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第三者觀眾的視角看到的一些現象
公司機械大修,一個外協單位的工人在入厂後猝死(剛進厂換完工作服在現場等同事辦理工作作業票後工作)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經查死者患有糖尿病,並在前晚飲用高度白酒,依照法律只要進廠換上工作服,不管你怎麼死的都算工傷。死者留一妻二女,老婆沒工作,大女兒參加工作,小女兒讀書,現家屬要求的賠償金額遠超此外協單位的註冊資金(按照法律有限公司在無力承擔後可以選擇破產,公司法人不承擔公司債務)。
現在的情況是:該外協單位多年經營以後資產只有註冊資金一半不足,遠達不到家屬提出的要求,該單位法人願意個人在註冊資金的金額上追加一定金額用作補償,因為選擇破產可能家屬拿到的錢更少,這也算一種出於人道主義的精神,當然這屬於私下協商解決。
如果家屬不同意走法律程序,第一時間漫長,死者為大,不能入土。第二打官司之後所得遠沒有私下協商所得多。
所以我想問問站在各位的角度,家屬怎麼處理最好,另外一個我想說的是外協單位連帶施工單位都挺冤的,相當於一個人好好站著突然就猝死,非工作時間猝死家屬什麼都得不到,工作時間猝死屬於工傷,家屬相當於得到一筆橫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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