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案例吧,我想不太明白——找小三儿有事没事儿?
两个案例,你觉得该怎么判?但看事情的话,你怎么看?
案例一
一个保姆在一个老所长家打工,一年多后提议和老所长结婚(两人年龄差距看上去有10-20岁),以书面形式约定:只有夫妻名分,不分割老人财产,不要老人的房子,只要老人过世后每月的“家属抚恤金”,结婚后自己负责自己开销,每月拿500元工资。一年半后,老所长去世,再过了半年,所长的儿子要卖房,让保姆搬出房子,保姆拒绝了。
问:儿子有权让保姆搬家吗?
案例二
一日,丈夫和妻子说,我们过不下去了,天天吵闹,离婚吧,妻子同意,遂协议离婚,财产一人一半。半年后,妻子得知丈夫在离婚前已经有了小三,于是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问:妻子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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