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旭一案看新闻工作者王学武的职业操守
2月18日,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发表的声明中提到,“对于报道中提及的相关案件,由于目前还在司法审理程序中,从未对外公开,是非曲直法律自有公断,我公司对此不作任何评论。”
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和媒体在案件报道上应当把握的原则,如下:
一、报道案情的内容应当以判决书披露的内容为限。
(法庭尚未宣判,一切尚未定论,王学武是根据什么材料代替司法机关提前宣判的,他的依据何在,证据何在?)
二、报道案例要注意导向性,同是一个案子,切入的角度不同、报道的思路不同、采访的重点不同、写作的方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
(王学武之前曾担任瑞星总裁一职,与瑞星有过很多过节。他作为刘旭的自家人,长期服务于x公司,多年来一贯以歌颂x诬陷同行的报道方式帮刘旭进行炒作,就是这样一个人,他又如何保证记者的独立性,完全站在客观的立场对这个案件做理智的评判?)
三、对于待决案件应以客观事实报道为原则,不宜作带有明显倾向的评论,更不能抢先司法程序使用定性式语言进行报道,否则就有干扰司法之嫌。
(这一项是刘旭做得最成功,他利用媒体优势成功干扰了舆论导向,使瑞星、江民、金山成为众矢之的,在法院宣判前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四、案件报道一定要客观公正,尤其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道中,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偏袒某一方,更不能故意炒作。
(媒体在报道x案的时候确实没有做到客观公正,甚至没有任何一家媒体是抛开王学武那篇新闻来探究真相的,大家都是在以讹传讹。不管是x、瑞星、金山还是江民,任何一家公司都不可能是最终的胜利者,但是x却依仗三家行业大佬出尽了风头是不争的事实,x炒作的目的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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