,但至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车辆属其所有。该公司派往宁津县法院要车的人在谈话时(1996年11月13日)承认,对车辆证明拿不出来了,并在谈话笔录上签了字。由于案外人举不出该车所有权的证据,故原审法院不受理其执行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遇有反映某级法院执行有误的意见,又不得不作出回答的基本工作方法是,先向该省高院交办,然后,让其携卷作汇报。该卷来自何方?不外是被反映的那家法院,于是最高院的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就开始“研究”,研究的结果自然可想而知。对此,选煤厂的人们不禁要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一个重要的程序或阶段,即当事人双方要对各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以判别证据的真伪和作用,那么当人民群众反映法院本身的执法不当的问题时,是否也应“质证”一下子呢?至少也应组织个听证会一类的吧?!这究竟是法律设置的缺陷还是执法机关执法者有意无意的曲解?退一步讲,就算法律对人民群众(包括人大代表)的反映提案的解决程序是这么规定的,但仅从最高院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的答复所引用的宁津县法院一面倒的案卷证据内容本身来看,就存在诸多不合逻辑之处。其中最主要之点是宁津县法院之所以确认被扣车属于古交市水泥厂所有的证据,从始至终仅是所谓古交市水泥厂司机邢建忠的口述,从未显示被扣车所有权属于水泥厂的其它有效证件(有效证件恰是选煤厂提供的,只不过不是证明被扣车是属于水泥厂而是证明属于选煤厂的,宁津县法院拒不提交和认可,奈何?),作为这场荒唐剧始作甬者的宁津县法院,这样做自然有其复杂的原因,但作为山东省高院以至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居然也认为这种认定方法“并无违法之处”,又把伪造的笔录内容几乎原封不动地搬来“谨此函复”全国人大代表,岂非咄咄怪事?


纠错涉及立党、执政、执法宗旨


    古交市选煤厂通过十年要求纠错的经历认识到,古交市选煤厂的车不当被扣,本来十分简单,是在法律范围内法院能够自行解决的,但时至今日,在一些不负责任或别有用心且有一定权力的人们的应付、操纵下,变得情节非常复杂,解决难度非常大起来,这不单纯是个法律问题,它已涉及立党、执政、执法宗旨的政治问题了!他们已做好再坚持十年以至二十年的准备。他们深信,坚持下去,一定会感动“上帝”;这个“上帝”不是别人,就是千千万万有良知的、立志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社会各方面的人们。他们坚信,有这个“上帝”的支持和自己的努力,正确战胜谬误的时间为期不会太远了 。
  他们在知悉案件、同情他们遭遇的人们的支持下,又开始了新一轮的申诉、反映、控告 。
  他们向中共中央驻最高人民法院先进性教育活动督导组组长于宁进行了反映;
  他们向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中共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贺国强进行了反映;
  他们开始求助于舆论和煤体。
  因为他们已经意识到,若将事实白于天下,世人瞩目,纠错的那一天或许来得快些……
                                               



                                                                                              作者:孟釗、武广通

最后编辑2006-10-03 16: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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