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竞争能否“无所不为”?
2007年6月12日富士康发表公告称旗下深圳公司于本周一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对比亚迪及其附属的诉讼,起诉比亚迪在知情的情况下,蓄意促使原告各自若干前雇员违反雇用合约中承担的义务,而向被告披露机密业务数据以供其使用。
富士康在诉状中表示,比亚迪在2003年开始,已经向富士康挖角,在2005年时,有多名高级的管理阶层转投比亚迪,并在比亚迪的诱使下,未能信守富士康的员工保密协议,把多份的保密文件带走,并设立一个与富士康相似的生产流程。据传富士康索赔逾50亿。
诉讼的本质是市场竞争白热化的表现
从法律上看,案件涉及的是企业Know-how(商业机密),也即是知识产权是否被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手段而窃取的问题。
据国内知识产权资深律师分析,凡是企业以一定的保密措施保护的企业信息,都可被视为商业机密,知晓该秘密的人员在法律上都负有保密责任。本案中原富士康的员工均签署保密协议,更加富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现有通行的国际法准则,富士康诉比亚迪案胜诉的几率很大。
富士康和比亚迪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中国这个“世界工厂”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老牌代工企业的富士康和新进入手机代工市场的比亚迪之间的讼诉,实质上也体现了企业市场竞争白热化。市场的白热话竞争是经济发展的一种良好表现,但经济的发展所需要的竞争并不是类似通过挖角的形式来窃取商业机密等方式的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杨华权律师认为富士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机密纠纷,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越来越烈的趋势,这可能是残酷的市场竞争必然带来的副产品。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竞争的异化。郑成思先生指出:在今天,如果仍想把反不正当竞争仅仅局限在知识产权领域,确实会脱离实际的;如果在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中,不把握住保护知识产权这个重点,同样会脱离实际。所以,在经济法领域中,要强调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以保护市场竞争免受异化力量的危害,维护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在知识产权领域,要强调学会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同时,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善于利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求利益的最大化。
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从经济学角度,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是市场有效的重要标志。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创造和维护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的有效性。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可以促进技术进步、产品的升级换代,使最终用户得到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和服务。
如果企业采取非常规手段窃取对手商业机密,绕过长期投入的研发和积累过程,从而降低了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以更低的价格推出产品和服务,将会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从短期看,这种竞争方式降低了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使企业能够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但从长期看,必然会诱使新竞争者采取急功近利地方式进入市场,下一个新进入者是否同样会采取挖角的方式建设对制造业来说最为重要的工艺流程?为避免前期投入被竞争对手低成本带走,企业的选择就会是减少研发的投入,而采取低成本策略以价格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
“中国制造”的低质低价一直是国人之痛,看似庞大的销售量最终只有可怜的利润率。由于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标准,在国际化的价值链中,我国企业只能分得下游的利润碎屑。
此外,后来者利用先行者的商业机密建造生产流程,由于没有先期的研发投入,自然获得价格优势,并以价格优势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但由于工艺流程自身的复杂性,模仿者只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再加上较低的价格并未预留研发投入,一般无法对现有工艺进行持续创新和改进,这样的话,市场上出现的不过是富士康第二、第三,何来技术进步和工艺流程改进?何来最终的产业进步呢?
这就是国际通行法律注重对企业商业机密保护的根本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成晓霞教授认为不正当竞争扰乱的是市场正常的秩序,针对商业机密的保护在我们加入WTO之后,在TRIPS协议中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和贸易有关的资产里,商业机密属于保护的范围。我们目前的法律着重是针对盗取商业机密行为的,当一个人窃取商业机密之后,要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作为一个企业,把他的商业机密拿过来,为己所用,企业要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博士认为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当然这个前提是法律认定的确是企业明知是商业机密,还将其为己所用,如果企业不知道,我们国家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好,相关的刑法也好、其它法律也好,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不是很明确。怎么样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法律的完善对于建立正当的秩序是非常重要的。
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本质上是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市场竞争,保护最终用户的利益。比亚迪和富士康作为民族新兴制造业的代表,我们非常不希望最终采取诉讼的方式完结市场竞争,而期望都能够大量投入研发和自主创新,真正建立属于中国人的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